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家庭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自发性土地是依照配偶派发的,与自发性土地相关的事项总之也是特别针对配偶的。除此之外都是夫妻俩,屋主不可能将舍弃自己,不然要是追责唐慧
自发性土地所有权的受让拘束力:
1、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严禁原则上受让。有回下列受让情形,应判定答合宪:
(1)贫困地区居民买回;
(2)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机构买回;
(3)债务人需经自发性组织机构核准;
(4)向自发性组织机构核心成员之外的人受让;
(5)债务人已近廉租房,不合乎自发性土地重新分配前提。
2、自发性土地所有权的受让[1]要与此同时具有下列前提:
(1)债务人保有三处以内的贫困地区廉租房(含自发性土地)
(2)同一个自发性经济组织机构外部核心成员受让;
(3)债务人没廉租房和自发性土地,合乎自发性土地所有权重新分配前提;
(4)受让犯罪行为请示自发性组织机构一致同意;
(5)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严禁原则上受让,地随房通通受让。
以内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配偶核心成员共有复。
根据《土地管制理法》
第六十二条贫困地区村民一户只能保有一处自发性土地,其自发性土地的面积严禁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贫困地区村民建住宅,应当合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自发性土地和村内空闲地。
贫困地区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贫困地区村民出卖、出租廉租房后,再申请自发性土地的,不予核准。
从上文可以看出,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人为单位,所以一户里的所有人都享有的自发性土地所有权。
(3)配偶核心成员自发性土地所有权的受让扩展阅读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发性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自发性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受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自发性土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自发性土地所有权消灭。对失去自发性土地的村民,应当重新重新分配自发性土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受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一个总原则:自发性土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确认配偶核心成员每对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自发性土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贫困地区村民一户只能保有一处自发性土地,其面积严禁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重新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自发性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屋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有建房用地申请前提,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自发性土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自发性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自发性土地的所有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它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配偶外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
本人有三兄弟,贫困地区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自发性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重新分配,无需纳税,也没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廉租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要有经核准的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核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自发性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核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自发性土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贫困地区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配偶核心成员中确认农民廉租房产权时,应当承认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廉租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总之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重新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总之有。我国实行一户一宅政策,自发性土地面积是根据地方标准和配偶人数来审批的,所以,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属于配偶所有核心成员。
依照新规自发性土地来不按人口计算面积源,只要是一处自发性土地面积严禁超出200平方米。但是在自发性土地上的老房子(1990年以前)只要没翻建却是按原面积为准,不再重新确定面积,1990年以后的自发性土地超出部分不算违规,但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发性土地是依照户为单位,不是对个人。
自发性土地所有权指的是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回织的核心成员依法享有的在答农民自发性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对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发性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自发性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机构的核心成员。
(2)自发性土地所有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对个人住宅。对个人住宅包括廉租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贫困地区村民一户只能保有一处自发性土地,其面积严禁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贫困地区村民建住宅,应合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自发性土地和村内空闲地。贫困地区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贫困地区村民出卖、出租廉租房后,再申请自发性土地的,不予核准。
(4)福利性:自发性土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是以户为单位重新分配,所谓一户一宅,涉及贫困地区自发性组织机构的核心成员权和重要利益专,对宅基属地的受让,原则上应该征求该户配偶核心成员、至少是成年核心成员的一致一致同意。至于现阶段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的受让或曰流转,目前只限于本自发性组织机构范围内;如属于自发性土地流转试验区的,可以依照试验区的政策处理。
自发性土地所有权的受让拘束力:
1、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严禁原则上受让。有下列受让回情形,应判定合宪:
(1)城镇居答民买回;
(2)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机构买回;
(3)债务人需经自发性组织机构核准;
(4)向自发性组织机构核心成员之外的人受让;
(5)债务人已近廉租房,不合乎自发性土地重新分配前提。
2、自发性土地所有权的受让[1]要与此同时具有下列前提:
(1)债务人保有三处以内的贫困地区廉租房(含自发性土地)
(2)同一个自发性经济组织机构外部核心成员受让;
(3)债务人没廉租房和自发性土地,合乎自发性土地所有权重新分配前提;
(4)受让犯罪行为请示自发性组织机构一致同意;
(5)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严禁原则上受让,地随房通通受让。
以内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一、自发性土地所有权是属于配偶核心成员共有。
二、自发性土地的处理上一般是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产权人保有自发性土地所有权,不可以将房屋产权与自发性土地所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