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宅基地规划]浏阳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省直有关基层单位:

《长沙县规范化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工业用地修路审核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已经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一致同意,现下发给我,请深入细致图伦区。

长沙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服务部

2020年11月2日

(徐显秀积极主动申明)

长沙县规范化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工业用地修路审核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工作法》《长沙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城市总体规划法〉配套措施》和《长沙市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套措施》(长沙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法律条文经济政策明确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前述,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适用于于我省区划内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工业用地修路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体农地提出申请前提

第三条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工业用地修路提出申请者应属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贫困地区居民收买、承租、受赠借助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工程建设的写字楼后,严禁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

第五条 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集体农地,贫困地区居民合乎Levier前提且无集体农地或原有集体农地不能满足用户制造日常生活须要需拆毁复建的,可以提出申请两处集体农地。

第九条各户占地严禁少于曹娴国际标准(如经济政策修正,按坎奇斯的新国际标准继续执行)。每两户工业用地占地面积,采用沼泽地沼泽地不少于210万平方米,采用林地不少于130万平方米,采用村中空闲地和其他农地不少于180万平方米。

第三章 修路选址

第六条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应合乎农地借助总体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基层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合乎有关保护总体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借助原有集体农地和村中空闲地。按照农户自愿、方便制造、合乎总体规划、节约农地的原则,鼓励居民到贫困地区集中居住点修路。严禁占用已列入农地复垦项目的退出集体农地。工程建设占用农地,涉及农工业用地(包括林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工业用地、养殖水面等)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应当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核手续。

第七条在公路沿线修路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工业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修路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和机场周边修路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

第八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工作范围内修路。

第九条 修路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修路;要按照高压线、危爆等安全要求留足安全间距。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十条合乎集体农地提出申请前提的农户,以户为基层单位向所在居民小组提出集体农地修路(总体规划许可)书面提出申请。居民小组收到提出申请后,应征求有关权利人意见(不作为必要前提),并将提出申请理由、拟工业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修路层高和占地面积等信息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居民小组将农户提出申请材料交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机构)审查。村级组织机构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工业用地修路是否合乎村庄总体规划、是否征求了工业用地修路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机构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没有分设居民小组或集体农地和修路提出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机构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机构提出提出申请,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会议授权的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信用社组织机构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级组织机构签署意见,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

第十一条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收到集体农地和修路(总体规划许可)提出申请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机构农业贫困地区、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核查提出申请者是否合乎前提、拟工业用地是否合乎总体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工业用地修路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划定集体农地工业用地范围,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在收到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机构农业贫困地区、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集体农地,确定修路位置。农户修路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应组织机构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占地面积、四至等要求采用集体农地,是否按照批准占地面积和总体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廉租房,并出具《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修路(总体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居民在城镇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范围外,借助原有集体农地、空闲地和未利工业用地修路的,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分管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核发《乡村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和《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批准书》。居民在城镇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范围内修路的,经自然资源局核发《集体农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总体规划前提》后,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核发《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批准书》,再由自然资源局核发《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需占用农工业用地的,提出申请者应提前向所属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提出申请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核手续。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每月将受理并经初审的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核情况报农业贫困地区局,农业贫困地区局于每季度末将需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核的汇总情况报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依法依程序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核手续后,核发《乡村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再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核发《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批准书》。

第十四条 园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集体农地审核应取得园区管委会意见。

第五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成立长沙县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组织机构部、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贫困地区局、应急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基层单位为核心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服务部(设在农业贫困地区局),由农业贫困地区局局长任服务部主任。

第十六条各村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具体负责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监督和服务工作,依照法律条文法规授权以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行居民廉租房工程建设有关行政审核和综合执法;统筹安排人员具体负责集体农地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工业用地修路联审联办制度。

各村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要依法组织机构开展贫困地区工业用地修路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集体农地采用和修路总体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机构完善集体农地民主管理工作程序,探索设立村级集体农地协管员。?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劝阻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向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市中区联络处)报告。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工业用地修路是否合乎农地借助总体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统筹安排集体农地工业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用户合理的集体农地需求,核实选址占用的地类,依法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核和总体规划许可,在修路验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农地,对违反农地借助总体总体规划擅自将农工业用地改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限期拆毁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农地原状,对合乎农地借助总体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农业贫困地区局负责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工作,具体承担指导集体农地分配、采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工作和集体农地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国际标准、违法工业用地查处,指导闲置集体农地和闲置农房借助等工作。定期对集体农地资格权、工业用地国际标准、合理布局和闲置农房借助等开展巡查。对贫困地区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地建写字楼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农地,限期拆毁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九条住建局负责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工信、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非法批准占用农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农地的,不按照农地借助总体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工业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农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采用农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非法批准、采用的农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农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采用农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坚决遏制贫困地区乱占林地修路,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毁的要拆毁,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前提,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守住林地保护红线。

第二十二条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配套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条文和上级有关经济政策文件继续执行。

附件:1.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修路(总体规划许可)提出申请表

2.贫困地区集体农地采用承诺书

3.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修路(总体规划许可)审核表

4.乡村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

5.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批准书

6.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批准书编号规则

7.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和修路(总体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审核管理工作台账

发布于 2022-09-11 15: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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