[农村宅基地置换楼房后归谁]张东庐律师

自发性土地写字楼征地后该不该所有

【该案高等法院】天津市朝阳区人民高等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

【案号】(2015)海民国初年字第17830号

(2017)京01民终6395号

【代理辩护律师】张东庐辩护律师

【此案全文】

刘某7与黄某系母女,生有三个孩子刘某1、刘某2、刘某3。后刘某7逝世。刘某1与孙某原是母女,生有父系女刘某4,后双方分手。

1993年2月,因刘某7在外省,故委派刘某1与乐某签定了合同书,签定合同乐某将一独院写字楼、砖木旧平房五间转卖给刘某1,写字楼本息为9000元,乐某开具的字据也显示是接到刘某1的定金,但该定金系刘某7筹资。

后该写字楼征地,分期付款收容房两套,就该收容房的归属于问题,多方发生了争论,黄某、刘某2和刘某3委派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经Fossat,决定以承继纷争提出诉讼民事诉讼,审讯中,己方主张被征地写字楼系黄某及刘某7的母女小秦,检察官参照辩护律师递交的确凿证据,经多次审讯后,最终考虑到写字楼的原初筹资情形、翻修情形及定居情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大程度保障了委派人的自身利益。

旁人置之不理裁定至二中院,二中院昂西勒,否决了旁人的裁定允诺,维持二审高等法院裁决。

【辩护律师分析】

该案主要的争论关注点为被征地写字楼的归属于,由于被征地写字楼没有修路工程施工许可,而且被收容人口均系居民户籍,非村自发性组织核心成员,所以无法确定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人,故该案争论的征地自身利益的重新分配就会考虑以下因素:一、写字楼的原初筹资情形;二、四合院写字楼的筹资翻修情形;三、对定居在该四合院写字楼的定居人的定居情形以及定居自身利益的保障。辩护律师搜集调取确凿证据也应围绕上述因素。

发布于 2022-09-11 2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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