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公安部
有关办理手续案件搜集抽取和审核推论电子零件统计数据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
第六条 搜集、抽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应由二百九十三以上公安人员展开。调查取证方式应合乎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 搜集、抽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能扣留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原初驱动器的,应扣留、销毁原初驱动器,并制做供词,历史记录原初驱动器的销毁情况。
销毁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原初驱动器,应确保在不中止销毁情况的情形下,难以增加、删掉、修正电子零件统计数据。销毁其间应摄制被销毁原初驱动器的相片,明晰充分反映惹议或是贴出纸板处的情况。
销毁智能手机等具备无线通讯机能的驱动器,应采行讯号过滤、讯号阻塞或是阻断控制器等举措。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难以扣留原初驱动器的,能抽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但应在供词中标明不能扣留原初驱动器的其原因、原初驱动器的放置处所或是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作者等情形,并排序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奇偶校验值:
(一)原初驱动器诸多不便销毁的;
(二)抽取排序机系统缓存统计数据、互联网传输统计数据等不是储存在驱动器上的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
(三)原初驱动器坐落于境内外的;
(四)其他难以扣留原初驱动器的情形。
对于原初驱动器坐落于境内外或是远距排序机系统软件控制系统上的电子零件统计数据,能通过互联网新浪网抽取。
为更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形,必要性时,能对远距排序机系统软件控制系统展开互联网远距调查取证。展开互联网远距调查取证,需要采行控制技术办案举措的,应司法机关历经严苛的核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由于客观其原因难以或是不宜依据第六条、第五条的明确规定搜集、抽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能采行打印、拍照或是录像等方式固定有关确凿证据,并在供词中说明其原因。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是检察长核准,能对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展开冻结:
(一)统计数据量大,难以或是诸多不便抽取的;
(二)抽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零件统计数据被篡改或是灭失的;
(三)通过互联网应用能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冻结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应制做协助冻结通知书,标明冻结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互联网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持有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是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手续。中止冻结的,应在三日内制做协助中止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持有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是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手续。
冻结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应采行以下一种或是几种方式:
(一)排序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奇偶校验值;
(二)锁定互联网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掉、修正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举措。
第十三条 调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应制做调调查取确凿证据通知书,标明需要调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有关信息,通知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持有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是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搜集、抽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应制做供词,历史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搜集、抽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时间、处所、方式、过程,并附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清单,标明类别、文件格式、准确性奇偶校验值等,由公安人员、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是盖章;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持有人(提供人)难以签名或是拒绝签名的,应在供词中标明,由见证人签名或是盖章。有条件的,应对有关活动展开录像。
第十五条 搜集、抽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由合乎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其原因难以由合乎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在供词中标明情形,并对有关活动展开录像。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排序机系统软件控制系统搜集、抽取电子零件统计数据的,能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第十六条 对扣留的原初驱动器或是抽取的电子零件统计数据,能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展开检查。必要性时,能展开办案实验。
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检查,应对电子零件统计数据驱动器拆封过程展开录像,并将电子零件统计数据驱动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展开检查;有条件的,应制做电子零件统计数据备份,对备份展开检查;难以使用写保护设备且难以制做备份的,应标明其原因,并对有关活动展开录像。
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检查应制做供词,标明检查方式、过程和结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是盖章。展开办案实验的,应制做办案实验供词,标明办案实验的条件、历经和结果,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是盖章。
第十七条 对电子零件统计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是由中国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具体办法由中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