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内部]买数字藏品可以买到什么权利
位数收藏品造就位数坎奇斯的新型买卖模式,其外在机理还在于其去交互式化的控制技术构架。以区块链为控制技术下层的智能化合同创造了位数坎奇斯的内在价值与可交货性,使之能近似于铜器一样被占据、支配和买卖。借鉴原有的民事基本权利体系顺利完成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结构设计,其基本权利文本可主要包括公钥控股权、让渡权、永久受益权、封存权等基本权利。但与原有私有财产相比较,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在基本权利主体、他者、文本等各方面均同时实现了创新与突破。在书画艺术为保护各方面,原有的版权管理制度选用为保护经典作品的结构设计路子;而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则选用为保护位数坎奇斯的为保护路子。元宇宙的产业发展,势必推动原有版权管理制度的变革,一各方面要从经典作品观念之外重构位数坎奇斯观念的法律为保护;另一各方面,原有的版权管理制度(诸如统计报告传播权、追续权等)也有必要切合新兴控制技术逐步完善。
成都城垣风景区发行的成都城垣小浪人位数收藏品。
位数收藏品让位数坎奇斯同时实现了可买卖
长期以来,书画艺术领域的买卖总体上分为两种情形:版权买卖、经典作品铜器件买卖。在位数收藏品出现之前,甚至并不存有位数坎奇斯能买卖的情形。订阅下载只是版权的许可证使用,即版权同意普通用户拷贝复印件,仍属于版权买卖范畴,而绝非位数坎奇斯的买卖过程。
为何铜器坎奇斯能买卖,而位数坎奇斯却无法买卖呢?做为财产的买卖条件是:价值性、内在价值及可交货性。位数坎奇斯能被无限拷贝,其拷贝成本几近能大幅度降低。除此之外,交互式物存有于伺服器中,绝非像铜器那样能被简单地占据、交货。然而,位数收藏品的出现,却同时实现了位数坎奇斯买卖。
位数收藏品买卖的,是某个某一的位数坎奇斯。完全相同文本的位数坎奇斯,如果储存有完全相同位置,主要包括储存有完全相同伺服器上或是同两个伺服器的完全相同地址,均不能做为完全相同的位数坎奇斯。位数收藏品的这一某一性、内在价值源于智能化合同的打造。
智能化合同基本概念由亚历克斯NEVS于1996年提出。智能化合同基本概念有两个特点:其一,基本私法代码化;其二,不可盗用与确定执行。位数收藏品便是如前所述区块链自然环境中的智能化合同而产生的,如如前所述镜像坊中ERC-721协议撰写的智能化合同,便可在镜像坊中顺利完成NFT(位数收藏品)镍币。
利用智能化合同顺利完成位数收藏品镍币,需要在智能化合同中表述如下文本:第一,位数收藏品对准的是哪两个位数坎奇斯,为一件某一的位数拷贝表述了两个独立林猬的id(tokenid),以确保该位数收藏品的同两个性;第二,智能化合同还会将该某一的位数收藏品分配给两个某一的拥有者,在区块链自然环境中,拥有者是如前所述公钥表述的,同样具有保密性和同两个性的特征。除此之外,为确保内在价值,针对同两个经典作品,镍币人一般只会对少数或是唯一位数坎奇斯顺利完成镍币。
它的代币结构设计方式,也确保了位数坎奇斯的可支付性。在中心伺服器模式下,用户并不享有真正意义的管理权限,其对位数坎奇斯的支配与交货都需要通过中心伺服器顺利完成,这使得用户并不真正拥有对位数坎奇斯的控股权。直至区块链控制技术产生之后,才真正同时实现了用户对链上数据的直接支配与控制。
位数收藏品沿用了位数货币的结构设计路子,选用代币化思想顺利完成位数坎奇斯的确权与买卖,由此同时实现了拥有者对位数坎奇斯的现实占据与支配。但是,如前所述位数坎奇斯的某一性,位数收藏品在结构设计上又进行了改进,它是非同质化代币,与同质化的位数货币完全相同。位数收藏品是一种非同质化的代币,每两个位数收藏品都是独一林猬的,非同质的。
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结构设计
位数收藏品做为一项新型财产,需要对它进行基本权利结构设计。如将位数收藏品做为一种新型财产,围绕位数收藏品重构的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理应被纳入民法中的私有财产体系。民法中的私有财产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体基本权利。位数收藏品是如前所述区块链控制技术构架而产生的一类新型财产,其与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均不完全相同,故而很难将其简单与原有财产他者合并,也很难将其划归到既有的民事私有财产体系中。为此,能考虑赋予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单独的文本,主要包括公钥控股权、让渡权、永久受益权、封存权等具体基本权利。
公钥控股权,指所有人如前所述公钥与私钥控制位数收藏品财产的基本权利,这种控制不依赖于任何中心伺服器,系拥有者对于位数收藏品财产的直接的、现实的、独立的、全面的控制。转移权指所有人如前所述私钥确认可将位数收藏品财产转移给其他所有人。永久受益权指镍币人可如前所述位数收藏品的买卖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封存权指位数收藏品拥有者有权将位数收藏品封存的基本权利。
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与所有权的比较
所有权是以有形财产做为他者进行基本权利结构设计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基本权利人可径直同时实现对物的支配,进而所有权也就衍生出占据、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利。后来出现了交互式财产基本概念,但用户并不能直接对交互式私有财产进行支配。民事基本权利可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通过对他者的直接支配同时实现利益;请求权则系需要通过请求别人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利益同时实现。所有权与知识产权均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按此标准,位数收藏品所有权应属于支配权范畴。
但以位数收藏品为他者的私有财产又是对原有民法所有权管理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其一,与所有权产生的依据完全相同。普通财产如前所述劳动或是创造产生。位数收藏品则如前所述创造与镍币两个事实产生。一般而言,位数收藏品镍币分为两个过程,首先是先创造两个交互式物,然后顺利完成镍币。两项事实不可或缺。其二,与所有权的基本权利要素完全相同。一是他者完全相同,它将所有权基本概念从有体物延伸到位数坎奇斯领域。二是主体完全相同,民法所有权的主体系现实中的人,而位数收藏品的基本权利主体则为交互式世界中的人。原有民法对于现实中的人有十分完整的描述,主要包括对民事基本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管理制度规定。而交互式世界的人当下并未有法律规定。区块链中的主体身份呈现公钥属性(公钥与私钥),而非现实世界中的身份认定。三是文本完全相同,所有权主要包括占据、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利,位数收藏品的权能主要包括公钥控股权、让渡权、永久受益权、封存权。
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与版权的区别
位数收藏品需要以位数艺术品做为镍币基础,诸如将一张图片或是一部音乐铸造成位数收藏品。图片或音乐既存有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存有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的问题。这两项基本权利甚至还会出现相互交织,难以分割的局面。
然而,两项基本权利却又存有根本区别:其一,基本权利设置的目的完全相同。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与版权呈现出完全完全相同的结构设计逻辑: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围绕着对两个某一物的利用展开基本权利结构设计;而知识产权则如前所述抽象的非物质性信息的拷贝和传播展开基本权利结构设计。其二,基本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完全相同。版权如前所述创造而产生,并且有独创性要求;位数收藏品则如前所述镍币而产生,用于镍币的艺术品并无独创性要求。其三,基本权利的要素完全相同,即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者与文本均完全相同。以图片类位数收藏品为例,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的他者是某一位数化图片(被储存有某一地址),而版权的他者则系该图片中抽象出来的经典作品——即非物质性的信息。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的主体是该位数收藏品的拥有者,其信息被记载于区块链账本中,版权的主体则为该张图片的作者,两者绝非同两个主体,即使镍币人与作者为同两个人,也是两个主体身份的竞合。版权的基本权利文本既主要包括人身权与私有财产,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与为保护经典作品完整权为其著作人身权,另有拷贝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私有财产利文本。而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仅做为一种私有财产存有,并无人身权基本权利文本。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与著作私有财产文本也截然完全相同。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主要包括公钥控股权、让渡权、永久受益权、封存权。
位数收藏品私有财产引发的版权变革
经典作品与位数收藏品系为保护书画艺术的两种范式,二者存有根本区别,但又存有内在联系,尤其是当位数收藏品镍币使用他人经典作品的情形下,如何正确处理两种为保护范式的内在关系,同样成为棘手问题。
统计报告传播权的变革
镍币本身即属于一种特殊的统计报告传播行为,位数收藏品对统计报告传播权管理制度提出了系列挑战:首先,位数收藏品镍币对统计报告传统方式的变革。传统的互联网数据储存有中央伺服器上,中央伺服器对数据享有绝对控股权;而在位数收藏品镍币过程中,数据被分布式储存有区块链的每两个结点上,对于新加入的结点,数据亦会同步在新的结点上,所有结点是平等的,任何两个结点都不可能绝对控制数据。其次,位数收藏品对统计报告传播权救济方法的变革。位数收藏品镍币可能会导致对经典作品互联网传播权的侵权,为此,侵权者需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又是其中重要的责任形式。停止侵害通常表现为控制技术删除,这在中心伺服器模式下容易同时实现,可从理论上讲,对数据的直接删除在区块链语境下几近不可能。最后,平台责任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的规则,平台可如前所述通知-删除规则来免责。而位数收藏品条件下没有了真正意义的平台基本概念。OpenSea这些位数收藏品买卖平台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位数收藏品买卖平台本身并不储存数据,只是引用数据,对于位数收藏品数据并不具有真正的控股权。
位数收藏品引发的追续权变革
位数收藏品的永久受益权与版权中的追续权具有类似的功能,二者均旨在同时实现对作者利益的为保护,使作者不仅能在一次买卖中获利,还能在以后的每一次买卖中都获得利益。两项基本权利虽然十分相像,但又有本质区别:第一,两项基本权利的本质完全相同。位数收藏品永久受益权属于位数收藏品财产范畴,而追续权则属于版权范畴。第二,两者适用的场景完全相同。位数收藏品针对的是位数形式的交互式物,追续权适用的则是书画艺术经典作品的复印件(物理件)。第三,两项基本权利的产生的依据完全相同。位数收藏品的永久受益权源于智能化合同,而追续权则源于法律规定。第四,两项基本权利的同时实现方式完全相同。位数收藏品的永久受益权如前所述智能化合同自动执行而同时实现;而追续权还需要作者(或其继承人)请求同时实现。
除此之外,追续权只能应用于对经典作品复印件(物理件)的为保护,随着位数控制技术飞速发展,经典作品的位数化创作渐渐成为创作主流,追续权无法应用于位数创作艺术品。位数收藏品永久受益权则将对作者的永久收益从传统的物理件拓展到位数化的交互式世界领域。位数收藏品的永久受益权如前所述智能化合同自动同时实现,无须其他买卖者的配合。位数收藏品永久受益权如前所述区块链智能化合同同时实现,能在全球范围内无差别地同时实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未来位数收藏品更大的应用场景是应用于元宇宙中,做为交互式物财产来为保护。讨论位数收藏品在版权管理制度各方面的变革与应对,绝非要当下就对位数收藏品立法或是进行版权修法,而是倡导位数收藏品交互式物权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位数收藏品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已如期而至,主要包括位数收藏品引发的版权纠纷等司法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在未重构起成熟的立法体系之前,形成前沿问题科学的逻辑体系与理论体系对于指导司法裁判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