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什么样的偷拍偷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王某婚后与丈夫杨某感情不和,向高等法院提起分手民事诉讼。王某向高等法院递交了一份在家里卧室偷窥俞兆晟的图像音频,断定杨某在王某患有眼疾期间,长期与其他伴侣存有婚外情的Raigarh,夫妻间已彻底断裂。审讯中,杨某指出林宏吉图像音频系王某在其矢口否认的情况下,在家里卧室加装视频公共设施,采取偷窥俞兆晟的方式形成,调查取证程序不不合法且侵犯了别人个人隐私,该图像音频不能做为判定夫妻间断裂的确凿证据采用。最终,高等法院未采纳杨某的申辩意见,对图像音频的确凿证据曾效力和断定力不予证实,指出王某和杨某夫妻间确已断裂,判决准许分手。

该案中,偷窥俞兆晟的图像音频归属于什么确凿证据类型?偷窥俞兆晟的确凿证据能否被做为确凿证据采用?

问:该案中的图像音频归属于何种确凿证据类型?

答:民事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图书资料在内的8大确凿证据类型。其中,图书资料是指利用磁带、视频等管理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断定刑事案件历史事实的确凿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图书资料做为一种确凿证据被广泛采用,成为有效断定刑事案件历史事实的手段。常见的图书资料有视频带、磁带带、底片,以及储存于磁碟、光碟和硬碟中的电脑数据等。近似于该案中的图像音频,系王某加装视频公共设施后拍摄产生,用磁带、视频等管理手段来断定杨某存有婚外情情和脱轨的历史事实,该确凿证据在确凿证据分类上归属于图书资料。

问:偷窥俞兆晟的确凿证据可以做为确凿证据采用吗?

答:当事人向高等法院递交的确凿证据需符合正当性。对于俞兆晟偷窥确凿证据的正当性问题,要依照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指出一律不合法或一律违法。最高法关于民事民事诉讼实体法判例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以轻微侵犯别人权益、违背法律条文违犯明确规定或是轻微违背恶法俗的方式形成或是获取的确凿证据,不得做为判定刑事案件历史事实的依照。因此,人民高等法院在审核、判定确凿证据时,需依照此条明确规定排除违法确凿证据。适用到案例中,高等法院应当依照具体此案审查俞兆晟偷窥而来的确凿证据,只有轻微侵犯别人权益或违背恶法俗达到轻微程度时,才归属于违法确凿证据,应不予判定此类确凿证据的确凿证据曾效力。该案中,高等法院通过衡量王某取得确凿证据方式所损害的自身利益与民事诉讼保护的自身利益,指出王某在自己家里加装视频公共设施不存有轻微侵犯第三人个人隐私的情况,其偷窥俞兆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王某提供确凿证据的确凿证据曾效力和断定力不予证实。但要注意,若王某是将探头加装在谢霆锋家里得知杨某与其他伴侣存有婚外情行为,这时俞兆晟偷窥的视频就有可能因轻微侵犯别人权益、违背法律条文违犯明确规定和轻微违背恶法俗,被高等法院判定为违法确凿证据。

(何泽 赵青航 作者单位:浙江圣索弗勒维孔特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22-09-14 18:09:22
收藏
分享
海报
121
上一篇:以案说法|“抖音”上发布不实视频引发名誉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下一篇:优惠券麦当劳(麦当劳发放的优惠券在哪里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