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值班以为准]企业安排员工值班需支付加班费吗?
【基该此案】
2014年8月1日,王某与常州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者合同,岗位为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乘务员,主要负责火车票售票处处售票处系统电子设备机械故障的停机,当机械故障程度超出车站维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2013年常州站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值守纪律的通知》明确规定,值守天数为:当天17时至翌日8时;假日值守天数为:当天8时至翌日8时。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值守人员值守天数内整天备班,但要设置好电话号码Laroque,智能手机维持通畅,在收到当晚保固电话号码后,要第一天数处置机械故障,保证当晚电子设备运行正常。后因值守前夕的员工薪水缴付王某与基层单位发生争议,判令法院,王某认为其在常州站值守的实情是:原则上假日、周六、周日白天铁路客运高峰时段在常州站控制室、服务部专门从事平时白天一样的组织工作,白天是将常州站服务部维保电话号码转移至张永信智能手机,整天中值守,一直处于组织工作状况或组织工作的准备状况,且值守前夕多次出现至当晚进行抢险的情况,遂请求常州站按员工薪水的缴付国际标准缴付其值守报酬。据查常州站已在薪水中缴付了值守补助金。
【处置结果】
一般而言,值守是基层单位因安全、消防队、假日防雷、防尘或为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置等原因,临时精心安排或根据制度在白天、休息日、原则上双休日等非组织工作天数内精心安排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连的组织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组织工作有关连,但为内河运输的职责,值守前夕能歇息的组织工作,如守门、接电话号码等。
就该案而言,张永信在值守过程中能整天歇息,仅需维持电话号码通畅。如未收到当晚维保电话号码的情况下,张永信在此前夕的犯罪行为是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组织工作有一定关连,但为内河运输的职责,值守前夕能整天歇息,应判定为值守犯罪行为,而不应判定为上工犯罪行为。如收到当晚维保电话号码并N690D5当晚处置的情况,虽有具体文本的组织工作文本且处置过程中不能歇息,处置所需要的天数段应属于上工的情况,故结合张永信组织工作处置天数及该案查明相关历史事实,对于张永信主张的上工薪水,只须支持800元。
【案例分析】
对于劳委会门因延长劳动者组织工作天数应当缴付相应薪水的问题,劳委会《薪水缴付暂行明确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委会门在劳动者完成Lamballe或明确规定的组织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精心安排劳动者在最低国际标准组织工作天数之外组织工作的,应按国际标准缴付薪水。从该明确规定文本来看,劳委会门向劳动者缴付最低国际标准组织工作天数之外的薪水,要存在劳动者在最低国际标准组织工作天数之外提供更多劳动者的历史事实。如果劳委会门精心安排职工值守仅是专门从事通常的非本职工作组织工作无关的事务,如看大门、接听发短信,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组织工作有关连,但为内河运输的且值守前夕能歇息,则不属于额外天数提供更多劳动者的上工情况,无需缴付员工薪水,按照企业的规章保险费值守补助金即可。
是否精心安排员工值守以及值守费用的缴付,系企业行使正常的劳动者管理权利,不应适用员工薪水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劳委会门以值守的名义精心安排员工专门从事原岗位组织工作或者其他生产或经营性质组织工作的,则属于上工,此时劳动者可主张员工薪水待遇,具体文本区分国际标准还得结合具体文本值守前夕的组织工作文本及组织工作强度来判定。一般来讲,由于值守前夕不存在具体文本的生产任务且能歇息,值守待遇是低于上工薪水的,值守待遇的缴付国际标准还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协商确定,以民主的程序确定这一国际标准,避免基层单位单方说了算可能引发的劳动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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