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已判集资诈骗案例]非法集资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金融创新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违法筹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违法筹资是违反国家财金法律条文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稀释资本金的行为。小贴士结合整理的五大违法筹资众所周知事例,解析违法筹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市民正确认识违法筹资违法犯罪本质,识别防范不法分子借助各种股权投资形式、各类交易平台编织的违法筹资陷阱。

1、刘某、周某等人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案

2014年6月以来,黄某(顺豪安徽总子公司前述负责人,在逃)与沙某(另处)等人在镇江市解放街先后设立顺豪社会财富人文收藏品股权投资管理中心股份有限子公司安徽总子公司、顺豪社会财富书画院股份有限子公司安徽总子公司以及顺豪云联(北京)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子公司安徽总子公司等关联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招募被告刘某、周某、魏某、余某等人,在未获得金融创新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品、产品销售玉石、字画等股权投资理财产品。筹资参予人与顺豪安徽总子公司之间签订《顺豪社会财富收藏品产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筹资参予人配售收藏品实物,收藏品由顺豪安徽总子公司保管,筹资参予人可以获得配售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顺豪安徽总子公司向安徽各地区社会公众违法稀释资本金总计34.29亿多元,至犯案未兑付股权投资款16亿多元。经该案,以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罪,依次判刑刘某、周某等人4年至9年10个月左右徒刑,并有期徒刑。

2、罗某、王某等人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案

2011年底,被告王某和罗某在镇江市解放街设立南通屈艾股权投资理财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子公司,安徽中台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子公司,向社会公众筹资,前述两家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创新许可》的情况下,在多地设立总子公司,依次以年化收益率6%-18.8%、4.8%-12.5%为饵,采取公开拒乘、股权创业者口耳相传等形式,以开发、股权投资食用菌工程项目、茶园建设工程工程项目等为由,面向1万多名不某一人员稀释资本金,违法募筹资本金港币25.91亿元。所稀释资本金部分用作缴付股权创业者的即将到期本金、放贷、前述工程项目的股权投资、发放子公司加班费、奖金、会员费等。截至犯案,未即将到期本金超港币15.8亿元。经该案,以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罪,依次判刑罗某、王某等人2年至9年左右徒刑,并有期徒刑

3、王某筹资大案

2019年4月开始,被告王某组建龙五洲QQ群并担任hondayz,借助QQ群宣传品、发布所谓的押款单任务。每一份押款单分为4500元、9000元两种,承诺一个月后依次返还5000元、10000元。被告某虚构了募筹资本金用作招行股权投资、温州商会合资经营等用途,通过助理黄某、马某、曾某等人借助兼职刷置换群进行宣传品,吸引社会不某一对象加入龙五洲QQ群股权投资押款单任务。被告王某将所募筹资本金少量对外受托、股权投资外主要用作缴付筹资参予人本金、佣金及购置房产、汽车等个人消费。经查核,至2021年初,被告王某向各地300余人违法募筹资本金总计4亿多元,造成筹资参予人前述损失总计3600万余元。经该案,以筹资盗窃罪判刑王某9年6个月徒刑,并有期徒刑。

4、王某、刘某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案

被告王某先后担任金鼎子公司、瑞呈股权投资前述经营人,在前述子公司无其他经营活动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领取推荐奖励、服务费等好处,接受兴禹子公司、华伦盛世子公司及两子公司前述控制人王卫某的委托,以筹资让华伦子公司股权投资教育产业的名义,通过店面宣传品、口耳相传、推介会等宣传品途径,以高额利息及推荐奖励等为饵稀释股权投资,借助由王卫某前述控制的易投金牛股权投资平台,接受海安市及周边地区105人的资本金合计港币2600.4556万元,以上款项全部交给华伦子公司,导致损失合计港币2220.915114万元。后被告王某新增稀释159人资本金合计港币3475.6798万元、导致损失合计港币3118.969178万元。被告刘某多次到海安,作为王卫某子公司的代表颁发授权书给被告王某,通过召开推介会、PPT宣讲等形式,对外宣传品易投金牛平台,伙同被告王某在海安及周边地区,接受264人的资本金合计港币6076.1354万元,以上款项全部交给华伦子公司,导致损失合计港币5339.884292万元。

5、上海信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子公司甘祥某、丁某、仇菊某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筹资大案,袁某、谢霞某、刘红某、王某、占美某、茅某、东建某、仇相某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案

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单位上海信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信崇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无金融创新业务经营许可和P2P证照的情况下,设一月期、三月期、六月期、一年期四种所谓理财产品,每种产品有封闭式和非封闭式两种类型,承诺4.67%至13%左右的固定保本年化收益率,采取债权转让模式进行自融。信崇子公司在镇江市及盐城市设立多家总子公司,制定业务会员费奖励机制,招募大量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门店广告、组织聚会、口耳相传及线上渔丰收平台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品,向社会公众稀释资本金。筹资本金额33.45亿多元,犯案时有6.26亿多元本金无法归还。信崇子公司线上平台累计稀释资本金745万余元,犯案时有245万余元本金无法归还。经过执行,追缴和拍卖到的钱款已经在陆续发还中。

6、王某一、王某二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王某一、王某二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予好处费为饵,让南通本地部分大专院校的学生借助自己身份,通过名校贷分期乐爱又米等网络平台进行贷款,再将贷款转贷给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由被告王某一、王某二负责偿还贷款。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用此手段向南通本地部分大专院校的不某一学生违法稀释社会公众资本金,其中被告王某一向91人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总计港币2734522.61元,造成损失总计港币1182352.21元。

7、崔小某等人筹资大案

2016年2、3月份,被告崔小某、尹某、刘京某、王满某、张城某等人组成筹资诈骗团伙,使用仿造的HY网站平台以专业团队代理炒外汇帮助股权投资者理财的名义,通过QQ、QQ等网络工具向不某一人群群发信息、分享链接及二维码的形式进行推广,并以日息为股权投资额的1.5%到3.5%的高回报率及推荐奖金为饵,向社会不某一社会公众违法稀释资本金,借助已稀释的筹资款兑付筹资参予人的利息及奖金,以制造筹资参予人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筹资款。2016年5月24日,该团伙经合意后关闭该诈骗网站平台,并将网站平台数千万元筹资款以资本金或比特币形式进行分赃。该团伙骗取5197名被害人的股权投资款总计99850849.73元,扣除以利息、奖金等形式的返利63538491.52元,前述造成经济损失36312358.21元。经该案,以筹资盗窃罪对该团伙成员依次判刑11年6个月到12年6个月左右徒刑并有期徒刑。

8、御鑫(辽宁)黄金股份有限子公司启东总子公司(施卫某、茅爱某)筹资诈骗(王某、胡晓某)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案

2016年施卫某与茅爱某经商议设立御鑫(辽宁)黄金股份有限子公司启东总子公司。施卫某根据总子公司样本,重新设计确定黄金I号、黄金Ⅱ号、黄金Ⅲ号三种理财产品,重新设定产品利息、加班费及业务会员费形式等。后施卫某与茅爱某租用办公楼,招募王某、胡晓某等人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借助发放宣传品资料、组织聚会、口耳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品,以承诺年化收益率7%至12%左右的固定收益为饵,通过签订股权投资期限为3个月至1年的《御鑫(辽宁)黄金股份有限子公司黄金制品购销协议》形式产品销售前述理财产品,向社会不某一对象募筹资本金。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施卫某借助御鑫黄金启东总子公司等名义共向112人违法募筹资本金总计22458120元。至犯案,造成损失总计10131419.6元。

9、中亿国星社会财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子公司启东总子公司(施安某等16人)违法稀释社会公众银行存款案

2015年11月5日,中亿国星社会财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国星子公司)在启东设立中亿国星启东总子公司,负责人为被告施安某。中亿国星子公司无金融创新业务经营许可等资质。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中亿国星启东总子公司在未获得金融创新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饵,通过门店讲课、组织聚会、口耳相传等手段,以与筹资参予人签订《咨询管理服务及委托协议》的形式,向社会不某一社会公众违法稀释资本金。经审计,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中亿国星启东总子公司稀释社会公众资本金总计港币10.43亿多元,造成损失计1.1亿多元。

10、许冬某、刘某筹资大案

被告许冬某、刘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承诺缴付高额利息违法筹资,夸大自身经济实力,虚构筹资款用作金融创新股权投资以及扩大经营等事实,骗取34人(大部分受害人为在编教师)从银行借贷的资本金及现金,后将资本金用作偿还银行本金及给付承诺利息、购买汽车、房产等高消费、从事赌博活动等,至犯案时总计造成港币2055.676723万元不能归还。被告许冬某另有筹资诈骗499.9008万元不能归还。经该案,被告许冬某、刘某均以筹资盗窃罪,被判刑12年6个月徒刑,并有期徒刑。

发布于 2022-09-27 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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