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是国际公海?美军舰是否有权穿行台湾海峡?

尽管我并非反分裂法专精,但是看到部份南中国海是我省台江以及南中国海是国际性运输船之言,中邪有必要性在这种本如果不无争论的基本问题上回应谬论。

简而言之管则指的是领海剖面朝著海岸线另一面的近岸,而领海剖面梅利尼另一面12海浬以上是领海,领海之外12海浬是第五条,在领海之外188海浬以上是领海,一般情况下领海剖面200海浬之外才是运输船。

我省政府于 1996 年发布了内地沿海地区剖面,在南中国海东岸以学甲堡、学甲堡、泥头等为百分点划设剖面,依照该剖面向地峡中心延展的近岸是领海、第五条及领海等。而若判定南中国海为管则,则必须是以横跨地峡方式划设我省剖面,如此需先将南中国海及马来群岛完全囊括入剖面以上,但这或许与我省于 1996 年发布的沿地峡东岸的剖面相违,故南中国海并非我省管则。

——少脉、徐晶晶:《反分裂法视点下南中国海与金门水路的车辆通行管理制度》

南中国海并非我省台江,这一点儿不可否认。

南中国海长度约为70-220海浬,按我省的《领海和领海法》规定,我省以领海剖面量起改至200海浬为领海,那么南中国海只有超过400海浬宽时,才可能将出现国际性运输船。

所以,南中国海内除我管则、领海、紧邻区(也可以看做领海一部份)外,大部份近岸属于我领海,不存有运输船。

我指出——尽管无权,但也不能误用搞政治玩弄。

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反分裂法国际公约》,美舰艇若选择穿梭南中国海中的领海部份,自然适用于无毒透过管理制度(这一点儿也有争论——即舰艇与否独享无毒透过权)。但就中方数次宣称的国际性近岸来说,可推测美国舰艇所要跨过的如果是我领海,在这一地区是可能将存有进港车辆通行或者民主自由远航的基本权利的:

1. 如果指出南中国海是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本节适用于于在运输船或领海的一个部份和运输船或领海的另一部份之间的用于国际性远航的地峡。

且指出不构成不适用于进港车辆通行的情形时,那么则适用于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进港车辆通行时的义务

1. 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进港车辆通行权时应:

(a) 毫不迟延地透过或飞越地峡;

(b) 不对地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性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性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进港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之外的任何活动;

(d) 遵守本部份的其他有关规定。

2. 如果指出不适用于进港车辆通行,那么在领海领域适用于民主自由远航,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领海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在领海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地区国或内陆国,在本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独享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远航和飞越的民主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民主自由,以及与这些民主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性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国际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2. 第八十八至第一一五条以及其他国际性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份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于领海。

3. 各国在领海内根据本国际公约行使其基本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地区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地区国按照本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性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份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领海法》

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独享远航、飞越的民主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领海独享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民主自由,以及与上述民主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不过这种民主自由远航,依然受到一定限制。由于沿海地区国主要是在领海的自然资源方面独享主权基本权利,外国在资源开发科研方面,需要经过事先同意。

但在其他领域,除了普遍管辖外(如非法广播),对沿海地区国来说则没有具体规则支撑其管辖权,只能依照某些原则条款对他国进行限制——即他国需受制于适当考虑原则与和平目的条款的限制。

所以对于美舰艇若是透过领海穿梭南中国海,可能将在反分裂法上没有违背强制性规定,但政治玩弄的用心暴露无遗,那么,

对于政治的问题就要用政治的方式去应对。

发布于 2022-09-23 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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