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置换楼房后归谁]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后的所有权归属
得的宅基地上货品住宅的使用权归属于于谁,目前国家没有这方面明晰的法律条文,有的是地方将使用权注册登记在原宅基地上住宅的原产权人,如原来未领取住宅使用权证的,注册登记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注册登记的人名下。对此种住宅使用权的归属于及如此注册登记的合法科学合理 随着城市化工程建设的展开,大量的贫困地区宅基地上的住宅被拆毁,中央政府不再安排原居民宅基地,而是由中央政府或相关单位用宅基地上的货品住宅调产后展开收容,由此,原居民取得了宅基地上货品住宅的使用权。对该取性,有必要展开探讨。
一、有关宅基地商业价值方面的文档及判断:
1、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工作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七日)中明晰规定:(八)廉租房拆迁要展开科学合理补偿金收容。拆迁中拆迁农民廉租房应给予科学合理补偿金,并科学合理采行多元化收容形式,彻底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定居问题。在城市市郊和贫困地区地区,主要采行迁址收容形式,Arudy宅基地修路。拆迁补偿金既要考量被拆迁的住宅,还要考量被征税的宅基地。住宅拆迁按建筑抹除成本补偿金,宅基地征税按当地明晰规定的拆迁国际标准补偿金。
2、《天津市宅基地住宅拆迁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天津市南京市人民中央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首款明晰规定:拆迁宅基地上住宅实行汇率补偿金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款。补偿金款依照被拆毁住宅的抹除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地理位置补偿金价确认。住宅抹除成新价的评估结果准则和宅基地地理位置补偿金价的计算配套措施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首款明晰规定:拆毁宅基地上住宅以宅基地上住宅收容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配套措施第十四条首款的明晰规定确认拆迁补偿金款,并与收容住宅的市场评估结果本息结算差价;但依照市南京市人民中央政府明晰规定以中国经济适用廉租房收容被拆迁人的除外。
《天津市宅基地住宅拆迁补偿金准则》第二条首款明晰规定:住宅拆迁补偿金价,由宅基地地理位置补偿金价、被拆迁住宅抹除成新价构成;计算方法为:住宅拆迁补偿金价=宅基地地理位置补偿金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住宅抹除成新价。
3、《南京市充公私有财产农地拆迁住宅补偿金收容若干明晰规定》 (2002年4月10日南京市南京市人民中央政府发布) 第七条首款明晰规定:拆迁拆迁定居住宅,被拆迁的村或者居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优先选择汇率补偿金,也可以优先选择与汇率补偿金数额同等商业价值的产权住宅拔除。第七条第三款明晰规定:第六款明晰规定的汇率补偿金数额计算方法为:(被拆毁住宅建安抹除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货品廉租房每平方米占地面积的农地使用权真藓科青藓+产品价格补贴)×被拆毁住宅的占地面积。
4、《天津市以宅基地买房者工程建设示范点中小城市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天津市南京市人民中央政府令第18号) 第二条明晰规定:本配套措施所称以宅基地买房者工程建设示范点中小城市(以下简称示范点中小城市),是指居民以其宅基地依照明晰规定的国际标准分期付款中小城市中的住宅,迁入中小城市定居,工程建设适应贫困地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业的中小城市。
前述环保部文档中已明晰,在拆迁中涉及宅基地上住宅拆迁时,要对宅基地展开补偿金,即宅基地也有其中国经济商业价值。前述三个直辖市的明晰规定中可见,在拆毁宅基地上住宅时必须展开补偿金,如果原居民优先选择汇率收容的,则汇率收容的产品价格中不仅包括了住宅建造的抹除价,而且还包括了宅基地的地理位置价,宅基地的地理位置价就是宅基地的商业价值。依照南京市的明晰规定,宅基地的地理位置价(商业价值)实际上就是当地同区域新建多层货品住宅所含的农地使用权产品价格,即分摊的农地出让金。
前述文档将宅基地的商业价值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要求在拆迁拆迁中对宅基地展开补偿金。但也有形式上回避,实质上认可的文档明晰规定。
5、如《苏州市宅基地住宅拆迁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草案)起草说明中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为集体,原居民只有使用权,无法取得宅基地的中国经济商业价值,或考量到拆迁政策的延续,防止以前已经补偿金过的宅基地上居民按新国际标准补偿金的要求,如苏州通安事件,故在文档制定中回避了对宅基地补偿金的文字表述,在《苏州市宅基地住宅拆迁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第十九条中明晰规定:汇率补偿金的数额,根据被拆迁住宅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以评估结果产品价格确认。具体配套措施由所在地南京市人民中央政府(管委会)制定。但在对宅基地上住宅拆迁拆迁补偿金的实际操作中,采行了对宅基地与拔除的货品房的地价互不结算,只结算抹除价差额的配套措施来回避宅基地商业价值的确认,但从结算的结果看,实际上宅基地的商业价值至少等于拔除的货品房的地价,故仍然体现了宅基地的商业价值。另外,尽管宅基地上居民对宅基地没有使用权,但使用权也是合法取得,使用权也是可以受益的权利之一。尤其在我国,只有国家及集体组织才对农地有使用权,其他的均是具有使用权,不管是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抵押或将农地符合条件后转让而取得中国经济利益,为何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呢?
6、再如《常熟市宅基地住宅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晰规定:住宅住宅拆迁的汇率补偿金主要由地理位置价补偿金金、抹除补偿金金、装修补偿金金、搬迁补偿金费、临时收容补偿金费等组成。即明晰规定了将所拆迁的宅基地上的住宅所在地理位置国际标准价及调产的货品住宅所在的地理位置价国际标准,再对被拆迁的宅基地上住宅展开抹除价及地理位置价的评估结果,对拔除的货品房展开抹除价及地理位置价的评估结果后,通过中国经济结算后调产。在常熟的配套措施中,地理位置就是住宅所坐落的位置、住宅的环境,所谓的地理位置价实际上体现的就是被拆迁的宅基地的商业价值。
由此可见,不管在文档中明晰肯定宅基地在拆迁拆迁中的商业价值,还是变相认可宅基地在拆迁拆迁中的商业价值,宅基地的商业价值始终是存在的,而且该商业价值在拔除货品房的商业价值确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依照评估结果结论,每平方米宅基地的商业价值远高于每平方米建筑的抹除成本。
二、家庭成员对商业价值的贡献:
那么该宅基地的商业价值应该归属于于谁?依照物权原则,宅基地的商业价值应该归属于于宅基地的拥有者。
《农地管理工作法》第六十二条明晰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明晰规定的国际标准。此法律条文明晰了宅基地的拥有者是贫困地区居民户,即以户为单位申请取得宅基地,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申请宅基地时,一般均要求申请者填写家庭成员。另外,在安排宅基地时,会根据家庭人口的结构与人口数量来确认安排的宅基地面积的大小。如《苏州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国际标准和条件中明晰: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可见家庭成员对宅基地的取得是有贡献的,故尽管农地注册登记时农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注册登记证上仅列一人,但该人仅是该宅基地拥有者的代表,并不能因为注册登记为一人就将分期付款后的住宅使用权认定归该人独有。
三、如何确认家庭成员对货品住宅的使用权归属于
从宅基地取得的条件看,首先取得宅基地的人必须符合申请的条件,即为属于提供宅基地的贫困地区集体中国经济组织的贫困地区居民,如果在申请宅基地时家庭成员中有部分为非提供宅基地的贫困地区集体组织的成员,即为其他贫困地区集体中国经济组织的,或非农户口的,则不拥有该申请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这个认定形式,下列人员不属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或宅基地分期付款货品房的使用权人:
1、宅基地申请时户口不属于分配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中国经济组织中的人员,其中包括了非农人员、贫困地区户口人员但属于另外集体中国经济组织中的人员。
2、宅基地取得后,转为非农人口的人员,或户口迁入其他村集体中国经济组织中的人员,如婚迁,读书当兵等户口迁出的人员。但之后又迁回该村集体中国经济组织中的,且户口性质为农业的除外,如服刑期间户口迁入监狱的,服刑期满后迁回该村集体中国经济组织的,或读书时迁入学校,后又迁回该村集体中国经济组织的。
3、户口虽然在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中国经济组织中,但已在其他村集体中国经济组织中享受了宅基地申请权利,或享受了货品房拔除的人员。如因婚姻原因,在夫家申请宅基地时,女方也列入了夫家的家庭成员中,虽然女方户口仍在娘家,由于其在夫家已享受过宅基地安排的待遇,或享受了宅基地分期付款货品房的权利,根据贫困地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宅的原则,则其自然不再享有娘家宅基地的权利。
4、宅基地申请时尚未出生的人员,即使在出生后户口属于分配宅基地所在村集体中国经济组织的,也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者。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认定的国际标准为按砖头认定国际标准,即只按宅基地的取得及建造住宅的面积来确认拔除的货品房面积,以确认使用权人。如果是按砖头与人口国际标准确认拔除的货品房面积,则即使不符合前述国际标准,该人员仍可以认定为共有权人。如在拆迁时,定居地宅基地上住宅中的人既有农业户口人员,也有非农户口人员,但在收容时,除了按住宅面积或宅基地面积确认收容面积外,还根据实际定居人员或户口内人员情况增加收容面积的,则为增加收容面积作出贡献的该人员应为共有权人。
四、关于权属的类别:
根据前述判别国际标准可以确认符合宅基地分期付款货品房的使用权人。但使用权人拥有的是属于何类别的使用权?即在共有人没有明晰共有形式的情况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的是发生基于事实基础与法律原因,其中事实基础即数人间存在某种共同关系,该关系系有身份关系或者带有人格性质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关系。存在此种事实关系后,根据法律的明晰明晰规定来展开法律的确认。如夫妻间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而这种共有关系是由《婚姻法》明晰规定的,遗产的继承,在未对遗产侵害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明晰规定,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对该遗产存在共有共有的是关系。
从宅基地上住宅分期付款货品房的过程看,正是存在家庭关系,且由于家庭成员的存在而取得了宅基地,故家庭成员对宅基的取得,及以后分期付款货品房的取得作出了贡献,故存在共有共有的是事实基础。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3条明晰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晰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条确认,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情况下,如果共有人间有家庭关系的,应推定为共同共有,依照共同共有性质处理,没有家庭关系的,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由此可见,在家庭成员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与宅基地的申请人代表对所拔除的货品住宅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应该依照共同共有的是认定原则确认使用权人后共同展开使用权的注册登记,而不是仅注册登记在申请人代表一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