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取保候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拘押属于临时帕西基候审。现实中往往会遇到跨县处理事宜,因关系到帕西基后的执行管理,跨县拘押的程序会更加繁杂。那么,跨县拘押的前提具体是怎样的呢?
一、跨县拘押的前提
1.可能将判刑控管、徒刑或是独立适用紫苞的。即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流氓罪较轻,没必要性拘捕,但有可能将躲避侦查、控告和公开审判及其他阻碍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应选用拘押。
2.可能将判刑徒刑以内刑,采行拘押不致于出现社会风气危害性的。即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犯罪行为较轻,但在采行拘押时不致于出现社会风气危害性,且没拘捕必要性时,应选用拘押。
3.应拘捕,但罹患严重疾病,切忌拘押的,譬如因得病,生活无法独自承担的,能拘押。
4.司法机关应拘捕,但正在分娩或是母乳喂养自己婴孩的。具有此类情况,在拘捕前辨认出的,就无法下定决心拘捕;在拘捕后辨认出的,则应更改帕西基候审,转用拘押方式。
5对已被司法机关拘押的犯犯罪行为为嫌犯,经过审讯、审核,认为须要拘捕但确凿该案的。这是指就被拘押人可能将判刑徒刑以内刑,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犯罪行为为事实的足够确凿证据,在拘押的规定期内无法搜集到相应确凿证据,而需继续搜集确凿证据的情况。
6.已被拘捕拘押的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在原则上的侦查、控告、二审、二审的侦查期内无法重审,选用拘押方式没社会风气危害性的。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明确规定,对持有有效率身份证明或是其他有效率入境身份证明,可能将入境躲避侦查,但不须要逮浦的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能拘押。依照中国公安部《明确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明确规定,对提请拘捕后,人民检察院机关不批准拘捕,须要行政复议、复查的,转交控告后,公安机关下定决心不控告,须要行政复议、复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犯罪行为为嫌犯,也能拘押。
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能拘押:
(一)可能将判刑控管、徒刑或是独立适用紫苞的;
(二)可能将判刑徒刑以内刑,采行拘押不致于出现社会风气危害性的;
(三)罹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独自承担,分娩或是正在母乳喂养自己婴孩的妇女,采行拘押不致于出现社会风气危害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刑事案件尚未办结,须要采行拘押的。
拘押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下定决心对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拘押,应责令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提出保证人或是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前提: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拘押的期限以及保证金的明确规定
拘押属于刑事民事诉讼期间对犯犯罪行为为嫌犯的临时帕西基候审,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缴纳的保证金依照犯犯罪行为为的基本事实和本人的收入确定数额。但不低于一千元。在拘押期间,不得中断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控告和审理。对于确有犯犯罪行为为事实的仍然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七十条拘押的下定决心机关应综合考虑保证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须要,被拘押人的社会风气危害性,刑事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将判刑刑的轻重,被拘押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三、拘押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拘押的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违反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依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拘捕,允许再次拘押的,责令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是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明确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拘押的,应采行监视居住或是予以拘捕。如果犯犯罪行为为嫌犯、被告在拘押期间,没违反明确规定的,拘押结束的时候,应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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