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宅基地二家拆迁怎么分]老宅基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附农村宅基地18问
宅
基
拆
迁
小张和郑宇盛是郭某两口子,多年前去外省组织工作,各别与男友相识后返回家乡成婚,前段时间镇里碰上了征地,该书是明显改善定居自然环境的大好事,可小张和郑宇盛三家却各有苦恼。
小张和丈夫情感不和已经开始闹分手,小张真的丈夫是外省的,没村中户籍,大屋基征地和丈夫说实话,丈夫无法分到一毛钱。
郑宇盛夫妻俩情感和睦相处,孝敬父母亲,再婚后生了个大胖女儿,郑宇盛一间十分害怕儿媳没村中户籍,征地时难以享用到有关自身利益,她们真的即便儿媳没参予集体土地住宅修建,但也如果享用征地自身利益。
所以郑宇盛和小张谁的设想更恰当呢?
(标准答案往上看)
Part
1
剖析征地自身利益
◆ 征地自身利益主要分为三种:
01
郭家、住宅以及青苗补偿款
即征地部门对农民使用的集体土地、拆除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上住宅以及附属苗木的补偿。
02
征地安置房的优惠购房面积
即征地安置人口能够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征地房的份额(通常以平方米计算)。
03
征地其他费用
如用于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等。
以上三类征地自身利益的重新分配方式各有不同。
Part
2
郭家、住宅以及青苗补偿款怎样重新分配?
郭家和住宅补偿款原则上应当在对郭家审批和住宅修建、维修、翻造等有贡献的人里重新分配。
一般来说,集体土地住宅的审批和修建年代都较早,一般情况下儿媳未参予集体土地住宅的审批和修建,此时儿媳对集体土地住宅并无贡献,无法参予重新分配该笔征地自身利益。
◆ 但有三种情况除外,以下按儿媳对住宅的贡献大小依次排列分别为:
01
老房获批新建
有些大屋基住宅年代过于久远或因当初施工质量不佳导致被评定为危房,村民向村集体申请修建新房或新郭家,此时儿媳作为该户一员,当然对集体土地审批和住宅修建有贡献。
02
参予老房翻修
儿媳嫁过来后,参予了对住宅的维修和翻造的,对住宅当然也有贡献,如粉刷外墙、屋顶平改坡、新造几间小屋等。
03
对住宅内部重新装修
住宅整体结构虽未发生改变,但儿媳嫁过来后,参予了对住宅内部的重新装修的,同样视为对住宅有一定贡献。
以上几种情形,在重新分配郭家和住宅补偿款时,儿媳虽然未参予大屋基住宅的审批和修建,但法院仍会酌情参考儿媳对住宅的贡献程度予以适当重新分配。附属苗木的补偿款通常以家庭共同财产分割。
Part
3
优惠购房面积怎样重新分配?
征地部门会按照征地政策来确定每户的征地安置人口。一般来说,本地男青年与外省儿媳结再婚,哪怕儿媳并未迁入户籍,只要征地部门核实儿媳确实长期定居,都会将儿媳列入征地安置人口。
每个征地安置人口都享用固定的安置面积,小编以30平米举例。符合照顾和奖励政策的安置对象则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如独生子女可以奖励30平米;大龄未婚青年出于照顾多享用30平米;刚成婚未生育的小夫妻则应预留30平米等等。
征地部门按照每户的征地安置人口可享用的优惠安置面积统一核算后,交由户主统一重新分配,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如难以协商解决,有异议的一方也可与征地部门商议单独安置,若单独安置再有困难的,可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重新分配征地安置自身利益。
Part
4
征地其他费用怎样重新分配?
这部分费用重新分配较为简单,用于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征地其他费用,一看费用名称就明白这些费用都是对征地安置人口在搬出老房后,搬入新房前期间的补助,自然应当由所有征地安置人口平均重新分配。
贫困地区住宅征地补偿款包括什么?
返回开头案件中小张和郑宇盛的问题,对于郭家和住宅补偿款,如果两位儿媳没小编提到的三种情形,确实无法参予重新分配。但对于后面两类征地自身利益,只要两位儿媳被确定为征地安置人口,就可以依法享用应得的征地自身利益。
◆ 注:因各地动征地政策不同,本案法律观点系参考金山辖区内动征地政策得出,请各位读者在遇到实际动征地法律问题时,结合当地动征地政策综合判断。
干货:关于贫困地区集体土地18问
01
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概念及重新分配方式是什么?
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是指贫困地区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无法继承。但集体土地上建成的住宅,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修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02
贫困地区村民申请集体土地需要哪些条件?
◆ 贫困地区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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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20周岁的村中村民,因成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集体土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集体土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贫困地区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364条规定: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集体土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重新分配集体土地。
03
贫困地区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集体土地不予批准?
◆ 贫困地区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集体土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集体土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村中村民将原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04
集体土地怎样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集体土地申请条件的贫困地区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民法典》第36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05
贫困地区村民建新房集体土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贫困地区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集体土地。贫困地区村民建新房集体土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集体土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06
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是否能继承?
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无法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住宅所有权人,村民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随意对集体土地进行处置。所以集体土地不属于遗产,无法被继承,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后住宅灭失的,无法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除外。
07
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 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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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个人申请集体土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是否村中集体户籍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集体土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集体土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08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
对村民一户,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籍本上登记的是一间人,所以该户籍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集体土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定居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定居生活的;
(3)依法继承集体土地上住宅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定居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村中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集体土地,申请确权登记。
09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贫困地区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土地,其集体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集体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0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贫困地区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集体土地、住房的;
(4)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已经开始处理的;
(6)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1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集体土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集体土地;
(3)因继承住宅等原因造成贫困地区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集体土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集体土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
12
是不是所有的集体土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重新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只要是空闲地或住宅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3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及附属配套设施,没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难以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无法发证。2017年9月2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14
城镇居民能否到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土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修建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无法在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土地和农民住宅。
15
贫困地区村民在出卖、出租住宅后,还能再申请集体土地吗?
村民在出卖住宅后,不可以再申请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贫困地区村民出卖住宅后,再申请集体土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贫困地区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集体土地的,不得批准。
16
村内无集体土地可供重新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女儿的能否办理?
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集体土地,女儿也要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17
撤村建居的集体土地怎样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18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是怎样的?
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和住宅征地是实行分开补偿的,所谓的分开补偿就是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 集体土地和住宅的补偿方式有:
1、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之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对农民进行安置。
2、货币补偿,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按照多少面积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
住宅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般都是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
更多往期回顾
本文综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材料整理
原标题:《大屋基征地,征地款怎样重新分配?附贫困地区集体土地1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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