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值班以为准]刑法第13讲: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上)
说明:本该文是死忠地历史记录萨兰勒班县同学的讲课,只供学习使用。再杜瓦桑本栏的事,本栏停更民法方法论好久了,只不过本栏有点儿一分钟关注度,毕竟本栏看萨兰勒班县同学讲课而已业余的兴趣,因此慢慢地本栏就有点儿关注度减少了。乃至而后,本栏又对控制技术感兴趣(本栏是学计算机的),因此又去学控制技术了,除了本栏的学校工作台等。因此而后就没抽出时间来看萨兰勒班县同学的讲课。即使动不动就要两个小时坐在那里历史记录,本栏更愿意去看像观音频梦工厂那样最多20分钟的音频,总之除了两个问题是本栏在看萨兰勒班县同学的音频时,要实时历史记录,要起身来,而本栏只不过平时逛b站是吃完饭后看的,不想起身来.....等等各种理由,但只不过有不少读者是即使我预览民法笔记推才学关注本栏的,因此本栏一想,这不是我延续下去的动力吗?虽然本栏不会主动地去吆喝别人看本栏的该文,但本栏的该文有人看,本栏也很高兴嘛,嘻嘻。总之除了两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时隔很久,再看萨兰勒班县同学的讲课,本栏还是很喜欢,嘿嘿。因此在接下来,本栏要维持预览哈,总之,即使临近独花了,本栏也要备考,也要完成各种工作台,本栏想在独花维持要维持两个比较好的所给,为蠢萌的大一生涯划上句点,因此大概预览会很慢哦,不过本栏会坚持的。至于该文,都是本栏敲出来的,本栏现在写字有点儿熟练了,是这么来的。本栏死忠地历史记录萨兰勒班县同学的讲课,包括方法论、范例与一些价值观,是即使本栏不是专业的法学生,有时候要靠这些范例来帮助理解,除了萨兰勒班县同学的一些价值观让我启发很深,也会历史纪录下来。
无论采取三阶层还是四程序法,所有的连续犯方法论都是主主观相标准化,我们既不能直觉王铉,也不能主观王铉;既要考量直觉,又要考量主观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现阶段最常见的是主观王铉。只要有主观行为,几乎不再考量直觉了,即使直觉的东西是非常难把握的。但民法方法论告诉我们,要主主观相标准化
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即直觉与主观重新认识不标准化,它包括法律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和历史事实重新认识严重错误
具体内容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同一形成程序法内的重新认识严重错误):指犯罪者认为的历史事实与前述发生的历史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没远远超过同一连续犯的覆盖范围。比如说刘某意图杀死王某,当得知王某当晚在单位值守,即放火致使值守室烧毁,其结论是将暂代王某值守的李某烧死。抽象化重新认识严重错误(跨形成程序法的重新认识严重错误);指犯罪者直觉重新认识与前述历史事实远远超过同一连续犯的覆盖范围的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如:王某很嫉妒他家的奥迪车,一晚见奥迪车停在楼下,便从墙上往下扔了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坏,却误中旁途人,造成其重伤。还比如说想凯立却偷了抢,前者是偷盗形成程序法,后者是偷盗枪枝形成程序法第一类严重错误:犯罪者误把甲第一类当做乙第一类加以侵犯。可分为具体内容的第一类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和抽象化的第一类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即我意欲侵犯的第一类跟我直觉想象的不完全一致,因此第一类严重错误既是直觉严重错误,也是主观严重错误,比如说想杀人却杀了猪压制严重错误:又称方法严重错误。说到底是打偏了,结论子弹没打到张三头上,打到旁的霍元甲头上了。直觉上没弄错,而已主观上出现些偏差。跟第一类严重错误的最大区别是压制严重错误而已两个主观严重错误。
压制严重错误是主观上的严重错误,但如果侵犯第一类在犯罪者的直觉概括性故意之内的话,就不适用压制严重错误方法论。概括故意是指犯罪者对于重新认识的具体内容内容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论,并希望或者放任结论发生的心理态度。如甲欲杀已,向在和丙丁聊天的乙投掷炸弹,结论却将丙丁砸死,而乙没事。由于甲对丙丁的死存在概括故意,可以认为甲对丙丁的死有间接故意,因此主主观相标准化,可以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第一类严重错误和压制严重错误最复杂的区别点在于隔隙犯(行为和结论有一定的时间差,包括时间上的间隔与空间上的间隔),如电话串线案:我打电话敲诈霍元甲,结论电话串线了,串线到王六那去了,我说昨天在娱乐城还happy吧,照片我都照了,不给钱我就告诉你老婆,但电话串线到王六那里去了,而王六昨天恰好也在娱乐城。这是两个第一类严重错误,即使主主观都错了;再比如说,挖坑案:我挖两个坑想让张三掉下去,结论李四利用这个坑让霍元甲掉下去了,这个也是第一类严重错误第一类严重错误可以简单理解为瞄准严重错误,你瞄错了,在民法中是着手时严重错误;压制严重错误可以理解为子弹严重错误,子弹飞错了,因此压制严重错误是着手后严重错误,这个严重错误跟着手时是有一定的时间差两个行为,只有进入着手它才是实行行为;没进入着手它连实行行为都不是着手必须是对法益有现实性紧迫性侵犯的危险。敲诈勒索侵犯的是财产权,但只有电话通的那一瞬间起,对财产权才有现实性侵犯的紧迫性。再比如说轿车爆炸案,张三看李四很不爽,他发现他把李四停在偏僻的地方,因此张三在那个车上安了两个炸弹,但没想到那天开车不是李四,而是李四的朋友霍元甲,那么这是两个第一类严重错误,即使启动车辆才是着手,因此既然是启动车辆叫着手,那么这是着手时严重错误,因此是第一类严重错误。不能简单的根据站在面前的人数多少来判断是压制严重错误抑或第一类严重错误,即站在面前是两个人是第一类严重错误,是多个人是压制严重错误。比如说,我到张三家杀人,我想干掉张三,结论到了张三的卧室我吓了一跳,地上躺了五个人,原来夏天张三叫朋友来打地铺,我瞅了一眼,中间那个人是张三,拿了个铁锤来把他砸死,第二天才发现砸死的是霍元甲,这是标准的第一类严重错误。因此不要根据人数来区分压制严重错误与第一类严重错误在间接正犯中也可能出现两个问题。比如说,我让两个邮递员帮我送两个邮包,想把张三给炸死,邮递员拿着这个邮包给张三送过去,但邮递员投错了,投给了霍元甲,结论把霍元甲给炸死了。那么这个是压制严重错误还是第一类严重错误?关键在于是把邮包交给邮递员这个行为是着手还是邮包到达时是着手,不同学说有不同观点,如果认为是邮包到达时是着手,那么是第一类严重错误。但无论如何,我的行为都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法定符合说,我应该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根据具体内容符合说,我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从一重罪,那么应该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注意,这里说的严重错误是指实行行为的严重错误,不包括预备阶段的严重错误,比如说之前说的香气扑鼻的毒药案,我给张三配了一杯香气扑鼻的液体,打算明天端给他喝,结论今晚三个贼来偷东西,渴了,把这杯水喝了,死了。那么我不存在第一类严重错误或者压制严重错误,即使这不是实行行为,因此我对张三形成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对三个贼形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严重错误:只要行为和结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重新认识严重错误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的。反之,如果行为和结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影响故意的存在。明知故意中的认知要素必须对连续犯的全部方面存在重新认识,对行为要有重新认识,对结论要有重新认识。行为是形成要素,结论是形成要素,因果关系从严格上来说,不是形成要素,它是两个形成要素上的主观联系。
比如说,我把张三从50楼推下去,结论他是心脏病突发而死,那么这是A+B-C,我直觉上有故意,主观上造成他死亡,行为和结论存在因果关系,主主观相标准化,形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再比如说,我把张三从50楼扔下去,结论25楼有人练习射击,啪一枪打爆他心脏,尸检说他是子弹穿胸而死,因此我的行为跟他的死没因果关系。但我可以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因果关系分类:
一、狭义的因果关系严重错误:结论的发生不是按照犯罪者对结论的把握来实现的,比如说张三把李四放到尼罗河,张三本来是把他淹死的,而后却发现李四是被鳄鱼咬死的,张三的行为跟李四的死有因果关系,虽然跟张三所预见的因果关系不完全一致,但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不取决于你的直觉重新认识
二、事前故意:你实施了两种行为,你以为是第一组行为搞死的,只不过是第二种行为搞死的。比如说,我把他打死扔到河里,我以为他是被打死,只不过他是被淹死的。这件事有两组行为,打与扔,如何处理有不同思维路径,第一种思维是合并说,把它整体上看成两个行为,看有没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有相当因果关系,A+B-C,直觉上想杀人,主观上有因果关系,主主观相标准化,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第二种思维,区分说(切割说),第一节是故意杀人罪,第二节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我们应该掌握通说,通说说到底是最符合我们常识的学说,根据常识,应该把这件事合着来看,杀人毁死灭迹是高概率事件,是A+B-C事件,主主观相标准化,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来个范例:张三强暴李四的女儿,李四是女人,跟女儿合力把张三打死了,打死后慌了,把他埋了,结论而后发现没打死张三,张三死于埋的过程。那么这俩母女定什么罪?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扪心自问,内心上、道德上过不去,即使有人想强暴你女儿,而李四是女子,两人合力反抗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如果采用三阶层,两母女在整体上形成故意杀人,却在第二层的违法阻却事由中由正当防卫被整体性的排除了,因此最终还是正当防卫,这是根据事前故意的合并说。如果采取切割说,分成两截,第一截是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二节是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故意杀人的未遂被正当防卫否定了,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有不同的思维路径。据萨兰勒班县同学说这是电影**《误杀》**里面的,等本栏有空了要去看看。 任何一种学说只有相对的合理性,没绝对的合理性 ——萨兰勒班县同学
三、形成程序法的提前实现:正好跟事前故意反着来,我实施了两组行为,以为是第二组行为搞死的,只不过是第一组行为搞死的。比如说,我想把他杀死,用过量的安眠药来把他迷昏,然后把他勒死,但而后查明,他不是被勒死的,是安眠药吃多而死的。再来两个刁钻一点的,我想用安眠药把张三迷昏,然后把他勒死,因此在水里放了5片安眠药,让他喝,然后他死了,但我不知道,那么我只不过勒的是尸体。这个范例跟之前那个的区别是安眠药的数量,5片安眠药一般不能致人死亡,那么第二个范例对于下安眠药搞死他,这个直觉心态是过失的而不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