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已判集资诈骗案例]最高院发布的八起金融诈骗罪典型案例
唐普伊奈筹资诈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此起彼伏筹资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第1号
2010年6月17日
合肥市阜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经该案查清:被告唐普伊奈原是合肥市天地万物
春技术开发有限子公司副董事长、紫苞人,曾王海燕盗窃罪、逃脱罪被判刑有
期徒刑。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普伊奈罗某以巨额投资回报为饵,夸
大、不实宣传品天地万物春子公司养殖业黑熊的经营情况,在安徽、河南、沧州、山
东、赣州、安徽、北京等7省区116县市区,以天地万物春子公司的为名先后与49786
人(次)签定《联合栽种养殖业协议书》,违法筹资港币9.73亿多元,税金
钱款大部分被唐普伊奈等人用于对个人买车、添置不动产、挥霍无度、迁移潜伏以及
缴付早先筹资的本金、派发巨额筹资销售业务奖赏及销售业务会员费等。至案发后止,
虽有筹资款港币3.33亿多元无法交还,并导致一位受害人自杀未遂。
阜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以筹资盗窃罪判刑被告唐普伊奈有罪,褫夺民主权利终生,第一百七十条充公对个人全部个人财产。一审后,唐普伊奈置之不理,提出裁定。合肥市
高级人民检察院经一审,司法机关否决唐普伊奈的裁定,重审,并司法机关呈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被告唐普伊奈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罗某
采取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子公司亏损情况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
筹资盗窃罪,且诈欺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唐
普伊奈策划、指挥筹资诈欺活动,系主犯,并系累犯,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罪
行极其严重,司法机关应予严惩。因此,司法机关核准合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维持第一
审对被告唐普伊奈以筹资盗窃罪判刑有罪,褫夺民主权利终生,第一百七十条充公个
人全部个人财产的刑事裁定。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财产犯罪行为辩护部主任,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孙小明筹资诈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此起彼伏筹资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第2号
2010年6月17日
浙江省杭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经该案查清: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
间,被告孙小明以缴付巨额利息为饵,以杭州之江度假区发明售寄行、
杭州长荣投资管理有限子公司转塘分子公司等需要资金为由,并虚构投资拍电视
剧需要资金等事实,在杭州市先后骗取刘大龙等28名受害人筹资款共计人民
币1466万元,税金钱款除少部分用于缴付筹资款利息外,大部分被孙小明用
于赌博、还债、高利放贷及挥霍无度等。至案发后止,虽有筹资款港币1299万
余元无法交还。
杭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以筹资盗窃罪判刑被告孙小明有罪,缓期二年执
行,褫夺民主权利终生,第一百七十条充公对个人全部个人财产。一审后,孙小明服判,未
提出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司法机关核准对孙小明的上述判决。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财产犯罪行为辩护部主任,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吕伟强筹资诈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此起彼伏筹资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第3号
2010年6月17日
浙江省丽水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经该案查清: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吕伟强以缴付巨额利息为饵,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
意、投资基金等资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据、签定借款协议等方式,在浙江省
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等地违法筹资港币2.6亿多元,税金钱款
除用于偿还前期筹资款、缴付巨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吕伟强用于在澳门赌
博、购买不动产、汽车等对个人挥霍无度。至案发后,虽有筹资款港币4038万余元
无法交还。2008年4月24日,被告吕伟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丽水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以筹资盗窃罪判刑被告吕伟强有罪,缓期二年执
行,褫夺民主权利终生,第一百七十条充公对个人全部个人财产。一审后,吕伟强置之不理,提
出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经该案,司法机关否决吕伟强的裁定,重审。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财产犯罪行为辩护部主任,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张元蕾筹资诈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此起彼伏筹资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第4号
2010年6月17日
广东省广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经该案查清: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
被告张元蕾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子公司广州市分子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
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巨额投资回报为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子公司印章制
作假保险单证,欺骗受害人胡卫东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员保险费共
计港币2125万余元,骗取钱款除用于缴付受害人到期的巨额利息外,其余
部分被用于对个人挥霍无度。至案发后止,虽有筹资款港币488万余元无法交还。
广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以筹资盗窃罪判刑被告张元蕾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七十条罚金港币10万元。一审后,张元蕾置之不理,提出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经该案,司法机关否决张元蕾的裁定,重审。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财产犯罪行为辩护部主任,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刘玉珊等筹资诈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1起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第3号
2015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刘玉珊是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刘玉珊先后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宝之堂分子公司,组织杨友洪、相彦吉、李仝、侯明亮、刘少龙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销售业务为名,以高
额投资回报劳务费
为饵,以聘请部分人缘好有一定宣传品号召能力的客户为理财顾问进行宣传品等手段,并通过虚构翡翠戴养养生增值、子公司资金雄
厚、投资有保障无风险等假象,鼓动社会不特定人员,特别是中老年人积极
缴纳资金。至案发共吸收资金港币6242.68万元,扣除期间已返还劳务
费和退合同款,尚欠筹资钱款港币5814.795万元。刘玉珊等人将绝大部
分资金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子公司员工巨额会员费、子公司日常开支运转、寻
宝被骗等,致使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不能返还,且子公司无正常投资性盈利
收入。案发后,遂宁、南充、泸州等地有2060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
机关先后追回赃款港币1371万元。
【裁判结果】
遂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刘玉珊犯筹资盗窃罪,判刑无期徒刑,剥
夺民主权利终生,第一百七十条充公对个人全部个人财产;被告杨友洪犯违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判刑徒刑八年,第一百七十条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侯明亮犯违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判刑徒刑四年,第一百七十条罚金十五万元;被告相彦吉犯违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徒刑三年,第一百七十条罚金十五万元;被告李仝犯违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徒刑二年,第一百七十条罚金十万元;被告刘少龙犯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徒刑二年,第一百七十条罚金十万元;对于各被告的
违法税金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被告刘玉珊、杨友洪、相彦吉置之不理,提起裁定。四川省高院二审维持了遂宁中院的一审判决。
【众所周知意义】
近几年来,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
使民间
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而随着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的,
还有以违法筹资等
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活动。
本案即是较为众所周知的违法筹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达到6000多万
元;受害人数多,涉及遂宁、南充、泸州多地数千人;该案吸收的大部分资
金难以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达4000余万元。由于受骗参与违法
筹资的以四十至六十岁年龄段中老年人居多,许多人毕生的积蓄一夜化为乌
有,生活陷入困顿,引发受害群众集体上访,对遂宁、南充、泸州等地社会
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刘玉珊等人的违法筹资犯罪行为行为进行了
严惩,为被害群众追回了部分损失。本案对于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违法
筹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筹资诈欺行为的社会舆论宣传品引导,增强人民
群众投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个人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
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正式发布了《关于该案违法筹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较为明确地列举了构成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4个
条件和11种行为,列举了构成筹资盗窃罪的11种行为和8种情形,在很大程
度上能够帮助普通大众甄别违法筹资行为。然而,社会法治意识淡漠、民众
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为违法筹资违法犯罪行为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加强法治宣传品、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会对违法筹资等违法犯
罪的围剿,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对本案的镜鉴,
有助于形成对违法筹资的法治高压,和全社会参与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财产犯罪行为辩护部主任,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张峰信用卡诈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1起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第5号
2015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被告张峰以其本人为名向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湖景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8288696822xxxx的湖南公务员信用卡。2008年9月16
日至26日期间共透支本金20000元。被告张峰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
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旧拒不交还上述钱款。截止至2014年6月1日共欠银行
本金91423.52元。案发后,截至2014年12月15日张峰已陆续全部偿还透支
款息共计102029.66元。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该案认为,被告张峰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盗窃罪。张峰归案后能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二审宣告前,张峰已经偿还信用
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可以对张峰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法院司法机关判决被告张峰犯信用卡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众所周知意义】
信用卡透支实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
个月内仍未交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
银行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法非占用的目的。本案的被告张峰具有违法占有
的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构成了信用卡盗窃罪。所以,
保持良好的对个人诚信,是使用信用卡的关键。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财产犯罪行为辩护部主任,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朱效明合同诈欺、信用卡诈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1起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第6号
2015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被告朱效明以朱军为名办理身份证,利用该虚
假身份注册成立商丘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子公司。在经营该子公司期间,朱
效明以朱军为名采取签定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骗取郁殿强、李伟等人材
料款、工程款共505885元。朱效明骗取款后逃匿。
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效明利用不实的身份证、行车证,不动产证等证件,在夏邑县农业银行、夏邑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分别透
支199934.99元、99992.89元。至案发后,经发卡银行催要,
上述透支款未交还。
【裁判结果】
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判决:一、被告朱效明犯合同盗窃罪,判刑有期徒
刑六年,第一百七十条罚金港币100000元;犯信用卡盗窃罪,判刑徒刑六年,
第一百七十条罚金港币7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徒刑十一年,
第一百七十条罚金
港币170000元。二、责令被告朱效明退赔所骗取受害人的个人财产。
【众所周知意义】
本案朱效明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定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收受
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后逃匿。朱效明使用不实的身份证明骗领信
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交还,恶意透支,是众所周知
违反社会诚信的行为,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才能起到维护社会诚信、人民
群众和谐生产生活的警示教育作用。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财产犯罪行为辩护部主任,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张某信用卡诈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1起诈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事例》第7号
2015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份,被告张某罗某事先预谋后,以不实身份在上海某
超市有限子公司中山公园店应聘工作。其利用担任该超市收银员的身份趁顾客
刷卡时利用读卡器盗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并偷记密码,并在广州利用盗取的
信息制成伪卡。2013年9月18日、19日,被告张某使用其中一张利用盗取
受害人朱某某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陕西华阴市取现金3.5万元。
当月20日晚,被告张某使用另外一张利用盗取受害人篠崎某某(日本籍)
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安阳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现金2万元,
另转款4万元至张某所控制的银行卡上,随后张某又从其所控制的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万元。当张某在另一家中国银行准备再次取钱时被抓获,从其
身上搜出现金71200元、银行卡8张、不同姓名的身份证7张、口罩4个、帽
子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1200元,退还受害人朱某某31200元,
退还篠崎某某40000元。另查清,张某王海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年8
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刑徒刑十个月,第一百七十条罚金港币
50000元,201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的行为属
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构成信用卡盗窃罪,应予处罚。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五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7号刑
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犯信用卡盗窃罪,判刑徒刑六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港币60000元。责令被告张某退赔受害人朱某某港币3800元,
退赔受害人篠崎某某港币20000元。一审一审后,被告未裁定,公诉机
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意义】
张某信用卡诈欺案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
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欺案,是近几年来信用卡诈欺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
段。该事例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
应按照信用卡盗窃罪定罪处罚。近几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
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行为
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该事例既彰显了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
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保
护意识,维护好对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行为分子以可乘之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财产犯罪行为辩护部主任,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