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广阳是中级人民法院吗]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
保定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
(2014年7月23日保定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委员会第5次全会通过))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条为建立公平、高工作效率的刑事案件公开审判继续执行管理体制,二要提高公开审判继续执行工作效率,加强公开审判继续执行组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民事诉讼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体法》及有关判例的明确规定,遵从各种类型刑事案件公开审判继续执行规律并紧密结合嗣后公开审判管理组织工作改革课堂教学,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是将嗣后立案的各种类型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以法律条文、判例明确规定的顺利完成限期为依据,以限期管理组织工作为核心,以限期提示、限期情况通报和结点注销为文本,以重要信息控制技术控制技术为手段,对刑事案件在公开审判继续执行各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展开规范科学规范的静态追踪、监视和管理组织工作。
第三条嗣后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的管理组织工作、协同、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和其他行政事务由审管办统一负责管理;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组织工作结点的具体全面落实由各组织机构负责管理;物质保证由行政处负责管理;控制技术保证由重要信息控制技术建设服务部负责管理;刑事案件存档由服务部负责管理;2013年以前的刑事案件重要信息引入由研究所负责管理。
第五条嗣后对刑事案件业务流程实行管理制度管理组织工作和软件产品管理组织工作。软件产品管理组织工作按照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的设计对刑事案件业务流程重要信息展开管理组织工作。
第二章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的文本和范围
第九条依照法律条文及有关判例的明确规定并紧密结合公开审判继续执行组织工作实际,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将嗣后刑事案件业务流程分割若干个期,明确每个期若干个组织工作结点和监视结点,并明确规定结点组织工作限期及监视方式。
第六条嗣后各种类型刑事案件的批捕年份为昂西勒决定立案或批捕注册登记的年份。
第六条嗣后各种类型刑事案件的民事民事诉讼统计数据重审年份为有批准职权的党委网上核发重审裁判员公文并刻字电子零件公章的年份。重审裁判员公文经党委核发并刻字电子零件公章后,刑事案件狱方需先在系统中另行点选重审。核发重审裁判员公文、刻字电子零件公章和点选重审等组织工作结点应在同一民事民事诉讼统计数据月内顺利完成。电子零件签章使用规范由服务部另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嗣后各种类型刑事案件的绩效考核重审年份一般为民事民事诉讼统计数据重审年份,上诉刑事案件为网上上诉移送年份,具体配套措施由《保定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质量管理组织工作指导意见》、《保定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质量管理组织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确定。各种类型刑事案件重审裁判员公文的送达应在刑事案件法定审限内顺利完成。
第九条嗣后民事民事诉讼统计数据月起止时间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条嗣后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软件产品自动监视和审管办综合管理组织工作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对公开审判、继续执行组织工作各各个环节结点展开自动监视,主要采取追踪提示、预警显示、催办督办和注销的方式展开:
(一)对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显示黄色预警,并由系统自动向刑事案件狱方发出催办督办函;
(二)对已超期限且无扣除审限或延长审理期限审批手续的刑事案件显示红色提示,并由系统自动向刑事案件狱方发出超期通知;
(三)对已被红色提示的批捕年份、重审年份等重要结点,软件产品自动注销狱方对该刑事案件业务流程重要信息的操作。
第十二条重要结点被系统注销后,狱方应当在3日内向庭长说明原因并申请解除注销,经庭长在网上注明解冻原因并签署批准解冻意见后软件产品自动解冻。符合本配套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情形的,应报请分管院党委解冻。
第十三条 审管办对各组织机构承办刑事案件的重要业务流程结点顺利完成情况以及业务流程结点重要信息同步录入情况展开定期汇总、分析,于每月5日前将业务流程重要信息汇总分析情况报送院党委,并展开情况通报,同时通过网络巡查等方式对业务流程系统展开静态监视,并对发现的公开审判异常情况展开不定期情况通报。
第四章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的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审管办作为全院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负有以下组织工作职责:
(一)采取系统自动监视、人工情况通报等方式对个案业务流程结点展开管理组织工作。
(二)对全院刑事案件业务流程重要信息展开静态追踪、汇总、分析,向院党委、组织机构和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刑事案件业务流程重要信息。
(三)负责管理全院刑事案件重要信息的修改。各组织机构如有正当理由确需修改刑事案件重要信息,需报该组织机构分管院党委批准后由审管办协同重要信息控制技术部门展开修改。
(四)负责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重要信息、职权的维护。各组织机构如有人员变动或职权变动,由审管办按政治部的人事变动通知展开调整,并附于相应职权。
第十五条批捕庭作为各种类型刑事案件批捕期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的继续执行机构,对嗣后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除赔偿刑事案件、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外展开批捕审核,按明确规定办理批捕审批手续,将所有刑事案件批捕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结点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软件产品,并扫描批捕各个环节的基本证据材料、保全公文及其他有关材料,同步建立电子零件档案。
第十六条各组织机构作为各种类型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的继续执行机构,负有以下组织工作职责:
(一)依照软件产品自动生成的数据重要信息及审管办的反馈重要信息,负责管理对本部门刑事案件审理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工作;
(二)按照嗣后《刑事案件重要信息录入手册》的要求,将本庭所负责管理刑事案件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结点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软件产品;组织机构负责管理此项组织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卷宗装订要求及时扫描、录入有关材料;
(三)协助审管办做好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的其他有关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软件产品对刑事案件业务流程实行层级管理组织工作。分管院党委、庭长、主管副庭长、合议庭成员、民事民事诉讼辅助人员等管理组织工作主体按照其职责及职权在各自系统中开展组织工作或实施管理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分管院党委行使下列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职责:
(一)依照所分管部门承办刑事案件业务流程重要信息对有关部门公开审判组织工作展开管理组织工作;
(二)负责管理对分管部门刑事案件狱方及其他刑事案件重要信息变更的审批;
(三)负责管理对分管部门承办刑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
(四)负责管理因特殊情况应延长审理期限而未申请,导致刑事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被注销的结点解冻。
第十九条业务庭庭长行使下列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职责:
(一)依照全庭承办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综合重要信息负责管理对本部门公开审判组织工作展开综合管理组织工作;
(二)负责管理行使对分配至本庭的刑事案件展开确认分案以及退案;
(三)负责管理对本庭承办刑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狱方及其他刑事案件重要信息变更的审核;
(四)负责管理对本庭刑事案件扣除审限的审批;
(五)负责管理批准本庭刑事案件被注销结点的解冻,以及依据本配套措施第十八条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注销刑事案件解冻事由的审核。
第二十条主管副庭长负责管理对分管合议庭承办刑事案件的审理业务流程展开适时监视管理组织工作,并协助庭长抓好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刑事案件狱方应当做好下列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
(一)负责管理刑事案件审理、继续执行过程中的刑事案件评议、审委会汇报、公文制作、刑事案件宣判、审理期限、刑事案件报结等不能自动生成的公开审判、继续执行重要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管理将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应当由民事民事诉讼辅助人员办理的程序性组织工作及时点选确认并发送分配有关的民事民事诉讼辅助人员;
(三)通过对分配给民事民事诉讼辅助人员承办的组织工作以及自己承担的刑事案件审理、继续执行组织工作业务流程限期的全面监视,对由自己承办的刑事案件的公开审判、继续执行业务流程展开管理组织工作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事民事诉讼辅助人员应当做好下列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
(一)按照刑事案件狱方的指令,对参与的刑事案件审理、调查、财产保全及继续执行组织工作中涉及业务流程限期明确规定且不能自动生成的公开审判、继续执行辅助性组织工作重要信息的同步录入及扫描,同时对自己所承担的顺利完成限期负责管理。
(二)负责管理刑事案件卷宗的存档及有关重要信息录入。
(三)负责管理民事诉讼材料的扫描录入组织工作,应当在收到民事诉讼材料后一个组织工作日内扫描和上传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扫描录入,原因消除后一个组织工作日内扫描、上传完毕。
第二十三条各党委管理组织工作主体因特殊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履行职务的,可授权下一级管理组织工作主体代行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职责,并通知审管办及时调整有关管理组织工作主体的职权。
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各组织机构继续执行本配套措施的情况纳入对各组织机构的目标管理组织工作,具体配套措施由保定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业绩考核有关明确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层级管理组织工作主体负责管理的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结点限期及录入刑事案件重要信息出现的违规部分,软件产品自动确定相应的错误等级,同时记入个人民事民事诉讼业绩档案,具体配套措施由中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确定。
第六章其他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及重要信息控制技术建设服务部作为全院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的保证部门,负责管理全院刑事案件业务流程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须的物质、控制技术保证及其他控制技术性服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配套措施在继续执行过程中,各组织机构认为确有需要调整的事项,由审管办报院党委同意并提请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的庭长、副庭长职责适用于组织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处长、副处长。
第二十九条本配套措施自发布之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