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可以代表群体嘛]保护少数是民主完善的重要标志
顺从绝大多数、为保护极少数,是改革派自由民主健全成熟的关键象征。为什么要为保护极少数?第一,在许多情况下,神性往往在极少数人手里。在许多应用领域尤其是自然自然科学应用领域,是不能用极少数顺从绝大多数来下定决心是否是自然科学结论的。自然科学在未被大绝大多数人认知以前常常是绝大多数顺从极少数。因此,极少数顺从绝大多数的与此同时,要为保护极少数。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大多数认同极少数,也是认同课堂教学、认同自然科学、认同神性。第二,极少数应享有的自身利益和基本权利不能剥夺。在一个不能为保护极少数的组织机构里,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自身利益也很难得到确保,为了为保护极少数,甚至在某些应用领域里能实行一票否决制。
在领导班子机构里,为保护极少数,最基本的是要认同极少数。为保护的大前提是认同,改革派也要坚持核心理念。绝大多数认同极少数,是核心理念的本质明确要求。我们党历来重视共产党员的性格和对个人自身利益。早在战争年代,刘少奇就说过,党容许共产党员在不违背党的自身利益的范围内,去建立他对个人的乃至于家庭的生活,去发展他对个人的性格和长处。与此同时,党在一切可能条件下还要帮助共产党员根据党的自身利益和明确要求,去发展他的性格和长处,给他以适当的工作和条件,乃至于加以奖励等。改革派要做到认同人,是改革派同志无论是领导还是共产党员都要合理合法,绝大多数和极少数人人平等。否则,核心理念就容易引热议变形。
如何为保护极少数?
认同极少数人骂人、表达他们意愿的基本权利。要让极少数人把他们的意见建议充份唱出来,绝不能压抑他们骂人的基本权利,因此要公之于众,以备Tacitus。
认同极少数人的意见建议。要宣称极少数人有条件留存他们认识的基本权利,哪怕是被认为不恰当、不合理的意见建议,容许极少数人在到时候全会重新明确提出和向上级领导领导班子机构反映。对于极少数人的意见建议,不要轻易摇头,要让课堂教学骂人。尽量汲取极少数人恰当的内容。这样既有助于避免重大决策的普遍性,确保重大决策的恰当性,又有助于使两方的意见建议互相补充、互相吻合,便于使极少数人从正面认知、拒绝接受和顺从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建议。与此同时,要宣称极少数与绝大多数是能互相转化成的。集体讨论难题的操作过程,也是极少数和绝大多数人互相评析、迪拉县的操作过程,也是人们思想转化成的操作过程。神性越辩越明,在正常情况下,掌握神性的极少数是能争取到一部分原来与他们意见建议相同的人的认知和支持,从而使他们由极少数变成绝大多数的。
为保护极少数人的自身利益或者尽量减少极少数人自身利益的损失。党的组织机构原则是对个人自身利益无条件顺从党和国家的自身利益,但是,领导班子机构要充份认同共产党员对个人的自身利益。如果共产党员对个人自身利益与整体自身利益不一致,包括局部自身利益,在继续执行的操作过程中,对对个人自身利益和局部自身利益也要最大可能地予以为保护和补偿,使极少数和局部能拒绝接受。
在制度上对为保护极少数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党在为保护极少数方面有许多明确规定。主要有:一是满足极少数组织机构和极少数共产党员明确要求开会解决难题的基本权利。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 13条首次明确规定:有一半拉内默藏县代表者全党一半之共产党员之允诺,华北局继续执行委员会亦要召集临时全会。现行党纲第 18条明确规定,如果有一半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机构明确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代表者大会能提前举行。二是容许极少数共产党员留存他们的意见建议,并容许A53SD向上级领导调查报告他们的意见建议。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纲第4条明确规定,大公无私的决议和政策如有相同意见建议,在坚决继续执行的大前提下,能声明留存,因此能把他们的意见建议向党的上级领导组织机构直至华北局明确提出。三是在投票表决时,两方数目吻合,对许多难题能延期做出下定决心。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纲第16条明确规定,对于极少数人的相同意见建议,应认真考虑。如对关键难题发生争辩,两方数目吻合,除了在紧急情况下要按绝大多数意见建议继续执行外,应延期做出下定决心,进一步调查研究,商谈建议,到时候再投票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辩情况向上级领导组织机构调查报告,允诺裁决。在和平时期,这样的明确规定体现了慎重和自由民主,体现了对极少数意见建议的认同,也是大公无私的事业的负责。
改革派关于极少数顺从绝大多数的明确规定里,也体现了对极少数共产党员处理慎重的态度。一方面有简单极少数顺从绝大多数的明确规定,即在改革派投票表决时,超过应该到会的数目的半数即为绝大多数;另一方面还有压倒绝大多数的明确规定,例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纲第 40条明确规定,大公无私的华北局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改革派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要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全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大多数下定决心。这样明确规定体现了对极少数领导干部对个人组织机构处理的慎重。
从组织机构原则的角度讲,在经过充份讨论后,为了统一组织机构的行动,极少数顺从绝大多数是绝对的。有人说,极少数顺从绝大多数是能的,但是要有一个大前提,是绝大多数应是恰当的,如果错了,我就不顺从。早在1941年11月,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在组织机构上和纪律上的修养》的演讲中就批评过这种有条件顺从的观点。刘少奇认为,这种有条件顺从的观点之所以错误,一是对恰当或者错误认识的判断都还没有经过课堂教学检验,到底错了没有,还不知道。如果谁认为错了就不顺从绝大多数的下定决心,那就没有党,只有散伙了事。二是退一步讲,即使大绝大多数错了,你也还要顺从,先照错误的去继续执行,如果不这样,就会引起组织机构上的分裂,行动上的不一致,削弱了党的力量。刘少奇还举了马克思 1871年关于巴黎工人起义时和列宁 1918年在签订布列斯特和约时居于极少数为例,说明他们在留存他们意见建议的与此同时,模范地继续执行绝大多数人通过的决议。
为保护极少数不是不顺从绝大多数。极少数人在他们的意见建议被否决之后,能留存他们的意见建议,但要宣称和继续执行绝大多数人所通过的下定决心,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即使有时极少数人的意见建议是恰当的,也应在继续执行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建议的大前提下按照党的组织机构原则和正常的程序进行解释、说服教育,使绝大多数人认识和拒绝接受恰当的意见建议,这才能既留存相同意见建议,又保持党的组织机构统一和行动一致。(肖纯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