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宅基地二家拆迁怎么分]一起父母房屋拆迁子女夫妻作为安置人起诉要求分房纠纷
北京房地产业专精律师靳双权专精代理二手房买卖、吴震修买房、不动产继承、流转、拆迁住宅、刘坡纷争、央产房、军产房等不动产纷争刑事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精不动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业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谢鲁瓦这些刑事案件改编为事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原告个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事例中原告姓名均为表弟,若有相异请联系我们予以撤消。)
原告诉称
陈某、谢某为丛藓科扭口藓二审高等法院控告允诺:1.允诺高等法院裁决有关房山收容房共三套房中有3套归属于陈某、谢某文;2.允诺高等法院裁决有关房山收容房系陈某与谢某山的原母女双方协力不动产,陈某应当TNUMBERG34iss;3.允诺高等法院裁决拆迁提前搬家费用中1.6万归属于陈某、谢某文;4.刑事案件另悉由谢某山、黄某、谢某聪承担。
陈某、谢某文裁定允诺:撤消二审裁决第三项,判陈某、谢某文获得一号住宅所有权(或定居所有权),陈某、谢某文与谢某山、黄某、谢某聪之间可优势互补佣金。
事实与理据:1.征地时,陈某、谢某文、谢某山、黄某、谢某聪均归属于征地被收容人,征地住宅分配,最重要的是征地收容计划,应依据征地收容计划确定征地补偿金及住宅归属;2.根据征地文档,集体土地获得190平方米收容住宅,集体土地树上住宅获得190平方米收容住宅,故陈某、谢某文、谢某山、黄某、谢某聪前述获得了三套房共390平方米的迁离收容房;
3.有关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树上住宅产权拔除,住宅产权拔除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树上住宅所有人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金,综合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身份属性,按照两户一宅准则,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注册登记在屋主赠与,由配偶协力使用。该案中,各方原告因生子等共居两户,集体土地在协力定居时发生征地,而依征地政策,集体土地可分期付款190平方米住宅,故作为沃苏什卡相关人员的陈某、谢某文理应享有一定的利益。
被告坚称
谢某山、黄某、谢某聪坚称,一致同意二审裁决,不一致同意陈某、谢某文的裁定允诺及理据。1.陈某、谢某CHCHCH主张的征地计划并未向居民公布亦未前述执行,该地村委向该地居民贴出发放的文档是用铺面分期付款商品房,不存在集体土地分期付款商品房的问题;2.陈某户籍在河北省承德市,不是埃唐佩县相关人员,不适用两户一宅准则。
高等法院查明
谢某山与陈某于2011年1月19日注册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26日生育一子一女谢某文,2020年5月29日经高等法院调解离婚,移情别恋谢某文由陈某抚养。
谢某山父亲谢某聪,为非农户口,1998年7月1日单独立户口本,户籍地址为W村。黄某与谢某山、谢某文户口注册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屋主黄某,户籍地为房山M号。陈某户籍在河北省。
1990年6月4日,谢某聪与黄某通过其父母分家意定清单获得集体土地。后谢某聪与黄某多次在集体土树上建房,直至2005年建房结束。陈某与谢某山2011年结婚,从结婚起至2013年与谢某聪、黄某协力定居在案涉集体土树上,协力生活期间没有新建住宅。
2013年向W村村委拆迁集体土地,后谢某山与陈某单独租房定居,谢某聪与黄某单独租房定居。2013年8月,W村村委流转证明中记载黄某在本村W村某土地,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审批时间1982年之后。
2013年6月14日,W村村委向居民发出征地计划,写明按照W村前几次征地计划,基本是以现有平方米换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双方达成协议后,在规定时间搬完的居民,可以具备征地条件的,党支部、村委将给予3万至5万元的速迁补偿金费。搬迁户自己找房临时租住的村委会给每人每月600元租住费。
2013年黄某和村委签订《征地协议》,约定按规定时间搬走的居民给促迁费四万元,租房费每人每月600元,搬完后领取。三居室90㎡左右,两居室80㎡左右,一居室60㎡左右。签字期限2013年12月1日前。手写约定:入住前交村委四十万元,三居一套,二居三套,一居一套。2020年11月19日,W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记载选房不代表房的归属问题,仅仅是一种方式,归属问题应该按2013年W村村委征地协议政策与法律来决定,4.5套楼房是用谢某聪、黄某母女俩的集体土地和平房分期付款的,与其他人无关。
高等法院调取了北京T公司2015年9月2日《集体土树上住宅征地补偿金与定向收容计划》,该文档第三条规定本次征地采取住宅产权拔除方式。第四条规定征地人应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被征地人进行补偿金收容,被征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十三条规定新集体土地可拔除定向收容房面积120平方米,老集体土地可拔除定向收容房面积160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可拔除定向收容房面积最高80平方米。被征地集体土树上住宅及其附属物与可拔除定向收容房面积两者之间不互找佣金。
选房时,黄某认购三套住宅。2020年11月8日,黄某向W村村委前述交纳10万元现金后(另30万元缓交),黄某与W村村委办理了住宅交接获得三套住宅钥匙。
高等法院认为,分家析产纷争是对配偶协力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进行分割。案涉5套迁离收容房是根据征地政策分期付款获得,2013年W村村委的征地政策是住宅面积分期付款,2015年T公司的征地政策是住宅产权拔除,含集体土地和树上住宅。虽然分期付款计划表述存在差别,但5套迁离收容房均是基于黄某经过流转的集体土地及树上住宅获得的,与集体土树上定居的人口数无关。
案涉集体土地系在陈某与谢某山结婚之前已获得,集体土树上住宅系黄某与谢某聪在2005年之前建造。陈某、谢某文自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与谢某山、黄某、谢某聪协力生活,但协力生活期间没有建造住宅,亦没有对集体土地和树上物产生贡献。故案涉迁离收容房与陈某、谢某文无关。有关搬家补助费,因2013年拆迁集体土地时需要全部定居相关人员协力搬离,故搬离时定居相关人员对搬家补助费均有份额,黄某领取的4万元中有1.6万元应分给陈某和谢某文。
二审期间,本院依职权前往北京市房山W村委向负责黄某一家征地收容工作的村委工作相关人员任某询问了当时的征地收容情况。任某称,2013年征地时,其负责征地下户,黄某一家的征地收容工作由其经手。根据当时的征地政策,此次征地收容工作的基本准则为使用集体土树上的老房面积分期付款同等面积的商品房,黄某一家是用集体土树上400多平方米的住宅分期付款的征地协议上5套商品房,商品房面积与集体土地面积无关。
经查,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二审高等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二审高等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黄某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谢某文搬家补助费16000元;二、驳回陈某、谢某文的其他诉讼允诺。
不动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高等法院对征地所得5套商品房处分是否适当。
该案中,陈某、谢某文裁定称虽然集体土地注册登记在黄某赠与,但征地时其二人为配偶,对集体土地享有协力所有权,依据备案的征地收容计划,集体土地可分期付款190平方米住宅,据此其二人应获得相应的征地收容住宅。对此高等法院认为,黄某和村委签订《征地协议》在先,高等法院调取的《集体土树上住宅征地补偿金与定向收容计划》制定在后,且根据W村委的答复,本次征地采取住宅面积分期付款,即用老房面积分期付款商品房,与集体土地面积无直接关联。
高等法院结合案涉集体土树上住宅建造时间及陈某与谢某文在此定居时对集体土地住宅并无添附的前述情况,认定案涉迁离收容房与陈某、谢某文无关并无不妥。陈某、谢某CHCHCH述依据征地收容计划其二人应获得相应征地收容住宅的主张,证据不足,高等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