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股东买车的税务复杂性——因废止而记念再谈公司给股东买车

地税局总局2017年的1号报告书,废除了四个规章文档。为清扫文档曾效力事,2016年已出了34和40号两报告书,此次废除的四个文档,或许是Aig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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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第四个文档,被部份废除,也是财务会计们较为高度关注的文档,——国税函〔2005〕364第三章,相关民营企业为小股东买车的对个人所得税难题,给吉林地税局的核准。该文档共四条,第二条是,子公司买车并办在小股东对个人赠与,要明文禁止派息征对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是,那个车的固定金融资产无法在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下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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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第三条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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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该条自2008年起就早已没曾效力了,废除而已两个相关手续罢了。该条文本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和相关明确规定,前述民营企业为对个人小股东买回的工程车,不属于民营企业的金融资产,严禁在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前计入固定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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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对个人所得税修法,《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早已失灵。杨瑞麟依照失灵,则具体文本明确规定总之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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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通常地税局处置时也无法提及该条,而会提及另两个文档——税务(2003)158号——的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的前述开支不容许在对个人所得税前计入,进而不许扣固定金融资产。

他们该怎样认知和对付这两条明确规定的信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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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地税局规则的思想,就能知道,如果某事没具体文本的文档明确规定,或者你要质疑文档明确规定无效,那么,就要按《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规则来分析。

该汽车的固定金融资产能无法计入,完全取决于该车的两个特点:1、该车是子公司的金融资产还是对个人的金融资产;2、该车的使用是否为子公司取得收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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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车是子公司金融资产,与取得收入相关,则总之可以计入固定金融资产;

如果该车不是子公司的金融资产,与取得收入相关,则应该分析是否构成了租赁,是否应该按租赁计入;

如果该车不是子公司金融资产,与取得收入无关,则无法计入固定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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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结果还是要分析,车是不是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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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肯定不是子公司的啊,因为它登记在了小股东对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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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蓝老师:谁说车登记在谁的赠与,就一定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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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物权法》明确规定,只有不动产以登记确权,动产不需要登记,以交付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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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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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明确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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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汽车行驶证的登记,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条件罢了。没说机动车必须登记,如果没登记,后果是:要么无法上道路,要么上临时牌照,仅此罢了。登记与所有权归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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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本身并无法证明车是你的。反而是你登记时,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来历证明,证明了所有人身份,才给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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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登记时提供了所有人身份证明,不正说明车是你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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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老师:不一定,比如,万一我提交的是假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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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汽车如果登记在谁的赠与,则谁极有可能拥有所有权,但并非百分之百有证明力。实务中普通人往往把车管所登记作为所有权归属标准,为保护大家利益,《物权法》为此专门明确规定:汽车物权设立,未经登记,无法对付善意第三人。也而已抗辩权,并非按登记确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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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车是我的,但因种种原因,委托你代为持有,哪怕在车管所登记的行驶证是你的,但事实上所有权也是我的。不可能因为代持就总之地拥有了别人的所有权。如果你私自把车卖了,买主的确不知道当中原委,我无法要求别人退车,但你依然非法占有和处置了我的财产,要承担法律后果。股权、房产、机动车等,现实中有太多代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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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这一点,他们再回头分析那个《国家地税局总局相关民营企业为小股东对个人买回汽车征收对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核准》(国税函〔2005〕364号)第二条,它并没被废除,还有点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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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买回房辆并将工程车所有权办到小股东对个人赠与,其实质为民营企业对小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对个人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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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把所有权办到小股东对个人赠与,通常囫囵吞枣的认知是行驶证登记到对个人赠与。但经蓝老师前述一分析,你就该知道了,行驶证并无法证明所有权,所以,这里的把所有权办到,不应该指行驶证登记在小股东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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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驶证无法证明所有权两个道理,发票也无法证明所有权。发票而已付款的凭证,付款也无法证明所有权,代付款情况也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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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把所有权办到小股东对个人赠与到底是办了个什么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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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税法高深的地方。你粗一看,仿佛天经地义,仔细一分析,原来竟然不是这么一回事。但税法明确规定得并没错,别人文档事实上并没登记二字,而是两个办,就是说,并没局限于手段,只要其办的结果是所有权到了小股东赠与,就要征税。这总之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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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以前的税务(2003)158第三章档《相关规范对个人投资者对个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这种子公司买汽车的行为,事实上早有明确规定,表述是另两个样子的:

投资者,以民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买回汽车,要明文禁止派息,征对个人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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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明确规定依然是为对个人买回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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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为对个人买回汽车?就是买了并且所有权归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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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那个两个文档看,事实上依然是要求从所有权角度来判断和把握汽车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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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对个人的、行驶证是对个人的,这而已有利于证明汽车归属于对个人的证据。但如果有其它确凿证据或证据链,证明汽车发票虽然在对个人、车管所登记在对个人,但所有权并不在对个人,则就无法直接适用以上两个文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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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纳税人被这样要求补交对个人对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时,对付的正确途径,就是证明:车不是我的。可以通过举证,主要指:代持协议、代持安排、不拥有所有权声明之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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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这一点能证明,就说明,子公司并没把所有权办在对个人赠与,子公司并没替对个人买回汽车,实质仅是代持行为,以此让对方无法适用这两个文档,这才是正确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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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的事,没对错,只有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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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思考一下,这车应该入固定金融资产还是挂往来?

发布于 2022-09-14 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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