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的拼音

,刑拼音:xíng,笔画数:6画,部首:刂。动画:

。中国一级汉字,编号351。

?

xíng ㄒㄧㄥˊ

? 对犯罪的处罚: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刑讯。受刑。刑具。

刑名师爷、刑法、刑事诉讼法、缓刑、刑天、刑警、刑房、死刑、酷刑、宫刑、刑星、刑徒、绞刑、无期徒刑、刑事案件、刑事、刑罚、刑侦、黥刑、电刑、刑具、墨刑、磔刑、减刑、杖刑、腐刑、刑讯、刑场、刑事诉讼、刑不上大夫、极刑、五刑、受刑、笞刑、肉刑、刑部、徒刑、自刑、刑事警察、刑事犯罪,

?

punishment tor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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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刑

繁体:刑

读音:xíng

部首:刂

笔画数:6画

笔画顺序:一一丿丨丨亅

读音:

xíng

法律上处罚罪犯方法的总称。【组词】:「刑罚」、「死刑」、「徒刑」。《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常法、典范。通「型」。《诗经.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杀害。《史记.卷八六.刺客传.聂政传》:「重自刑以绝从。」《吕氏春秋.慎大览.顺说》:「刑人之父子。」

取法、效法。《礼记.礼运》:「刑仁讲让,示民有常。」

正。通「型」。《诗经.大雅.思齐》:「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

五笔编码 ?GAJH

郑码编码 ?AEKD

仓颉编码 ?MTLN

四角编码 ?12400

刑天、刑房、附加刑、免刑、极刑、刑法、刑期、刑事犯罪、刑名、流刑、刑警、缓刑、刑事犯、刑事案件、服刑、刑侦、非刑、判刑、刑辱、行刑、刑事诉讼、无期徒刑、主刑、刑事、墨刑、肉刑、绞刑、刑罚、从刑、死刑、宫刑、刑具、酷刑、刑种、上刑、严刑、量刑、电刑、毒刑、处刑、司刑、刑隶、刑事辩护、汤刑、刑德、直刑、刑鼎、无刑、审刑院、德本刑用、专刑、当刑而王、执刑、野刑、死刑缓期、刑者、自刑、理刑、刑案、刑期无刑、淫刑、繁刑、黩刑、遁天之刑、峻刑、刑仵、象刑、刑胥、刑范、刑谳、杖刑、迁刑、刑人、至刑、设刑、追刑、刑法学、刑诛、扑作教刑、刑家

明刑不戮、讳兵畏刑、以刑去刑、刑马作誓、刑余之人、怀刑自爱、隆刑峻法、刑不上大夫、严刑峻制、造言之刑、以刑致刑、明正典刑、尚德缓刑、当刑而王、刑期无刑、遁天之刑、繁刑重赋、礼乐刑政、详刑慎罚、刑于之化、威刑不肃、非刑逼拷、刑过不避大臣、决狱断刑、刑措不用、果刑信赏、严刑峻法、峻法严刑、繁刑重敛、威刑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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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详细解释

康熙字典

说文解字

1. 对犯罪的处罚: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2.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刑讯。受刑。

刑具。

动词

(1) 同本义

利用刑人。——《易·蒙》。注:兑折为刑。

刑人之父子也。——《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也。

杀戮之谓刑。——《韩非子·二柄》

阴为刑。——《易·本命》

阴将始刑。——《吕氏春秋·音律》。注:杀也。

刑人如恐不胜。——《史记·项羽本纪》

刑马作誓。——南朝梁· 丘迟《与陈伯之书》

膑至, 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史记》

(2) 又如:刑牛(古代盟誓时作牺牲用的牛);刑牲(古时为了祭祀或盟约而杀牲畜);刑马(古代结盟要杀马歃血,立誓为信,称刑马)

(3) 惩罚

刑其长吏。——《史记·陈涉世家》

五人之当刑。——明· 张溥《五人墓碑记》

彼于刑者。——清· 方苞《狱中杂记》

从而刑之。——《孟子·梁惠王上》

(4) 又如:刑吏(行刑的吏卒);刑民(受刑之民);刑臣(古时指受过宫刑的阉人。即后来的宦官,太监)

(5) 征讨 。如:刑殄(征讨消灭)

名词

以五刑纠万民。——《周礼·大司寇》

刑者,恶之末也。——《管子·心术》

五刑者,五常之鞭策也。——《白虎通》

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说苑·政理》

严断刑罚。——《左传·昭公六年》。疏:对文则加罪为刑,收赎为罚。散则刑罚通也。

论其刑赏。——诸葛亮《出师表》

怒而滥用刑。——唐· 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因摸地上刑械。——清· 方苞《左忠毅公逸事》

(1) 又如:死刑;徒刑;刑均(受到同样的刑罚);刑劫(滥用刑罚。刑,刑罚;劫,挟持);刑杖(刑具,行刑用的棍棒)

(2) 通形。形容,形体

死生因天地之刑。——《国语·越语》

夫諒彊之国,必先争谋、争刑、争权。——《管子·霸言》

凡乱者刑名不当也。——《吕氏春秋·正名》

(3) 通型。法式,典范,榜样

刑于寡妻。——《孟子·梁惠王上》

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诗·周颂·我将》

贱有实,敬无用,则人可刑也。——《管子·侈靡》

(4) 星相术语 。如:刑克(刑妨,刑蹇。谓三刑,五行相克);刑害(三刑六害的合称);刑冲(指地支中相妨害的两类情况)

(5) 刑具 。如:动刑;上刑;大刑

(6) 姓

?【子集下】【刀部】 康熙筆画:6画,部外筆画:4画

〔古文〕

《集韻》同

。《說文》罰辠也,國之?罰也。从井刀,刀守井,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韻會》復古篇云:

从刀幵聲,剄也。?从刀井,?法也。今經史皆通作

?【卷五】【丼部】

罰辠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聲。戶經切

(?)罰辠也。假借爲典

字。从刀丼。易曰。丼者法也。此引易說从井之意。井者法也。葢出易說。司馬彪五行志引易說同。風俗通亦云。井者、法也。節也。春秋元命包曰。

、刀守井也。飮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又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內也。陷於害也。已上見玄應大唐衆經音義、徐堅初學記。夫井上爭水。不至用刀。至於詈駡當罰。五罰

不用刀也。故許以罰入刀部。謂持刀駡詈則應罰。以?入井部。謂有犯五?之辠者則用刀法之。同一从刀。而一系諸受法者。一系諸執法者。且从井非爲入井爭水。視元命包之說。正如摧枯拉?。安置妥帖矣。故其書百世師承可也。丼亦聲。戶經切。十一部。按此?罰正字也。今字改用

者、剄也。見刀部。其義其音皆殊異。

刑字组词

刑为谜底的谜语

刑字组词造句

刑字成语

刑的方言集汇

◎ 粤语:jing4

◎ 客家话:[梅县腔] hin2 [客语拼音字汇] hin2 [客英字典] hin2 [台湾四县腔] hin2 [海陆丰腔] hin2 [东莞腔] hin2 [沙头角腔] hin2 [宝安腔] hin2 [陆丰腔] hin3

◎ 潮州话:hêng5 (hê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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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刑 赵明宇

元城有句俗话:三天不吃饭,啥事儿也敢干。盘龙寨大当家的秦大头就是被饿得没辙,才上山当土匪的。

民国十二年,元城已是三年大旱,颗粒无收,多数人家断炊,呼儿唤女外出乞讨。秦大头家有瞎眼老娘,一个人讨饭俩人吃,肚里咕咕叫,像是装着一只蛤蟆。望着躺在炕上喊饿的老娘,秦大头一跺脚,干起了偷盗勾当。孰料去元城大户秦笑天家里偷粮食的时候,中了圈套,被秦笑天捉了,打得昏死,抛在卫河大堤上。恰巧李秀才路过,认得是秦大头,便把他背回家里,灌了半碗米汤,秦大头才捡回了一条命。

李秀才是个穷教书的,守着半屋子书,一肚子墨水,却没有余粮,倒是给秦大头讲起君子固穷的道理。秦大头哪里听得进去,作揖说,等俺以后有了出息,一定报答你的救命之恩。说罢,抱起剩下的半罐子米汤说,这个回家给我老娘喝。

秦大头回到家,背上老娘去了盘龙寨投靠土匪滚刀虎。秦母是个识文断字的人,骂儿子不争气。秦大头眨巴着小眼睛泪水涟涟,娘啊,咱这不是为了糊弄口饭吃,被逼出来的吗?等俺有了钱就金盆洗手,过安稳日子。

母亲大概也是被饿怕了,看看他,摇头叹气。蝼蚁尚惜性命,何况我儿?

不久,滚刀虎在一次抢劫中被砍了脑袋,秦大头做了大当家的,带领喽啰昼伏夜出,打家劫舍。几个月后,秦大头的势力越来越大,方圆百里有了名气,提起他的名字,人人胆寒,为之色变。

秦大头打劫有钱人家,主要是要粮食。秦大头要粮食不像其他土匪那样推车挑担抢了粮食上山,而是先绑了人质,不打,也不骂,只是关起来不给饭吃,然后以逸待劳,坐等送粮上门。挨饿的滋味儿生不如死,多数地主老财饿上三天就招架不住了,让家人送粮食和金银细软来赎人。

这一招屡屡奏效,被称为饿刑。

喽啰犯了规矩,秦大头惩罚喽啰,也是用饿刑,喽啰很快就服服帖帖了。

元城一带的大户人家被他绑架了一遍,榨不出油水了,开始绑架小商小贩。秦大头的势力越来越大,受到官府多次围剿。有一次,秦大头中了官府的圈套,弟兄死伤大半,带着残兵败将仓皇逃回盘龙寨。秦大头分析总是中圈套的原因,就怪自己没脑子,蛮干,需要有个军师出谋划策。就想到了李秀才。

夜里,秦大头亲自下山,把睡梦中的李秀才绑了,装进麻袋背到盘龙寨,酒宴款待。秦大头捧上一杯酒说,恩公,二当家的这把交椅给你留着呢,有吃有喝,何等快活啊。李秀才吓得尿了裤子,却一副凛然气概说,我是读书人,岂能和你这蟊贼同流合污?说完哼一声,把脸扭向一边。秦大头冲喽啰丢个眼神,李秀才被请进一个干净屋子里,大门上了锁。秦大头说,先饿他三天,不信他不入伙。

三天后,秦大头来看李秀才,李秀才成了面条儿,站起来的力气也没有了,蜷曲在墙角,耷拉着眼皮说,你一刀砍了我吧。秦大头愣了一下,跟喽啰说,每天好酒好菜招待李秀才。

又是三天过去了,秦大头再来看李秀才,已经死了。秦大头正想发怒,却看见一边的酒肉饭菜,不曾动一口。

秦大头蹙眉,让喽啰把李秀才抬到后山厚葬。 夜里,秦大头遣散喽啰,背上老娘闯关东去了。

原刊责编

谢挺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赵明宇,河北省小小说艺委会副主任,邯郸市小小说学会会长。迄今已在海内外报刊发表小小说1000多篇次,作品被《小说选刊》等多家报刊和权威选本选载,多次获奖,著有小小说集《鸡毛蒜皮》等5部。

洗 脚 雷三行

邹明德刚参加工作时教师工资低,很多人不愿干。可是,他没觉得当教师不好。校园里,大街上,学生见了毕恭毕敬喊一声邹老师好,他便满足了。

每天,他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有时间就钻研教育理论。他的日子过得很充实。一天上课,他发现学生赵鸣脸色煞白,说肚子疼,便放下课本让其他同学看书,带着赵鸣回到办公室兼寝室的房间。

红白相间的瓷盆腾腾冒着热气,赵鸣的一双脏脚浸泡在瓷盆里。一会儿功夫,赵鸣脸上有了红润。邹明德蹲下,双手抓着赵鸣的脚用力按着脚心。他听老人讲,肚子痛按脚心很管用。一只脚按了,他又给赵鸣按另一只脚

这件事,他已经忘却。几年前,邹明德进城办事。一个帅气的小伙子站在他面前大声说,邹老师,我是你学生呀。邹老师当年给我洗过脚呢!

邹明德想起来,面前的学生是赵鸣。十几年了啊!邹明德很感慨。

我从没忘记邹老师那双温暖的手。赵鸣动情地说。

赵鸣说他现在给县长当秘书,让邹老师有什么事情尽管给他说。回到学校,邹明德向同事们说起赵鸣,同事们立刻说他的机会来了。县长秘书是什么人啊!办事如探囊取物。邹明德说,我没什么事让他办呀。同事们就笑了。邹明德回到家里,对老婆提起赵鸣。老婆的眼睛瞬间闪着光彩:你怎么就没事?你没见你们学校领导,日子过得比你滋润多了;吃香的喝辣的,还整天黑着脸教训人。

邹明德恍然大悟。几天后,他专程去县城找到赵鸣,结结巴巴说出了想当学校办公室主任的想法。赵鸣笑了,说邹老师也想当官了。赵鸣又说,像邹老师这样优秀的教师,早应该提拔到领导岗位了。我找机会给县长推荐推荐。

果然,几个月后,邹明德当上了学校办公室主任。当领导好啊,可以喝免费酒,可以抽免费烟,可以发号施令。但让他郁闷的是,他上面三个领导动不动对他吹胡子瞪眼,特别是杨副校长经常对他指手画脚,时不时吩咐他干这干那。他把郁闷说给老婆听。老婆说,你有学生赵鸣呀。他一拍脑袋,对呀。

他找到学生赵鸣,诉说了自己的郁闷。赵鸣笑着说,当官没有忍耐力是不行的,再说你当主任才一年多,马上提拔不合适。他眯缝着眼,笑着说,看在给你洗脚的份上,我当上副校长就满足了。

一年后,邹明德当上副校长。副校长和主任就是不一样,每逢校长出差,校长把学校交给他。他在校长出差的时间里,俨然成了学校的一把手,他瞬间就学会了吹胡子瞪眼吼吼叫叫了;然而校长一回来,就轮不到他吹胡子瞪眼吼叫耍威风。这让邹明德很委屈。

他再次找到学生赵鸣。赵鸣没说帮忙,也没说不帮忙。赵鸣说,邹老师曾经给我洗脚,我还没回报老师呢。赵鸣把他带到县城最高档的洗浴中心,叮咛服务生,让服务生把他们最好的服务拿出来,好好给他的老师洗个脚。邹明德不但洗了脚,全身也被匀匀按摩了。他舒服极了,出来的时候赵鸣对他说,老师也累了,好好睡一觉吧。说着,赵鸣转身走了。

第二天,他再去找学生赵鸣,赵鸣像不认识他,爱理不理,说有什么事办公室里谈。他气炸了肺,狠狠瞪了赵鸣一眼,转身离开。

回到学校,邹明德见人就说当教师没意思,自己当年竟然傻到给学生洗脚。他经常对老师们说,别以为学生今后会记住你。这句话成了他的口头禅。 他整个人颓废了,经常为一些小事和校长斗来斗去。一年后,他被免去副校长职务。又一年,他病了,而且病得很厉害。

原刊责编

刘公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雷三行:原名雷文锋,陕西省柞水县人。2008年发表小小说处女作,此后陆续在各地文学刊物上发表小小说70多篇,有作品入选《小说选刊》。

车前草 肖建国

刚坐下来,就收到朋友发来的短信:猪耳朵死了,高兴吧。

谁?他一时没明白。今天他到公司来,是想处理运输队长大黄的事。这家伙,搅得他脑门子生疼。所以,他一时想不起猪耳朵是谁。

老车啊。车前草啊。朋友的信息再次发过来,他蓦然明白了。那个他曾经恨得牙跟痒痒的老车死了——要不是他拿着鸡毛当令箭,他现在也许混到了处级干部。不就是挪用了几十万元的公款吗?单位头头他都摆平了,可摆不平老车。那位姓车,竟然叫车前草的小个子纪检组长。

车前草就是乡下人叫的猪耳朵!这个外号还是他当年起的。那时,他真恨不得把这个猪耳朵红烧了,下酒。最终,他输了,开除党籍。他无法在单位待下去,下海办起自己的企业。记得有次在公园里,他看到瘸了一条腿的老车正在此翻一本很旧的书。他走近他。不吭也不笑,身体的阴影遮住了老车的书。

老车望他一眼,挪一下屁股。到底还是他忍不住。他说,我是蒋谈。老车摇摇头,表示不记得。他觉得他在装。

当年你亲自处分了我,我现在成了全县城知名企业家。

哦。老车慢慢抬起头:那你就要悔过自新,否则,照样有人抓你。

老车说得很慢,很平淡。没一点生气或者激动的样子。他觉得自己彻底败给了老车。败给了那个猪耳朵。如今猪儿耳死了,喜乎?乐乎?他说不清楚。

正回想往事,厚重的红木大门被敲响。他知道是大黄。他没好气地吼了一声:进来。大黄双眼通红,显得很悲伤。要开除你,知道难过了吧。他暗忖。离开了自己的公司,到哪里能找这么高的薪酬。

当初,他看中大黄,首先看中了大黄的技术。再者,他让人暗中唆使大黄把车开出去,卖些汽油赚酒钱,可大黄头摇得像拨浪鼓一般。于是,他决定把公司车队交给大黄管。

就在上个月,小车班去参加一个庆祝活动,没想到晚上停在路边的十多部小车全部被人刮花。他们车队买的是全保,当然不怕。只要说是自己不小心刮的,保险公司就会全赔。可没想到大黄竟然报了警。稍有点经验的司机都知道,一报警,属人为破坏,保险公司只赔七成,剩下三层,抓不到破坏者,只有自己掏。

他把大黄叫到自己的办公室,问,为什么? 大黄说话的声音也很慢:因为我不想说假话。

就这一句,把他气得七窍生烟。这世道,为了钱,很多人都在挖空心思说假话。我们只不过顺水推舟而已。好,你清高,这钱你掏去。

掏就掏。要让我说假话很难。大黄把他顶住了。他觉得这人脑子不是进水,就是被驴踢了。不曾想,三天前,大黄又做了一件他无法再容忍的事情。

你为何要揭发我和维修厂串通,骗取保险费? 因为你不该让我知道。 知道就要说? 不说良心受不了。 沉默一会,他换个话题,问:你怎么会养成这种鸟性格?大黄叹口气。幽幽地说:老板,你可能不知道,我跟一个人跟了十多年,学坏了。

哦,谁?

车前草,以前纪委的一个组长。

咣当一声,他觉得脑子里有面铜锣在使劲地敲,震得他神经砰砰跳。大黄继续说,可惜前天他走了,我好难过他摆摆手,让大黄出去。

好久好久,他的脑海竟浮现几行字:车前草,也叫猪耳朵,因为通常长在路上,任凭车子碾压,所以很皮实,是能够经受住蹂躏的顽强的生命。

原刊责编付小悦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肖建国,湖北襄阳人,现居广东惠州。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在全国各级报刊发表文学作品多篇,多次获奖。出版有小小说集《那年大雪》等。

七天迈一米 安石榴

我并不记得是哪一天发现这家面食店的。小店的铺面不大,纵深较长,没有遮蔽,三个空间由玻璃窗间隔开,都在人的视线之下。最外间左右各摆一张长条小桌,几只塑料凳。中间一间是操作间,靠西墙南北通长一张大面案。最里间是灶间,两组笼屉,每一组都是几个笼屉摞在一起的样子,冒着热气。

我站在最外间,把手包随手放在长条桌上,桌子上有酱油之类的调料瓶,满满的筷笼。这时候,穿白衣戴白帽的人撑起腰一边看过来,一边开口:来点什么?有素馅包子、豆沙包、馒头和花卷。是个中年男人,眉眼及脸的线条都很柔和,慈眉善目的样子,是容易让人信任的那种人。小店也干净利索,我从那天起,就是他的主顾了。

一眨眼三年过去了,仍然是那个姓单的店主开着他的小小的面食店。他似乎胖了点,脸圆了些。忽然有一天,老单的门口竟然燃起一个烤炉,已经播散出诱人的羊肉串香味了,老单站在烤炉旁专注地翻动着一排密密紧挨的羊肉串。我说:呵,拓展业务了?他笑了,似乎赧然。我兴趣盎然地进屋捧场,见最外间的两张小桌旁坐着三四个人,有吃,有等。果然,调料盒增加了孜然粉、辣椒面、盐和味素。操作间新添了一个冰柜正好填充西墙一面的空档。看来老单有所备哦。

他的羊肉串也和他的面食一样,干净、实惠、可口的家常味道。

因为是新增业务,人来的并不多,但我知道一定会有一些长远的顾客来支持他的新项目,就像从前支持他的面食一样。

就剩我和我带的女儿时,老单从外面进屋了。我说:羊肉串味道不错。 他呵呵笑道:是吗?我是刚刚做这个,多提意见吧。然后补充说:我在家试烤试吃了整一个月呐。

你怎么想起来做这个了?我问他。 他说:我每天下午五点之前就把包子馒头蒸好了,专等着人来买,总有很清闲的一大段时间,就琢磨着要不烤个串?他说完就又呵呵笑起来,烤炉我拿来一个星期了,一直藏在灶间,不好意思摆出来。

是嘛!我有些惊异。我真的不曾想,如此接地气的人也有所囧。

是啊,这一点,事先我自己都没预料到,我有什么抹不开面子的呢?可这是事实,这一步——老单啪地拍了下自己的大腿,重重地说,老难啦!接着,他朗声笑起来,很开心的样子,竖起食指,烤炉摆在距离门口一米处,这一米,我走了七天。他说这些话的时候,口气仿佛很是感慨,但显然把该放下的全放下了,他面带自豪,肩膀放松。

我带着女儿出来的时候,不自觉地回头看了一眼那一米的距离。是啊,我确定,的确只有一米。而且,可能谁都曾经面对过那样艰深的一米。

原刊责编刘磊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安石榴本名邵玫英,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2008年开始小说写作,已在《北京文学》等文学期刊发表中短篇小说、小小说若干。短篇小说集《大鱼》获得第八届黑龙江省文艺奖。

配套资金 三石

林小华在东港村支教三年,村里老小对林小华都不错,所以林小华便琢磨着帮村里的小学做点什么事。

跟许多村办小学一样,东港村的小学校舍也破烂不堪。林小华想着去争取点资金,将校舍修缮一番。说来也巧,县里恰巧向上面争取了一笔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维修乡村小学校舍。林小华有一个表舅在市委组织部当科长,出面帮忙,把这事搞定了。村支书村长和村小的校长,都向林小华竖大拇指,并让林小华负责维修工作。这也正合林小华的心意。

不过一个来月,县里的20万元资金便到了账。按照文件要求,乡里还得配套10万,但这笔钱却是迟迟没有到位。林小华拿着文件去找乡书记,乡书记对林小华说,县里的20万既然已经到账了,你们就先动工,乡里的配套资金早晚拨给你们。于是,林小华通过招标找来维修工程队,开始动工。

维修工程也不是很大,但工程过了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时,县里拨下来的20万已经用光了,但乡里的10万配套资金还没有拨到位。

林小华正发愁时,得知县里下发了文件,要求各乡镇配套资金一定要抓紧到位,便兴冲冲去找乡书记。乡书记说,文件我已经看到了,不就10万钱吗?眼下乡里也有点吃紧,你们去跟工程队商量一下,让他们先维修好了,乡里的钱,过些日子一定拨下来。

林小华回去后跟工程队商量了。工程队原本也就村里的人,倒是还好说话,答应垫付资金继续维修。又过了一些日子,工程便结束了,校舍修缮一新。

林小华很高兴,自豪感油然而生。不过,烦恼也随之而来。因为乡里的配套资金一直没有拨下来,而工程队又隔三差五地催要工程款,林小华只有不停地找乡书记。乡书记每次都答应得很好,但就是不见拨钱。一筹莫展之时,县里再次发文,督促各乡镇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说得极严厉,甚至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林小华从县里复印了文件,去找乡书记要求。乡书记一看见林小华便说,小林啊,又是为配套资金的事吧?你不用老是跑,有钱肯定拨给你们。

林小华也是急了,口气不好地说,不就10万块么,这么大的乡,那里挤不出这么点钱来?

乡书记笑着说,你口气不小,10万虽然不是个大数目,但乡里要用钱的地方多,不能光顾着你们东港一个村呀!

林小华不依不饶,可是,县里又发了文件,这可能第三次了,文件我都复印了一份。 林小华将文件复印件给乡书记看,乡书记不看,只是说,也不是我一个乡没有到位,别的乡镇也没有到位。

林小华不解地问,你怎么知道别的乡镇没有到位?

乡书记拿起林小华放在桌上的文件复印件,晃了晃说,这份文件告诉我的。 林小华仍不明白,拿过文件看了看,疑惑地说,文件上没有说呀? 乡书记淡然地说,如果都到位了,还有必要发文件么? 林小华愣了愣,感觉乡书记说得没错。 乡书记见林小华不说话,便拍着林小华的肩膀说,好了,我保证,只要别乡镇到位了,我就是砸锅卖铁,也将钱拨给你们。

林小华仍没有说话,无奈地笑了笑,然后低着头走了。

饿刑赵明宇 ——选自2014年2月24日 《贵州都市报》 洗脚雷三行

——选自《讽刺与幽默·精短小说》2014年第2期

车前草?肖建国 ——选自2014年2月14日《光明日报》

七天迈一米安石榴 ——选自2014年2月10日《涟水快报》

配套资金?三石 ——选自《教师博览》(原创版)2014年第3期

如何正确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准确确定基准刑,需要正确理解基准刑、正确确定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并正确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由此可见,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所应增加的刑期的总和。概括起来,也可以说,基准刑就是总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量刑起点与基准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定量刑起点是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也是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来确定的。当然,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该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也不同,所确定的基准刑就不一样。确定基准刑必须分步进行,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确保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的方向,第二步是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从而确保量刑不会严重失衡。这就是分步确定基准刑的意义所在。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的根据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否则,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在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是否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关键是看这些犯罪事实是否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审判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认定。

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在根据相应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手段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对于纯粹的数额型犯罪,如诈骗、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等,一般不以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犯罪手段情节,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例如,携带凶器诈骗的,就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

对于数额型犯罪,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对于超出起点的部分,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起点,而是以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那么,对于盗窃的数额则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只能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盗窃数额高一些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对于多次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亦同样如此。

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次数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作为重罪、更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情况下,犯罪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对于以多次作为定罪的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三次以上的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于未达到三次的次数,则一般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等数额型犯罪,犯罪次数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对于犯罪次数较多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对于结果犯,刑法规定将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对于超出基本犯罪事实的犯罪结果,可以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于刑法没有将犯罪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但是,对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某些数额型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的犯罪结果与犯罪数额一并作为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些犯罪结果则成为了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一部分,在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基础上,其他犯罪结果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并列选择的行为方式或者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方法实施犯罪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行为方式、方法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行为方式、方法,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前述提到的被告人走私、贩卖毒品的案例,被告人分别实施了不同宗的走私毒品犯罪和贩卖毒品犯罪,走私毒品海洛因10克,贩卖毒品海洛因20克,依法应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应以其中危害最重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于贩卖毒品超出起点数量的部分以及走私行为所涉及毒品数量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犯罪情形,行为人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情形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其重罪构成要件就有8种选项。如果行为人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持枪抢劫,应当选择持枪抢劫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剩余的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抢劫这两种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第一步是准确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准确确定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各种犯罪可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种情形可以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时,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情况以及需要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合理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举例说明:

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故发生争执,张三从地上捡起砖块朝李四头面部猛砸几下,致李四重伤,并造成八级残疾。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被告人持砖头砸被害人面部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八级残疾的后果,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结合本案伤害的部位等情况考虑,确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刑期,那么八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撬开王某的密码箱,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当地法院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标准的意见,盗窃金额1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撬密码箱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李某盗窃3万元,超出数额巨大起点2万元,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犯罪数额2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此计算,2万元可增加10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关于基准刑能否突破法定最高刑的问题。笔者认为,基准刑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这是毋庸质疑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陈学勇)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2007-02-02 21:56:10

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

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财产刑执行的意义

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如原大厂区法院年度应执行财产

刑案件总额为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元;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元。财产刑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

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执结率不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么造成财产刑不能切实执行的主要原因应当有哪些?从刑事案件的诉讼各阶段来看,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定罪名的刑罚处罚中规定了并处财产刑,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庭的判决得不到实现,实际上是空判;二

是财产刑的判决执行在审理和判决执行阶段没有一套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执行;三是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不落实,不规范。下面本人就谈一下对财产刑执行方面的一些思考意见。

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的各自职权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侦察权、提起公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三机关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就是通过法庭审理活动确定被告人是否实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并作出最后裁判。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侦

查、公诉、法律监督的三项职权,代表着国家行使控诉权,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理活动,支持公诉,是控诉的一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具备的法定条件为: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⒉证据确实充分;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各级法院均已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着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确立了新的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控、辩、审各方职责分明。按照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作为控诉方对其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不仅应当提供被告人犯罪行为方面的事实证据,而且还应当就适用法律对被告进行财产刑处罚方面提供证据,以与指控提出的适用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相符合,并提供给法庭作为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法庭在对被告人并处财产刑时,也应当根据指控方提供的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再结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只有这样才

真正地全面地按照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法庭审理,才是切实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进行理解适用。

在法庭上,控诉方提出的具体适用法律意见中有法律规定的并处财产刑的内容,如果控方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举证,那么,法庭在没有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证据情况下所作出的财产刑的判决,应当讲是没有事实基础的判决,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控诉方在向法庭提出应当适用有财产刑内容的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时,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举证,是造成法庭判决财产刑缺乏事实基础的基本原因。因此,要确立指控方在适用财产刑方面的举证责任就是为了保证法庭在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时真正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全面正确地体现司法公正,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有一个坚实的基础,防止

发生空判现象的发生。

在原大厂区法院和年度刑庭移送执行的财产刑案件中有%和%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法庭将指控方对被告人财产状况的举证,作为判决财产刑时的必要考虑,这为减少财产刑的空判现象,提高财产刑的实际执结率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财产刑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能力差造成财产刑执结率极低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庭对被告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不是根据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的审理而作出财产刑判决。由于我国刑法在确定罚金和没收财产数额时,对应否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经济情况未作规定。因而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如果不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就有可能使罚金数额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从而使罚金刑难以得到实际

执行。相同的数额罚金,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这就是罚金刑的最大弊端──不平等性。如果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完全不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势必因为罚金刑的最大弊端――不平等性,影响罚金刑应有作用的发挥。

在判决罚金刑时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作必要考虑,法庭以控方向法庭提供犯罪分子本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就是对有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被告人适当多判,对确无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被告可少判甚至不判,这将所使判处的财产刑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执行意义,避免了空判,这也是减轻财产刑执行压力的措施之一。

可能会有人认为,这样判处财产刑是否突破了法定量刑的限度和规定。其实不然,因为目前法庭审理已改革的审判方式中,控辩审三方中,控方对所指控的罪名负有举证责任,法庭是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对被告予以定罪和确定

适用自由刑或其他刑罚。那么,法庭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也应当按照控辩举证规则,根据控方的所举证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予以确定。这样进行审理和判决,从根本上讲,也是符合刑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庭只追求判决表面上的量刑法定,而不管判决后的执行及判决内容的实现,那么就不能真正体现刑罚的积极意义,而空判的财产刑处罚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只有确立公诉人财产刑适用举证制度,才能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克服罚金刑的最大弊端――不平等性,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立法上提高财产刑适用率的立法宗旨。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

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这对保证债权人在法院判决胜诉后的债权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建立被告人财产保全制度。刑事诉讼中的财产刑的执行在性质上虽不同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但在许多具体执行程序措施方法上应当比民事执行要更具有优越性。因此,在侦查和公诉阶段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清楚的被告人的各类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各种资产、各项债权等根据所犯罪行和可能受到财产刑处罚进行必要的财产保全。这一制度的建立对财产刑的判决和实际执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为财产刑的判决提供了重要的事实基础,也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了财产线索。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被判处了自由刑的同时并处了财产刑,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开始前的这段时间里,被告人及其家属或亲属对法院判决的

又打又罚往往产生敌对的情绪,总要想方设法的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为财产刑的执行设置重重障碍。没有财产刑执行的财产保全制度,待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开始时,罪犯的财产状况不明,执行人员调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使财产刑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之中,造成了难以执结或执结率低的状况。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执行人力和时间。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有承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而在财产刑执行中只能靠法院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工作效率比较低,如果再有罪犯及家属设置的人为障碍,就更不易查清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如果建立了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法院执行人员就可根据已知的保全财产的财产线索,使罪犯在短时间里就可受到经济制裁,从而提高了财产刑的执行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地产生

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防止发生新的犯罪行为。

在建立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主要是严格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在刑事诉讼期间,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为使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处于稳定状态,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或附卷移送其财产线索,这样既为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被告人有并处适用财产刑的财产证据提供基础,也为财产刑判决后的执行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使财产刑的执行有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避免了财产刑的的空判和无法执行。

有的同志认为,在刑事诉讼期间采取这些控制性措施于法无据。对此,本人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几种强制性措施里,控制人身权利的措施其强制性远大于控制财产权的强制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都可控制,其财产权从根本上讲也应当可以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否则,一旦发生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现象,司法机关必将在对被告人判决财产刑后的执行难以开展。

当然,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可以设定前提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在判处刑罚时并处财产刑。这样也防止了司法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权,保证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正确执行。

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控制性措施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财产的类型和自然状态进行确定和选择。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在法庭审理阶段,可由法庭根据案情审理和保证判决及时执行的需要而主动采取,法庭也可以根据公诉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的意见和提供财产线索向被告人或被告人财产的占有、使用、保管人采取。对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被告人财产可以由司法机关控制,也可以交由占有、使用人或第三人保管。

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对保障财

产刑判决生效后得到及时的执行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大大地减少了财产刑被执行人或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财产行为发生的可能,能够保证财产刑执行效率的提高。

由于最高法院已明确财产刑的执行不属于执行庭的业务范围,那么,这一工作究竟应当由哪一个部门作为工作机构呢?有人认为,应当由刑庭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机构,主要理由是刑庭是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从实现刑罚目的,维护法律尊严,做到罚当其罪来讲,就应当由行使刑罚手段的机构行使,而且刑庭对罪犯的财产情况了解充分,从法律上讲对财产刑的执行变更权应当由刑庭行使。对这种观点,本人认为不可取,因为虽然刑庭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与审执分离的司法原则相悖,而且也是不现实的。

例如,原大厂区法院刑庭在年度共审结刑事案件件,其中,需执行财产刑的案件件,占审结案件总数%,年度审结刑事案件件,需执行财产刑的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很显然,这么大的工作量由刑庭来完成是不可能的。如果将财产刑案件移送执行庭办理,则又大大增加了执行庭的工作量。原大厂区法院年度执行案件总的%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年度执行案件总数中有%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这些大量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地增加,占用了大量的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员,影响了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同时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和障碍较多,也使其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极少,这样的工作效率造成了事倍功半的工作效果,得不偿失。

落实财产刑执行机构的原则应当是按照审执分离,专业化的要求设置。目前,我国法院的各级执行机构正在改革之中,在成立各级执行局的内设机构中,就应当设立财产刑执行的专业部门,

这样就可以集中有限的执行力量,按照相应的执行程序,从事专门的财产刑执行工作,而且还可以集中力量统一调度。

目前财产刑的执行,由于执行程序和具体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使得财产刑难于执行,具体表现有:执行程序适用难,运用措施裁定难,执行对象追加难,能否中止决定难,外地对象执行难。

在财产刑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没有具体的刑事操作程序,是否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执行那样,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开始,到执行结案报结束,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困此,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操作不规范的较多,只能是根据应执尽执的原则,大胆工作,措施果断,只要将财产刑执行到位就行。对在执行中遇到的被执行人享有共有权的财物的执行则较少地考虑其他

权利人财产权是否受到损害,因为在执行中如何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共有财产或是他人财产在执行程序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在运用强制措施对罪犯的财产或罪犯享有共有权而以其他人的名义登记的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运用民事裁定还是刑事裁定,均难以确定,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加也是这样。

对罪犯的住所地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应否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没有规定,造成了执行人员去外地执行财产刑时,没有外地法院人员的配合;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要么被退回不予执行,要么杳无音讯,使住所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无法开展执行工作,如,原大厂区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起案件全部是这样的结果。要切实解决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就必须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有较为配套和完备的执行程序及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只有改革财产刑的审理

裁量机制,才能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只有建立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机构与执行程序,才能保证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全面彻底地执行,才能维护刑法财产刑处罚的法律权威,实现刑法的立法宗旨,真正发挥刑罚中财产刑的经济制裁和威慑作用。

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财产刑执行的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如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案件总额为31.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5200元;2000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113.5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1000元。财产刑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执结率不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么造成财产刑不能切实执行的主要原因应当有哪些?从刑事案件的诉讼各阶段来看,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定罪名的刑罚处罚中规定了并处财产刑,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庭的判决得不到实现,实际上是空判;二是财产刑的判决执行在审理和判决执行阶段没有一套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执行;三是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不落实,不规范。下面本人就谈一下对财产刑执行方面的一些思考意见。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方法与对策一、从立法上确立公诉人的指控举证责任,以此为事实基础适用财产刑,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的各自职权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侦察权、提起公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三机关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就是通过法庭审理活动确定被告人是否实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并作出最后裁判。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侦查、公诉、法律监督的三项职权,代表着国家行使控诉权,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理活动,支持公诉,是控诉的一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具备的法定条件为:

目前各级法院均已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着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确立了新的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控、辩、审各方职责分明。按照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作为控诉方对其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不仅应当提供被告人犯罪行为方面的事实证据,而且还应当就适用法律对被告进行财产刑处罚方面提供证据,以与指控提出的适用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相符合,并提供给法庭作为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法庭在对被告人并处财产刑时,也应当根据指控方提供的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再结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只有这样才真正地全面地按照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法庭审理,才是切实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进行理解适用。在法庭上,控诉方提出的具体适用法律意见中有法律规定的并处财产刑的内容,如果控方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举证,那么,法庭在没有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证据情况下所作出的财产刑的判决,应当讲是没有事实基础的判决,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控诉方在向法庭提出应当适用有财产刑内容的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时,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举证,是造成法庭判决财产刑缺乏事实基础的基本原因。因此,要确立指控方在适用财产刑方面的举证责任就是为了保证法庭在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时真正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全面正确地体现司法公正,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有一个坚实的基础,防止发生空判现象的发生。在原大厂区法院1999和2000年度刑庭移送执行的财产

处财产刑。这样也防止了司法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权,保证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正确执行。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控制性措施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财产的类型和自然状态进行确定和选择。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在法庭审理阶段,可由法庭根据案情审理和保证判决及时执行的需要而主动采取,法庭也可以根据公诉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的意见和提供财产线索向被告人或被告人财产的占有、使用、保管人采取。 对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被告人财产可以由司法机关控制,也可以交由占有、使用人或第三人保管。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对保障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得到及时的执行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大大地减少了财产刑被执行人或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财产行为发生的可能,能够保证财产刑执行效率的提高。三、建立和健全财产刑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

由于最高法院已明确财产刑的执行不属于执行庭的业务范围,那么,这一工作究竟应当由哪一个部门作为工作机构呢?有人认为,应当由刑庭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机构,主要理由是刑庭是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从实现刑罚目的,维护法律尊严,做到罚当其罪来讲,就应当由行使刑罚手段的机构行使,而且刑庭对罪犯的财产情况了解充分,从法律上讲对财产刑的执行变更权应当由刑庭行使。对这种观点,本人认为不可取,因为虽然刑庭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与审执分离的司法原则相悖,而且也是不现实的。例如,原大厂区法院刑庭在1999年度共审结刑事案件167件,其中,需执行财产刑的案件10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60%,2000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99件,需 执行财产刑的13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7.34%,很显然,这么大的工作量由刑庭来完成是不可能的。如果将财产刑案件移送执行庭办理,则又大大增加了执行庭的工作量。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执行案件总的19.81%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案件,2000年度执行案件总数中有21.1%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这些大量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地增加,占用了大量的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员,影响了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同时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和障碍较多,也使其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极少,这样的工作效率造成了事倍功半的工作效果,得不偿失。落实财产刑执行机构的原则应当是按照审执分离,专业化的要求设置。目前,我国法院的各级执行机构正在改革之中,在成立各级执行局的内设机构中,就应当设立财产刑执行的专业部门,这样就可以集中有限的执行力量,按照相应的执行程序,从事专门的财产刑执行工作,而且还可以集中力量统一调度。

目前财产刑的执行,由于执行程序和具体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使得财产刑难于执行,具体表现有:执行程序适用难,运用措施裁定难,执行对象追加难,能否中止决定难,外地对象执行难。在财产刑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没有具体的刑事操作程序,是否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执行那样,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开始,到执行结案报结束,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困此,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操作不规范的较多,只能是根据应执尽执的原则,大胆工作,措施果断,只要将财产刑执行到位就行。对在执行中遇到的被执行人享有共有权的财物的执行则较少地考虑其他权利人财产权是否受到损害,因为在执行中如何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共有财产或是他人财产在执行程序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在运用强制措施对罪犯的财产或罪犯享有共有权而以其他人的名义登记的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运用民事裁定还是刑事裁定,均难以确定,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加也是这样。对罪犯的住所地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应否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没有规定,造成了执行人员去外地执行财产刑时,没有外地法院人员的配合;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要么被退回不予执行,要么杳无音讯,使住所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无法开展执行工作,如,原大厂区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16起案件全部是这样的结果。要切实解决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就必须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有较为配套和完备的执行程序及法律法规。综上所述,只有改革财产刑的审理裁量机制,才能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只有建立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机构与执行程序,才能保证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全面彻底地执行,才能维护刑法财产刑处罚的法律权威,实现刑法的立法宗旨,真正发挥刑罚中财产刑的经济制裁和威慑作用。

六害自刑三刑 【寅巳申---子卯刑】

地支六害

白天晚上阴阳之气交感融合,这样就有了地支六合,六合之后又产生了六害,有了六害,反而害怕白天晚上的阴阳之气,六害实际上是十二支争强好胜的结果。

子未相害,与子未各自的冲合也有关系,如子日生人怕午来冲,可是未却去合午,这样,子未自然就互相损害了。

丑怕未来冲,但未相合,所以丑午为害。

寅怕申来冲,但巳申相合,所以寅巳为害。

卯怕酉来冲,但辰酉相合,所以卯辰为害。

申怕寅来冲,但寅亥相合,所以申亥相害。

酉怕卯来冲,但卯戌相合,所以酉戌相害。

凡人命中有六害再遇上羊刃、劫煞、官府等凶神,一定会有大灾祸。

如果处于死绝状态,主人多谋少成,喜欢学别人的模样。如果入贵格,主人有节操,善于投机弄权。如果入贱格,主人多诈,贪婪,卑鄙,吝啬。

处于死绝状态,主人多做毒害,伤残,倾覆一类的坏事。如入贵格,主人大权在握,管理刑法狱监之事。如入贱格,主人多作非法不义之事。

子未相害,处于生旺、死绝两状态都对六亲不利。如入贵格,多为妻妾争斗所累。入贱格,一生孤独无靠。

酉戌相害,处于生旺状态,主人不能容物,多刚愎暴戾。处于死绝状态,主人残酷无情,妒忌贤能。入贵格,往往罗织罪名,残害无辜。入贱格,主人凶残,阴险,歼妄。

大凡命中有六害,大都主人一生孤独,骨肉分离,钱财短缺,女人最怕命中遇上六害,分析六害,还须结合命宫来考察,看六害落在哪一宫,然后再进行详细的判断。

在古籍中,一直都是这样的称呼,但不知从何时起,六害又冒出了个穿字的称号。这一个穿字,就把六害给变味了,从名称上已不能一下子明白穿就是害的原理,穿与害似乎风马牛不相干。所以,穿这是命理学上一种畸形术语,多亮命理因此就从不说穿字。害就是害,古人给起这个名,就很形象、很到位,我们后人无须自作聪明。

地支六害,两字相互相害,关键就在一害字。顾名思义,害,就是相互伤害、相互损害、相互危害、相互祸害、相互残害的意义范围。

因此,地支六害,有别于六冲、六合,他有着两重性。在五行生克上论,虽是相生、相泄、相克的关系,但其却又别于单纯的生克泄的性质。他们有着既相生、相泄、相克的五行性质,又有着相互伤害、残害的性质。而且其伤害、残害的性质,又是叠加在五行生克泄之外的一种特殊五行组合符号。

六害可以一对一相害;也可一对

也可隔位、遥远相害。

甲子 丙戌 庚寅,年月未子两近邻,也是一对一相害。 例

壬寅 辛巳 戊子,年月两寅与日支一巳相害,是二害一。

壬寅 辛巳 庚寅,这是三寅与一巳相害,既是三害一,也是三夹一相害。 例

癸卯 丁巳 辛卯,寅与巳,中隔月令,这是隔位相害。 例

癸卯 丁未 乙巳,寅在年、巳在时,这是遥远相害。

隔位相害、遥远相害,虽有害的意义,但基本没什么实质性作用。因为力量、距离发生了变化。害者,只所以能害,就是太近了,才会发生相互伤害的事情。但到底有无害的实质,还需要结合八字整体组合而论。

近害,距离近,力量就大,六害的性质就最强。二害

但到底能害到什么程度,也需要参看整个八字组合和格局的好坏决断了。 所以,八字中六害,虽然是个组合性的标志,但不能独立地去论他,一看到害就断出个事情来,没这么简单。有些八字组合好、格局好,或六害有解,六害伤害、残害的性质就减轻或没了。有些八字组合不佳、格局差,或六害无解,害的性质就很强、很凶。

地支六害,从地支五行生克上论,就是相生、相克、相泄的性质关系。而害的性质,是叠加在五行之外的符号、组合上信息标志。因此,在论格局成败命运大框架时,一律以生克法论,不论六害。

但在论断命运细节,断具体事情、事件、六亲时,必须论其六害,这是个重要标志。不过,在这里只要清楚六害的原理和应用就可以了。关于六害具体断事,如何论断,以后会专有论著,这里专讲格局方面,就暂不过深、过多涉及。

两寅夹害一巳。

子未近害。

两申害一亥。

两寅害一巳。

中未近害。

申亥近害。

日时未子近害,年支一子也可隔位害未。

年月戌酉近害。

三子害一未。

年月申亥近害,时支一亥还可遥远害申。

日月申亥害。

日时巳寅近害。

一部《子平真全》本来就没举多少命例,命带六害者,随便就找出了12例,可能还有遗漏了的,这就不说了。多亮为什么要找《子平真诠》中例子说事呢?

因为这12例都是富贵命,最具有代表性,拿来说事就最具说服力。由此可见,六害中害就不关格局成败。六害的害,多体现在健康、灾祸、六亲以及一些细节性命运信息上。希望学习者记住。

《三命通会》有说:六,六亲;害,损也。犯之主六亲上有损克,故谓六害。

《三命通会》又说:可见命犯六害,大忌干支相伤,日时上最紧,身命宫次之,便是贵格,贵自贵,害自害,两不相掩。

暗合,无资格参与格局大象,解其冲刑六害就更谈不上 什么是暗合?

所谓暗合者,就是偷偷、见不得人的苟且之合。所以,这个暗合,就上不了台面,他没有大的正面、负面能量,只是一种阴暗性的小活动标志,因此暗合,没有资格、也没能量左右格局大框架,只能在阴暗中搞些小动作。所以,多亮在《地支暗合在八字中正确应用》文章中就有说明,及其应用法。

想想,六合、半三合、三合局,这些正大光明的组合,力量、性质都很强,对于有些刑冲都解不了,一个只能暗中搞小动作者,有何德何能,解其性质、能量比他强大得多者呢。

三刑中自刑

自刑者,说白了就是自己刑自己的意思。自刑者有辰辰自刑,午午自刑,酉酉自刑,亥亥自刑。

自刑是在六爻和八字里经常遇到的一种格局,分卦外和卦内两种主要形式,卦外自刑主要是来自社会,政府,天时,地利等大环境造成的.卦内自刑来自先天和周遭的人际关系造成的.卦内分伏刑、动刑、静刑、局刑等等。卦外刑来自年月日时,四刑,各有力量大小,缓急,长远等分别.自刑的主要表现意向有以下几种:自杀、自残、自虐、自私、自恋、自寻烦恼、自闭。自刑为喜,自能在法律,艺术等方面很有造就.但是既有刑必然带有某方面的不足.人生无完美, 大抵如此,不能改变.

自刑为忌时细解如下:

,怀才不遇,忍辱负重,屈服于外界压力,受到不公正待遇,又无力抗争,自感低人一等,失去学习或生活乐趣,把自己看成多余的人.悲观抑郁,自闭感严重.人事之象有:身体臃肿,啤酒肚,练功,坐禅,修炼之事象.暴饮暴食,减肥,吃药,喝药,服毒,吸毒,酗酒,胃癌,乳房肿瘤.绝食.

人事之象有:脾气暴躁、身体烫伤、酗烟、自焚、惊吓自己、空想、孤僻、自缢、精神抑郁、失眠、近视、心律过速。

为了逃脱惩罚畏罪自杀。或有家庭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之间、叔伯之间,或在工作单位同志之间和社会的邻里之间,由于争吵怒气难消,尤其自感吃亏、气不过时,易由于一时感情冲动丧失理智而自杀。

人事之象有:自残撞车,割脉,刺青,整容,用手枪自戗.跳楼,气喘,练武,皮肤伤疤,大喊大叫.

水有从众感,一些平日称兄道弟,讲江湖义气的青少年,一旦为首者产生自杀念头,其他成员易盲目从众自杀。

人事之象有:贪欲太多,生闷气,纵欲伤身,煤气自杀,喝药,跳河,性病,健忘,手淫.冷漠.

自刑者,就是自己刑自己。因此,构成自刑的条件,最少必须是两个辰、两个午、两个酉、两个亥,才算自刑自。一个字就不能刑、也就不能构成自刑。 三个、四个字都可论自刑。而且愈多,自刑得就更厉害,甚至于会大凶。因为自刑者愈多,八字就愈偏枯。既就是从顺格八字,自刑的字愈多,五行之气不顺畅,就也不吉或格局难以上佳。

自刑者,两字紧挨,刑之性质就强,中隔作用就减弱或无。但运岁引发,就犹如拉近了距离,刑之加重。

总之,凡是三刑,只要有个刑字,刑得愈厉害,五行之气就愈不流畅,因此就会愈坏凶。所以,多亮见到过四酉字、四午字、四亥字八字,不但是平民,而且一生灾伤累累,也都难有寿。古书中记载关羽八字是四戊午、张飞八字是四癸亥,看来是不可相信的。这都是传说,如小说一般,是虚拟的。

另外,自刑者,一般有两个字者常见,三字以上者就少见了。常见两字自刑者,八字整体组合上佳者,一般就没有自刑的性质了,或会减弱无大不吉。如果八字整体组合差坏,自刑的刑之义就会突显出来,什么不吉之事都会发生,天灾人祸、自找的灾,都有可能发生。

因此,把自刑这一标志,不可专一的理解成,自刑之灾就是自己找的,这个就不一定了。自刑的自,是指五行自己,而非指命主本人自己。

在论断格局成败时,不考虑自刑带来的刑之义,单论五行数量多少、力量强弱及生克关系即可。在涉及到吉凶、断具体事情时,再考虑自刑所带来刑的问题。

例如

庚戌 乙酉 辛酉 乙未 A、论格局成败

酉月令建禄格。酉字两个就多且重,还透劫财,身就强旺。建禄格身强旺,本来最需要用官星或食伤,但无官星有财星不见食伤,劫财合而坏财,就是破格八字。行火运官杀可制劫财救财,有水运可化劫生财,就能发达一些或富裕一些。但命局无用神,终是常人命。

所以,在论格局成败时,把两个酉就看成太多、太强、太重论就可以了。而不涉及刑之义带来的问题。

B、论酉酉自刑的吉凶以及涉及到的人和事

身强旺,劫财坏财,两酉是日禄,逢自刑必是个不吉标志。

所以,不用看大运,也可以推知,可能会有先天性灾疾,严重者会残疾。实际上,命主先天小儿麻痹症,双脚残疾。

结合格局大象吉凶,就可断很难有妻子。实际上,因为残疾,未婚。

事实如此。

尤其是己丑运,就极为难过了。

事实如此。

这个八字,围绕两酉自刑,就可断出这么多的事。如果细断流年,围绕两酉自刑,还可推断出坏事的流年应期信息。

例如

丙寅 壬辰 丙午 A、论格局成败

两辰中隔,也有自刑的一些信息存在,运岁引发时就会出现。但论格局成败时不用考虑。食神格,身弱食神生财就太重,不见印和劫比,身太弱,不用看运,就可定性是常人命。

B、有运岁引发,辰辰会拉近距离自刑,必有灾疾

因为身弱,辰是日主之库,逢刑冲就会变墓。戊辰运必引发,可构成三辰自刑,必见灾。实际上,这步运中,得过肝疾病,经历了九死一生之劫。

总之,自刑与任何三刑一样,这是个不吉标志。但不吉有轻有重、有不吉的方面。就需要结合整个八字吉凶而论了。当不该涉及到刑的问题时,就不论刑,当涉及到刑的问题时,就非要论断个清楚不可。

六合、三合都解不了六害

六害,是个有别于刑冲合会的标志,因此六害的害字作用不参于格局成败论。根据多亮研究应用论,特别是六害二字紧挨者,六合、三合、半三合,都是解不了的。惟有八字整体配合、流通上佳者,六害的害字信息,会趋于减弱或无。如果八字整体组合、流通性愈差,或再有刑冲遇之,害的信息愈厉害,甚至于会大凶。

六害的害字作用,不参于格局成败论。害,主要关系着本人、六亲的吉和凶。有书中有说,神煞中天月二德贵人、天乙贵人可解六害。实际上有者是解了,有者也未解。根据研究和应用证明,一些八字并非是贵人星解了六害,而是八字整体组合、配置好,才使六害的害,没发生大不吉。而一些八字中六害也带贵人星者,因为八字整体组合不吉,照样发生灾凶。可见贵人星解六害之说,都是站不住脚是理论。

例如

劫财

偏财

日柱

伤官

例如1970年女命庚戌

乙酉

辛丑

壬辰

正财

食神

伤官

比肩

劫财

偏印

正印

偏官

大运:甲申

癸未

壬午

辛巳

庚辰

己卯

戊寅

丁丑

始于:197

31983

1993

2003

2013

2023

2033

2043

年月戌酉犯六害,日月丑酉半三合,辰戌可六冲。实际上,并未因丑酉合、乙庚合而解了戌酉六害、辰戌六冲。现实情况,父亲在八十年代初就早逝,惟一的一个弟弟在2003年车祸而早亡,09年老公外遇,2012年开始闹离婚,2013年4月正在上法庭打分割财产官司。此命惟一的两个方面好处,一生不缺钱,生了两个儿子。

实际上,可以明白六害、六冲、半三合的关系、意义,但大可不必纠缠在其中,论其谁解谁。五行本是多维反应,论谁解谁,复杂了就很难理出头绪。因此就可化繁就简论,反省事。

进一步分辨,身强劫财合而克偏财,初运劫财更旺,偏财被劫就克父亲的标志。

进一步论,劫财强而坏命局大事,伤官泄之不力。劫财者女性的兄或弟,从这两个方面就已可知,这命有克弟弟的信息了。

壬午运2003癸未年,午火克不了金,反助土,辰戌丑未全土就旺,土金两旺水浊灭,劫财无泄无制自崩灭。弟弟就这样没了。

建禄格身强旺,就得用伤官泄,喜财星。但财被劫,财与夫星官杀就通不上气。加上没正官,戌墓中有偏官与酉害,这就已是克夫或不利婚姻的标志。

运到辛巳,巳酉丑三合比肩局,夫星巳火出被合局坏之,比肩局又合走了夫宫,就是不死夫,必是离婚的行运标志。尤其巳酉丑三合比肩局合走了夫宫、合走了夫星,就是有姐妹争走夫之象。从这一点上论,夫不会死。换句话说,夫有了外遇新人选,俩人好上了,夫肯定就要离婚了。事实确是如此的经过。

例如

食神

正财

日柱

劫财

乾造:丙午

己亥

甲申

乙亥

偏官

正官

偏印

正印

比肩

劫财

食神

伤官

大运:庚子

辛丑

壬寅

癸卯

甲辰

乙巳

丙午

丁未

始于:197

21982

1992

2002

2012

2022

2032

2042

八字两亥夹害一申,申金七杀是子星。地支金生水、水克火,不能流通,两亥既泄又害一申,就非常强大。八字整体组合太坏,一看见有此标志,就可知道定克儿。

运到壬寅,2000庚辰年,惟一的儿子17岁,得白血病,于2001辛巳年去了。为给孩子治病,借贷20多万债务,儿子也没救下,债务压得得命主不能安心。可谓命苦!

若按天德贵人星查法,时干乙木就是天德贵人。若按月德贵人查法,日主甲木是月德贵人星。若按天乙贵人星查法,亥是天乙贵人星。这三大贵人星,照样没救下命主的儿子。

关于六害方面,因为不涉及格局成败,就不多举例说明了。到专论吉凶、六亲相关内容时,再作细论。

例如

癸酉 丙戌 辛卯

月日戌酉犯六害,年月辰酉合、日时卯戌合。但这两个六合是解不了六害的。财星与妻宫犯六害,所以父亲肺癌,妻子有过肺结核病。命主一生必受父亲、妻子疾病带来的苦害。

三刑的确定,是根据地支的数。地支中每隔七位为冲,隔十位为相刑,隔六位为相合,道理是一样的。

寅巳申为什么叫无恩之刑呢?

因为寅中甲克巳中戊土,戊与癸相合,癸生甲木,癸是甲之母,戊娶了癸,那么戊该是甲之父,甲克戊,如同子克父,那就忘恩负义了,巳中丙克申中庚,申中庚克寅中甲,道理也是这样,也可以说,寅中丙克巳中庚,巳中戊克申中壬,申中壬克寅中丙,彼此不顾相生之物,反而还遥相克制,所以叫无恩。

寅巳申相刑生旺,主人持重少语,寡欲无情,多做忘恩负义之事; 处于死绝状态,主人对人当面赞誉,背后诽谤,为人忘恩负义; 命中入贵格,主人惨毒嗜杀,好立一番功业; 入贱格,主人言行乖戾,贪吝成性;

女人命中寅巳申三刑,多主分娩流血过量,胎儿受伤。

寅申巳三刑

《三命通会》论:寅巳申何以谓之无恩?盖寅中有甲木刑巳中戊土,戊以癸水相合为要,则癸水者,甲木之母也;戊土既为癸水之夫,乃甲之父也,彼父而我刑之,恩斯忘矣。巳中之丙刑申中之庚,申中之庚刑寅中之甲,准此同义。又云:寅有生火刑巳上生金,巳上寄生之土刑申上长生之水,申中生水刑寅中生火。不恤所生,遥相克制,故曰无恩。

对于寅申巳三字,到底是两字一组论三刑呢,还是三字全才论三刑呢,从古到今就和丑未戌一样,没有定论。如今有人两字也在论三刑,但大多数人还是把三字全者,才作三刑论的。到底那种正确呢,还是都正确?

如果两字就论三刑,这可与六合、六冲、六害,有些又就重叠了。如寅巳,是六害;巳申,是六合;申寅,是六冲。

其实,根据《三命通会》中说法理解,加上实践应用检验证明论,寅申巳三刑,就是三字全,才相互三刑,这与丑未戌一样的道理。

所以,凡见到的八字,有两字者,大多数都在三字全的运岁才发生灾难,或发生一些不吉之事的。

例如

庚寅 癸亥 丁巳

命局有寅巳无申字。实际情况,癸巳运1980庚申年。 三刑齐全时,因摄淫秽照而判刑。

例如

乙巳 乙卯 乙酉

命局有寅巳无申字。实际情况,戊申运,寅巳申三刑全时,于1996丙子年,死于肝癌。

例如

甲戊 甲申 丙寅

命局寅申无巳字。实际情况,在寅申巳三字全的己巳运,1997丁丑年翻车之灾,人虽无事,却惊吓、花费不少。

例如

命局有申寅而无巳。实际情况,运到癸巳,寅申巳三字全时,在1996丙子年,受大案牵连而丧失了工作。

例如

乙巳 丙申 辛卯

命局有巳申无寅字。现实情况,大运或者流年碰到寅字出现,寅申巳三字全,就有事。2010庚寅年戊寅月丧母,庚辰月走路摔断手臂。

壬寅运三字全,期间发生重大打架斗殴,险些伤人性命,惹上官非。

寅申巳三字构成三刑的条件

三字全才是三刑,两字不论三刑。命局一二字,运岁中三字全可论三刑。不管三字相连,还是中隔,只要三字全,就论三刑。

就把三个字按五行生克法论之,是正格、是奇格分而论之即可。

若是常人命,性格好动或好武,喜武性之类事或行业。总之寅申巳三刑,是的动性组合,就是武性标志。

例如

辛巳 甲寅 丁卯。

已知资料: 屠大山(1500年-1579年),字国望,号竹墟,明朝政治军事人物,鄞(今浙江宁波)人。官居尚书。

A、论格局成败

巳月令中庚透,就是七杀格。年有官透,但年月官杀不作官杀混杂论,统作七杀看。七杀格身旺,本可正用七杀,但有伤官,就可作伤官制杀论。身伤杀基本三停,格局就可成。成格局者不富则贵,七杀格伤官制就主贵。

B、格局高低

身伤杀基本三停,格局就高,一路行运不破格、不损格局。因此就属大贵档次(省部级就属大贵档次了)。

C、论行业、职业

前面说过,寅申巳是个武性标志。命贵带此三刑,就可武贵。

这个三刑,本来还有很多信息可断,但除上面两条外未知,因此就不需要论断。军事人物,性质就属武。

例如

丙寅 丙辰 癸巳

已知资料:副师级。暴躁、风风火火的性格,但文上也不错。

A、论格局成败

寅月令甲透,偏印格。身旺的印格有官可用官。官星癸水根通辰中,官印两不碍,寅申巳三字相互作用,印根不伤,因此格局就可成。印格用官必贵。

B、格局高低

官星力量不够,财星在支多少有些受损(寅当令申受损)。加上前面东南木火运(本喜金水运),因此格局就属小贵或中等之贵。大贵之格就达不到。

C、论行业、职业

但地支三刑力量强大,必是武贵官职。虽有文彩,但不能文贵。

例如

丁巳 戊寅 辛酉 A、论格局成败

印格,身旺本可用官,但官不透,支有申酉金克寅木,又有寅申巳三刑,官星必坏。伤官临旺,印被比肩所化,伤官就无制,必是破格命。就是平民百姓了。

B、论吉凶

支带寅申巳三刑,官星坏之,伤官凶神居时无制,就是不吉命,或说就是凶命。《鬼谷遗文》曰:君子不刑定不发,若居仕路多腾达;小人到此必为灾,不然也被官鞭挞。由此可断,伤官凶神无制、又逢三刑,必是刑牢囚徒命。

实际情况:16—17岁就坐了牢。无子女。庚申运又进了牢房,这次被判无期徒刑。十足的凶命,必死在牢房断了后。因为庚申、辛酉都是凶运。

我们已知,寅巳申三字,是相互相刑的性质关系。有些八字,因为寅巳申三刑,三字的力量强弱,会直截关系到格局成败。而且为了辨别八字喜忌五行、为了论断运岁,往深里论断,就必须涉及到三刑三字,在相互相刑中,谁最受伤。因为最受伤的这一五行,就代表着不好的信息。是何十神、在何位置,就相应到了具体方面或六亲的一些信息。这在论断定性吉凶、论断流年时,就很重要。 看寅巳申三字,谁最受伤的方法,就是看那一字力量比最弱,最弱者是谁,谁就最受伤。这就涉及到了八字整体力量分布状况。如八字中金多金旺,最受伤者就是寅木;如八字中木多木旺,最受伤的就是申金;如八字中火多火旺,最受伤的也是申金;如八字中金水旺,最受伤的就是巳火;如八字中木火比较强旺一些,受伤的也是申金。

当然,寅巳申三字的排列,位置不同也比较关键。比如三字力量在基本上相当时对比,如果是申当令,寅在年、巳在时,寅与巳中隔、申与巳遥远,最受伤的就是寅木。

例如

丁巳 戊寅 辛酉

整个八字中,巳火当令,但金的党众多、金又长生在巳,比较最受伤的就是寅木。所以,最需要的官星吉神最受伤,而忌神伤官凶神最旺,又无制,这就构成了一个凶的信息标志。正气之神坏了,凶恶之神强旺无制化,人必邪恶,走上犯法道路、成囚犯,就是顺理成章之事。 例如

丙寅 丙辰 癸巳

这一命造,巳火与申金遥远,巳火还有辰土化,巳火就伤不到申金。但寅木当令,与申紧邻,申金就最受伤。所以,用官者官不够旺度,就喜财之生,但财受伤,格局虽然成之,但会因为这一点,也是个不足的方面,格局就相应的不算高,或打了折扣。

涉及到出生前后家境、六亲时,年支财星就很关键。财星在年支比较受伤,一者出生在平民家中,幼年家贫苦。二者,也不利父寿。

命局已有了不利父寿的标志信息,就查看第一二步是何运,运好亲寿就能高一些,运不好父亲就难以过得去。初运丁卯,木旺生火,木火共同来对付申金,就是父亲寿关运。1950庚寅年寅冲申、偏财被克,父亲开始疾病。1953癸巳年,木火两旺,引发寅巳申三刑,刑的就是申金偏财。因此,这年父亲就病逝。

三刑中子卯相刑

子卯为什么叫无礼之刑呢?子属水,卯属木,水生木,那么子水为母,卯木为子,子母相害,有违人伦,子中癸水,戊癸相合化火,伤了卯中乙木,所以子刑卯,卯中乙木,乙庚相合化金,死于子位,所以卯刑子,子卯因夫星见刑(戊为癸之夫,庚为乙之夫),女命遇之,最是不吉,所以叫无礼。子卯相刑生旺,主人威武严肃,气盛性暴,不容于人;子卯相刑死绝,主人怠慢马虎,为人狭隘,不讲孝悌,危害妻儿,仇视六亲;命中入贵格,主人多掌兵权,但时间不长;入贱格,主人凶暴,多招祸害。

三刑者,有子卯刑,丑未戌刑,寅申巳刑,辰酉午亥自刑四种。通常把这四种刑,一般可总称其三刑。刑者,就是刑牢、刑罚、刑伤之义。在命理上,可泛指一切不好的坏事,多带有刑牢、刑罚、刑伤等灾的性质。但这只是对刑字的直义理解,对于有三刑的八字,就不可一概而论。有三刑的八字,有富贵命、有贫贱命,有吉有凶、有轻有重、有体现在不同的方面性质。所以,论命不可一见有三刑,就轻易定性好坏,这是个很复杂的程序,而且也充满着命理学辩证法,就需要仔细辩论。

《鬼谷遗文》曰:君子不刑定不发,若居仕路多腾达;小人到此必为灾,不然也被官鞭挞。是何意思呢,如何理解呢?

在命理上,所谓君子者,就是指达官富贵命;小人者,就是指常人、贫苦命。以格局论,够上富贵格,柱中若带三刑,就可因刑而发达、腾达富贵。常人命、贫苦命,柱中若带三刑,就十有八九都是灾害、灾难的标志。不然也会有官司、遭刑牢之灾,被官方打击。

子卯刑、卯刑子

八字命学初始阶段,关于子卯刑,有过子卯午三字见全,才论相刑之说。由于命理学不断发展的完善过程,逐步变化成了午午自刑,子卯相刑,就没子卯午三刑了。经过后来命理学实践的长期验证,证实了子卯相刑、午午自刑,在实际应用中是正确的。从此子与卯之三刑,就这样确定了下来。

但是,《滴天髓任氏评注》一书中,对子卯相刑提出了子刑卯,卯刑子,是谓相生,何以相刑?的置疑。

其实,五行本就是多维性质,如巳,既是克金的火,也是金的长生。这并不矛盾,就是双重性质。巳,何时是金的长生,何时是克金者火,就需要辩证法论断。这正是阴阳五行辩证法学理的奥妙。子刑卯、卯刑子,又何偿不是如此的道理呢?所以,任先师未能辩证的理解子卯相生、相刑的命理,就犯了教条思想错误。

单从子与卯这两个地支所藏人元上来论,子水是纯纯的水,卯木是纯纯的木。太纯的水、太纯的木,水就不养木、木就反感水。还有子水本是卯木之母、卯木本是子水之儿,但子中癸与卯中乙又同为阴性,癸又如乙的后娘,就是枭神性质。有此两种因素,母子相互排斥,长幼尊卑无序,就无礼、无情了。因此,子刑卯、卯刑子,定义无礼之刑,就具道理。

但在八字应用上来论,根据多亮研究应用证明,子刑卯、卯刑子,并非一见两字就论刑。因为他们既是相生的关系,又是相互相刑的双重性质关系,这就涉及到了两五行数量、力量对不对等,也涉及到了八字整体组合性的综合问题。 所以,子与卯,既是相生相泄的关系,也是相互刑的关系。因此,子与卯,何时论生泄有情,何时论无礼之刑,就必须根据各八字辩证法进行论断。不然,笼统论之,不能双向思考问题,就会出现任先师的困惑、置疑。

子与卯,既相生相泄,又是相互相刑的双重性。因此,多亮命理法认为,需要通过辩证性法理理解后,有法步骤的分开应用。

子卯两字一对一时,紧挨者,可论三刑。隔开者不论可论可不论,但一对

在论格局成败时,就把子卯看成生刑的五行关系,既生之不畅、刑之不伤论。一律按格局成败的要求去论成败。别的暂不涉及。

他除了关系到人品、性格、吉凶、六亲之外,还是个有关事业行业、职业的标志。

不管是一对一,还是一对

一律按格局成败的要求,只管去论成败。别的暂不涉及。按分正奇格法,及正格取格法,与别的类型八字同方法论之即可。

辛卯 丙子 辛卯

一眼望去,就知道不是奇格,必是正格。就按正格取格论之格局成败。卯当令就是正印格。印格就怕财破格,两辛金与两丙合之,一合两好处,一好可救印格不破,二好身旺财也可牵制比肩日主。印格身旺财星得到了有效处理,就得用官星了,喜其地支两子水官星,与印既相生、又相刑,生之不畅、刑之不伤,就也恰到好处,官星就得到了妙用。天地如此的巧妙配置,印格用官喜财的格局就成,加上行运配合有情(怎么个有情,这里不是讲解的地方,请看《三命通会》例题今析便知),因此而贵。

辛巳 乙卯 丙子

虽有子卯二字在年日时支,但这对于论格局成败,就不是关键地方,可以子生卯的概念论之,但到论性格、人品、吉凶、灾疾、六亲时,再论子卯刑。巳月令丙透,是伤官格。身旺伤官本可正用,但也有七杀,就可论伤官合杀。按伤官合杀格局的要求去论成败、行运成败就可以了。

壬子 壬子 庚子。

月刃格,身强旺,有卯木伤官,就可用伤官泄身生财。论格局成败时,就把三子与一卯,看成身强旺有泄即可。但身太强,泄之不力、财星又被壬合,就不能成格局。若有木火运可行,方可小成小格局而富。

至于三子与一卯,肯定是有刑的事实。但论格局成败时不用管他。到论性格、六亲、疾病、吉凶时,就必须论之三刑。因为三刑一,性质、力量都很强大,信息必然就会很明现。

格局成败之外论子卯刑,涉及方面就很广泛了。会涉及到吉凶、疾灾、性格、人品、六亲、行业等方面。因此这里就简单扼要的说一些,详细的,需要到相关的各章节再论。

除此和别的之外,子卯三刑,还是个行业、职业重要标志。 因为格局上佳,子与卯有可能数量、力量对等,或五行生克制化有序,平衡状态上佳的综合因素,子卯三刑的负面坏凶、不吉,以及无礼的人品坏信息就没了。但子卯毕竟是三刑的关系,其刑除人品信息之外,就还有着别的方面好处、吉处。诸如性格、行业等。

辛卯 丙子 辛卯

前面已讲了格局成败,这里就专论两子两卯三刑带来的信息。因为格局上佳,生克制化有序,平衡状态上佳,因此就没了无礼之刑的信息,人品就好。 子卯毕竟是三刑,总还有三刑的事情吧。因为命吉,这个三刑相应的就吉,必有吉的方面信息存在。官职为何是御史呢?这就关系到了子卯三刑。 官印吉神相刑,是个公检法行业的标志。这是多亮多年的心得总结,准确性极高。所以,御史,在古代,就是个监察性质的官职,就是执法部门之官。

辛卯 壬子 癸卯

任先师所论:此造壬子日元,支逢两刃,干透癸水、丙火,五行无土,年干丙火临绝,合辛化水,最喜卯旺提纲,泄其菁英。能化劫刃之顽。秀气流行。为人恭而有礼,和而中节。至甲运,木之元神发露,科甲连登;午运得卯木生火,及乙未、丙运,官至郡守,仕途平顺。以俗论之,子卯无礼之刑,且伤官羊刃逢刑,必至傲慢无礼,凶恶多端矣。

其实,伤官、阳刃逢刑,有者吉、有者凶恶,就不能一概而论。这例中伤官、阳刃逢刑,无凶恶,就不能代表了所有的伤官、阳刃逢刑,都不凶恶或都吉贵、人品就好。凡事不能走极端道路,论命也如此。

就这例命造,伤官、阳刃逢刑,不但不凶恶,反而命贵而吉、人品也好。关键就在于两子对两卯,数量、力量对等,生泄之气流畅,生克制化有序,平衡状态上佳,就恰到佳处。因此就没了子卯无礼之刑的人品负面信息了,反是有情有义的人。

从性格方面论,这一命造贵为郡守,其性格必与两子与两卯三刑有关。阳刃、伤官逢刑,性格必有着凌厉、雷厉风行处事风格的一面。因此,为官必能以严治郡,虽不是公检法之官,但一手操持地方生杀大权,执致必然严厉。

另外,阳刃伤官、桃花逢刑,为人必贪图美色,也是一个性格的方面。可惜,任先师在他那个时代,对人的性格、行业就几乎不作研究。对于阴阳五行命理学的辩证法,也就未能完全明白,直线思维,总把事物规律给想简单化了。因此,他就置疑了子卯之刑,总认为是生泄的单一性质。

还有命带凶神无制无化或不力者,再有子卯三刑,命多不吉,酒色牢狱灾难难免。也由此可引发子卯无礼之刑,带来负面的品性。

庚子 戊子 壬子

此造三子对一卯,两种五行极其悬殊、极不对等,三子必刑一卯。因此,命犯此等三刑,一生就易有灾疾,人品也好不到那去。现实呢,三子刑坏卯木,其人一生当中,被肝疾病缠身亡。

乙未 己卯 甲子

此造虽是一子与一卯,但官杀混杂、日坐七杀卯木与子水财星逢刑,酒色牢狱之灾必难免。实际上,其人酒色财气惹祸,一生中牢房两进。

辛巳 乙卯 丙子

伤官、七杀、桃花、禄财,带子卯三刑和寅巳六害。现实中,其人这也是个酒色财气惹祸,坐牢的命。

三会局,无解刑冲的功能

因为三会局,实际上不是局,而是方会。这个方会,只仅仅是会合集中到了一起,力量虽然强大,但凝聚力、向心力就与三合局不可比。所以三会局就无解冲刑的功能。但若逢冲刑,需要力量解决问题时,这个三会局必能发生作用力。但因为他们力量强大,发生的作用是正面、负面,就需要根据各八字具体分析定论了

岁;王亮,男,16 岁。王明和王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 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王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 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王亮的伤 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 场的一位同学王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 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 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 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了 3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 获。其中,1 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 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 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 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 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 更换了书记员。 问:⑴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局的做法是 否有错误? ⑵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 ⑶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夫大军害死的, 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 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大顺的头部,致使 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说,大顺是自已不 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顺的父母可能也 知道这事,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官的大军报复,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 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人交代的铁锤的形 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 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 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吱吱唔唔,讲不 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

局。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 能证明其合法身份。同时,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 后,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 你要老实交代问题,我们 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 问,应当如实回答。 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 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 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 人作出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 问:蒋某的口供能否做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 6.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 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 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7.M 市 A 区 D 路派出所在 2006 年 10 月 8 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 劫。D 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D 路派 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 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在 10 月 13 日提请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 10 月 22 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8.于某,男,30 岁,无业。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于家送达 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同于某已经断绝了父子、母子关系。 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9.曹女,8 岁,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曹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 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曹女来到学校后向班主任周老师诉说了被奸淫的经过。周老师立即 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周老师,她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 此事告诉了曹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曹女去报案。曹女的父亲曹某带着

曹女到派出所讲述 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曹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规定? 10.在一次春季严打的时候,某县公安局局长对严打工作进行了重要指示,他在 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为了尽快搞出成绩,局里决定在这一段时间内,对凡是不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讯问时每个侦查员负责一名,其他人犯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另外,在侦查中,要集 中精力收集人犯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加大指控的力度。 问:上述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1.王某,男,40 岁,A 县一单身农民,与年届七旬的老母亲共同生活。因盗窃被县 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恰好是麦收季节,再加上王母常年有病,几乎不能行走,王母便托人 向县公安局求情,看能否让儿子先回来把麦子收了。公安局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审查,认为 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王某提出其母为保证人,公安局同意并 向王母讲了应履行的义务。谁知小麦刚收完,王某便不见了踪影,待王母托人将消息带到 公安局时,王某已经逃跑了好几天了。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 12.某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外有一群人,大家在围观一场打架行凶的事件,其中一个男 子被三个男子围着殴打,被打者不断呼喊救命 ,在几个人打架时,有群众跑到法院向 值班人员报案,法院值班人员说: 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们不管这事,你去公安局 报案吧。 事后查明被打者赵某被三个男子打成了重伤。 问:⑴法院值班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⑵如果错误,法院当时应该怎么做? 13.某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强奸案,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 发现该案证据不够充足,而且证据之间,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柴某与被害人刘女的陈述之间 有多处矛盾,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柴某时,柴某大呼冤枉,称自己 的供述完全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的, 于是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 查。 问:⑴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有权力 退回补充侦查。 ⑵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是否有权力讯问柴某? 14.犯罪嫌疑人马某,被某女控告有强奸她的行为。该女子称,某日她正在山坡上打 猪草,马某将其逼在某个山角落里将其强奸。而马某则辩称:该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是自 愿的,并有当时在山上放牛的 18 岁的阿民

作证,自己当时并未使用暴力。 问:本案中,如果阿民能够成为证人的话,他应具备什么条件? 15.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了他人。案件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 的他亲眼看见了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的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了人的证言;另 外还有法医鉴定的结论: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 问:在本案中的这些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哪些? 16.某维吾尔族青年因贩卖毒品而被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其讯问时,该 青年只讲维吾尔语而不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

问:本案中如果该维吾尔族青年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能否准许,有权决定回避的是哪 个机关负责人? 17.胡某因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胡某承认自己故意杀人, 因为他早就看不惯被害人。而胡某的哥哥则向侦查人员提出:胡某自与女友分手后,一直 精神不正常,多次无缘无故地在家闹事。公安机关聘请有关医院的医生对胡某的精神状态 作了鉴定。另外,公安人员从胡某家中搜出了沾有血迹的菜刀一把。 问:在本案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18.王某,男,32 岁,某国有企业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而被其所在的区 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某日, 公安机关将王某拘传至分局。 让侦查员小刘一个人对王某讯问, 讯问时,小刘说: 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都没 有 。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 19.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发现刘某在丙地盗窃现金 5000 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戒指两枚,现金 1000 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 查获。 问:该涉嫌盗窃的行为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20.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张某、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 抓起一玻璃杯仍向张某,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 张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 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人 民法院起诉。 问: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有权机关管辖? 21.犯罪嫌疑人丹尼,男,32 岁,美国留学生。某月某日,丹尼在某市的一家歌舞厅 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用刀将他人砍死。 问:⑴对此案由哪级公安机关管辖? ⑵如刑事拘留丹尼应采用怎样的程序? 22.王氏兄弟在市内的一家公共汽车站与人争吵打架,致使他人重伤。被先行拘留带 进了公

安局。在侦查人员讯问二人的时候,哥哥承认了与人打架的事实,并谈了自己击打 别人的部位、力量大小等情况;而弟弟则辩称自己打人是因为对方先动手打人,本人的行 为应为正当防卫。 问:本案中王氏兄弟二人的言论,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3.谢某因涉嫌盗窃而被 A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逮捕。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 公安机关发现谢某又涉嫌故意杀人,但此时侦查羁押期限已经届满。 问:A 县公安局如果决定继续对谢某实施关押,则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24.某乡农民吴大牛突然在家中死亡,死因不明,其有妻子、儿子和父母。需要进行 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因, 但吴大牛妻子坚决阻拦, 不让公安局解剖尸体, 并说 人都死了, 还不能有一个完整的尸体,如果解剖就是不吉利的事。 问:⑴公安局是否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⑵如果解剖应履行何种法律程序。 25.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审理陈某涉嫌诈骗案。经公安局长批准决定拘传陈某。由于区 分局正在进行专项整治活动,警力紧张,分局办案部门派民警张某一人负责执行对陈某的 拘传。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后,在接受讯问时,因陈某拒不承认涉嫌罪名,讯问无法在 12 小时内及时完成,分局局长决定立即对陈某再次拘传。 问:在该过程中有哪些程序性错误。

王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王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王医师:鉴定人; 王亮的母亲:王亮的法定代理人; 刘律师:诉讼代理人; 王伦:证人。

⑴应当回避,因为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因而县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 ⑵有权。因为公安局局长是当事人。 ⑶应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本案中审判长的作法是错误的。

⑴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⑵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⑶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 ⑷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⑸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⑴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⑵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 的各种证据。

⑴不能做为证据 ⑵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不具备合法的来源,严禁刑讯逼供。

⑴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⑵信件、字条都是原始证据

⑴本案由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是错误的 ⑵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间最长为七日,本案超期。 ⑶检察院审查批捕

时,只能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

于某父母拒绝签字时,公安人员应当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而不应该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 公安机关。

⑴认为周老师没有报案资格是错误的, 任何个人、单位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⑵让报案人必须写书面材料也是错误的,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⑴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是错误的。 ⑵讯问时每个侦查人员负责一名是错误的,应不少于两人。 ⑶讯问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也是错误的。 ⑷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是错误的,法律规定 12 小时。 ⑸要集中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是错误的。

⑴同意王母做保证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⑵王母不具备保证人的条件。

⑴错误; ⑵应当接受报案,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殴打行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⑴有权力退回补充侦查。 ⑵有权力讯问柴某。

⑴知道案件情况; ⑵能够正确表达和辨别是非; ⑶不能是案件的当事人。

⑴匕首; ⑵法医的鉴定结论。

⑴如果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准许。 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⑴胡某的供述; ⑵胡某哥哥的话; ⑶对胡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⑷对菜刀上的血迹所作的鉴定结论。

⑴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⑵违反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等规定。

丁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移送铁路公安机关。 20、参考答案: 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张某已属于重伤害,应当由公安机 关立案管辖。

⑴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⑵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 48 小时 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⑴哥哥的话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⑵弟弟的话则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⑴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⑵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 ,送达看守所。 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24、参考答案:

⑴公安局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亡家属到场,并让其在 《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⑶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但应当在《解剖尸 体通知

他战累了,躺在旷野休息

秋后的战场并不太冷

他的头葬在山里,鹰毛覆盖

光荣随鹰背苍茫远去

这个丑陋的怪物

四肢伸在干燥的土上

优馆的记忆里他几次

清楚地看见自己

是斧剑铿锵的闪光

奇迹可能就是那时发生的

在闪光的中心

白天跳进太阳最后的抖动

鲜血喷薄的刹那

喉咙沉落肚脐

恼怒的乳头硬了

星星不过是石头

肚脐的嘴乳头的眼

缄默地张着

有如黑夜降临,威武而无声

他曾想过没了脑袋怎么办

他用庞大的身于想到这些

这胸脯起伏的经历

超过了头颅

峡谷的门关了

他看见一个人蠢笨地拨开荆棘

枝干上的花朵像雪白的空酒杯

落了一地

他躺下,睡了

血渗进干燥的土里

血飘忽地流回他的身体

光荣随河水滚滚流去

旷野弥漫着野兽轻微的呼吸

他身边的斧子、青铜的盾

蒙了水

以后的事情他没想

天上的月亮,很圆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方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法谚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又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之人。而后者又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用了举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方式,这并非无意为之,而是有意之举。立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方面,使用举证责任的表述方式是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一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用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色。

新刑诉法(下为新法)第49条明确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学界一般不持异议,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审判程序,例如要求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特别程序。结合第49条的基本精神,我们应对公诉案件做扩大化解释。

第一,在简易程序中,由于新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监督职能,而是扮演支持公诉和监督诉讼的双重角色,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新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条与第49条的立法精神一致,在实体性事项审理程序和程序性事项审理程序中,都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讯问笔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以及体检记录等证明手段。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特别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特别程序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与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相比,各个特别程序在适用主体、审理对象和审理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这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特别程序。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根据新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体现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慎重性,既然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派员出庭。再如在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根据新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还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同样也应派员出庭并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虽然在公诉案件中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但立法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责任,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要求。

补充性的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刑事审判过程中,在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负有的收集并运用证据查证确认案件事实的责任。该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定性。在刑事诉讼中,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不能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应对有疑问的证据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时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承担,人民检察院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如果经调查核实后,仍不能排除疑问,人民法院则应作出无罪判决,此时是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败诉的后果。这里的法律依据包括新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第二,补充性。基于控审分离原则,人民检察院要对公诉的案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其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使然,只有在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有疑问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就需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实践合理性。人民法院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在1996年《刑

事诉讼法》中就已确定,这被认为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优势和特点,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人民法院承担的补充性的证明责任源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新法第53条确立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充分反映了三机关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这都要求我们不能简单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立法必须回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在理论研究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新法的制定过程从不同角度佐证了这一观点。

第一,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早在2011年8月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8条中曾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并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初设立的但书条款是作了一个兜底规定,目的是防止遗漏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但在修法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这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有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之嫌,随后的二审稿即删除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方式。

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2011年8月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和2011年12月颁布的二次审议稿中,都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表述方式来自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控诉方而不是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被告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第6条中线索或者证据并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必须负担的证明责任,而仅是提出线索和证据以启动程序,具体包括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讯问笔录、同监人的证明等刑讯逼供留下的痕迹或者可以显示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等情节的线索或者证据。考虑到保留提供证据的表述方式偏离了立法的原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误导实务工作人员,故新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三,新法第40条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责任。新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该条不能理解为辩方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当代国际通例中辩方向控方的开示义务,由于我国采用案卷移送而非证据开示制,故强调辩方的告知义务。及时告知上述三种情形中被告人无罪材料,可以使无罪的被告人尽早免除被追诉的不利境地,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2014缓刑期间思想汇报

汇报一:缓刑期间思想汇报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民警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xx 汇报二:缓刑期间思想汇报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

于8月17日还参加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己。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得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现在很珍惜自已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能有回头工作的机会,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现在,我真正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单薄,从而导致了自己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汇报三:缓刑期间思想汇报

本人因x年x月x日在连城无证醉酒驾车肇事x年x月x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年月日起计算。缓刑期间,本人

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且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已对社会、受害者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为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缓刑期间,本人在管理站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了 *** 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细致的学习了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缓刑期间,在管理站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做好管理站内务,护林员监管外,还做了下乡巡山,进村护林防火宣传,制止了多起野外违章用火。 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

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站员。篇2:缓刑与假释的比较

缓刑与假释的比较 篇3: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篇4: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1 xxxx年x月x日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年缓刑2年。原本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触犯了法律,不但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伤害,而且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缓刑期间,在鹅公司法所所长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了解和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虽然本人只有初中文化,政治素养不是很高,但还是坚持学习了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内容,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坚持观看新闻联播、东方时空和法律在线等电视节目,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缓刑期间,我一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这是我缓刑期间的第一份思想汇报,在这期间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当然,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要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工作上,勤勤恳恳、认认真真、踏踏实实,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自由的良好公民。 我信心,相信自己通过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做人做事方法后,一定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思想汇报2 在这个星期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除了从事劳动型工作外还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

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交通造事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伤害了他人家庭,也伤害自己、连累了自己的家人。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的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安全意识不够强,个人性格太大意,法律意识淡泊的原因。以前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现在很珍惜自已的生命、家庭,也明白了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一定遵纪守法,一定在思想和行动上做一个良好公民,做一个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好公民。 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一定珍惜机会,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现在.我真正深刻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

确实很单薄的根本原因,从而导致了自己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请相信我,一定可以做到! 思想汇报3 触犯交通肇事罪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重大的变故和转变。自己通过这个事件来从新审视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做人做事的方法。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人生的另一段人生经历。非常感谢民警和鹅公司法所所长多次找我谈心,给我帮助,我会永远不再让违法违纪的坏思想侵蚀自己的灵魂。要以更积极的心态和行动去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去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是导致自己犯了罪的根本原因。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这个星期,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段时间里, 通过谢所长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我心头这把法律之剑更是强大,做事更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触犯法律法规,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我悔而在悔,一定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思想汇报4 您好,我们在这里,算来前后有快一个月了。您给我的印象是亲切、正直、豁达、善良,又有司法工作人员的精神原则。我想以这种方式向您汇报一下我的思想和感受。

我从小在农村长大,市个彻彻底底的农村人,后来为了成家立业,到广东打工,最终抵不过乡土思想,带着妻子女儿在县城租房子,在一家钢铁场上班,为了生活几经周转。虽然是租房子,但和家人平平淡淡也快快乐乐。不管做什么工作,我都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认认真真做事、诚诚恳恳做人,都能得到老板的好评。但就一念之差,就为自己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欠缺,原本简单快乐的家庭及这样被我毁了,还连累了其余亲友,伤害了另一个家庭。一念之差,知识缺乏,最终害人害己。

上帝对我是仁慈的,让我还能有改造的机会,让我有机会通过自己的我的教训深刻、惨烈,无法挽回。

坐牢的日子实在不好受,我真切体会到什么叫做度日如年,什么叫做牢狱之灾。在我极度无助、孤独痛苦时,组织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开导我,尤其是您的为人和言行深深地感染了我,让我非常感动,让我更加懂得了做一个遵纪守法好公

民的可贵之处。

在您的言传身教下,有礼有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了我积极向上、做人向善的精神财富。我下一定要继续配合好组织的工作,彻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政府的宽恕。同时,配合好你的工作。对您的关心、关爱,再次表示感谢!希望在你的帮组下,我能尽早地洗心革面,获取自由,重新做人。 思想汇报5 一个星期又过去了,在这一个星期里,我每天跟随大哥上山劳动。白天干活,晚上在家陪老母亲和教小女做作业。看着家里老小,亲人的相伴,在平淡的生活中,我时常忍不住默默的流泪,一是感谢生命,让我还可以在这世上生活下去,做为儿子孝敬母亲,作为丈夫父亲,照顾妻小,让我有机会完成家庭的责任和使命;另一方面,我也深深地悔恨,悔恨自己一时的大意,让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没有,就这样让另一个女人失去丈夫、让一个孩子失去父亲,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因为我的一时大意而破碎。

在这个星期里,我更多的是思考,思考生命的价值,思考人生的可贵,思考自己以前一时大意,轻视生命的罪行。在生活和思考中我更深刻地明白了自己以前的过错,明白遵纪守法律的必要性,明白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紧迫性。在以后的人生中,我一定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尊重生活、敬畏生命,会彻底改变,一定努力做一个对家庭关爱,对他人关心,对工作用心,对社会负责任,对国家有用的人。 思想汇报6 在这个星期的缓刑期间里,我一直以热爱生命、遵纪守法作为自己的座右铭。 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跟司法所所长谢所对我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多么的荒唐,重新认识自己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闲下来的时候我经常想起自己从前做的事,通过学习跟司法所的教育,使我从思想的根上进行了思考,懂得以前自己的法制概念是多么薄弱,从而导致了犯罪。如今的我除了默默地思考和悔恨外,更多的是努力的改造自己,努力学习补充法律知识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让自己多了解法律,保证自己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我一定要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永远不让自己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会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如今我牢记国家的法律在心中,让它时刻提醒我,做事要三思后行,切莫大意冲动犯下大错,而后悔一辈子,所以今后违法的事情,我绝对保证不再做。

思想汇报7 下面我向您汇报一下我这一周的活动。由于我爱人上班的工厂效益不是很好,厂里订单少,因此产量降了下来,所以工资没有多少。上有老母亲,下有两个女儿,这样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进来,天气不是很好,我以做零工为主,下雨经常上不了班,也就意味着没有多少收入。所以家庭生活异常艰难,目前我的状况找工作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我现在充分体会到了生活的不容易,我最不想的是因为我的错误使我的母亲妻子和孩子吃苦,看着他们为我担心,为家里收入担心,我的内心异常的痛苦,也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但通过这段时间读的一些知识,通过这段时间的思考和

反省,我在思想和行动上都有很大的提高,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并不断地学习,认识更多的做人做事的道理,懂得更多利国利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自己成为对家庭社会有用的人。篇5:缓刑制度的相关法条

缓刑制度的相关法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

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做了大面积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72条是: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原有刑法第74条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原有刑法第76条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有刑法第77条第二款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名次解释:

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简单题:

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出示、核实证据;5.调查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7.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

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5)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疑人;(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人的自首。

1.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副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参证人高某使用暴为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

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请回答。

如果舒某、刘某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处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2.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3.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

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

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

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7.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8.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

还物品持有人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1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 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

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规定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

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

汇款上缴国库

下列什么人员或机构有权决定进行该项鉴定?

A、侦查员李某B、市检察分院反贪局领导 C、市检察分院检察长D、市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

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

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

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

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1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

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高某已经潜逃,该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高某。该案中,有权发布通缉令

的是哪个机关?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19.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副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参证人高某使用暴为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

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请回答

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如何计

算舒某的侦查羁押期限? A、只按照前一个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自前一个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新发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

C、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罪计算侦查羁马押期限

D、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21—22题。 21.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

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跟,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22.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拘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2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

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4.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25.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

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

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28,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允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29.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同意 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

D.不应当同意

30.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32..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33.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34.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35.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

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

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 36.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

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

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

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37.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38.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请回答第39—41题。

39.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0.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1.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重新审判的程序和审限。

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他战累了,躺在旷野休息

秋后的战场并不太冷

他的头葬在山里,鹰毛覆盖

光荣随鹰背苍茫远去

这个丑陋的怪物

四肢伸在干燥的土上

优馆的记忆里他几次

清楚地看见自己

是斧剑铿锵的闪光

奇迹可能就是那时发生的

在闪光的中心

白天跳进太阳最后的抖动

鲜血喷薄的刹那

喉咙沉落肚脐

恼怒的乳头硬了

星星不过是石头

肚脐的嘴乳头的眼

缄默地张着

有如黑夜降临,威武而无声

他曾想过没了脑袋怎么办

他用庞大的身于想到这些

这胸脯起伏的经历

超过了头颅

峡谷的门关了

他看见一个人蠢笨地拨开荆棘

枝干上的花朵像雪白的空酒杯

落了一地

他躺下,睡了

血渗进干燥的土里

血飘忽地流回他的身体

光荣随河水滚滚流去

旷野弥漫着野兽轻微的呼吸

他身边的斧子、青铜的盾

蒙了水

以后的事情他没想

天上的月亮,很圆

从我们的文化传统来思考这样一个规则的时候,我们很难想象一个23岁的美国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会在美国宪政历史上会记下这样浓烈的一笔。不仅是因为在其完全招供的情况下被指控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判无罪,而是那个时代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治安形势很糟糕的情形下所作出的这样一个令人很不可思议的判决。判决词中宣布了这样一些原则:(1)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规定的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即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权)适用于正规法庭、法庭以外的任何正式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场合,并且同时也适用于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2)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审讯场所进行询问时,他实际上已经被置于压力之下在回答问题,除非对这种充满压力的环境采取某种强制性的措施加以驱散,否则这种场合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都不能用于法庭;(3)执法人员应该使用下列的事先警告来及时有效地提醒犯罪嫌疑人所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应该注意的事项。(4)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5)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

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也就从这一刻起,就注定了它不平凡的一生。在它向全世界的人类播撒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种子的同时,它也被看成是放纵真正罪犯的恶魔。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内部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JOHN M.HARLAN,1955-1971任职)认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少数派的怀特大法官(BYRONR.WHITE1962-1993任职)宣读异议时情绪颇为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强奸犯和其它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之中,让罪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然而主持这一时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却是如此的坚持,并一反常规亲自执笔撰写的法院判决书。他坚持认为,只有施行米兰达告诫,才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判决书中,沃伦法官特意引用很多警方执法犯法的具体事例,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施行米兰达告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9名大法官经过投票以5:4的多数通过了沃伦起草的判决意见:撤消亚利桑纳州法院对米兰达的判决,并且指出警察在审讯过程中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被用作证据,除非警察已经遵守了在审讯程序上为确保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权利而作的规定。

在刑事追诉中,司法机关既是剥夺权利的地方,同时也是保障权利的地方。即使是对依照法定程序被宣布限制自由的人,包括经过审判判决有罪的人,司法机关也应该和必须告诉其还可以享有和行使哪些权利。其实米兰达规则就是一种权利提醒,它的诞生给了我们这样一个范本。一方面,米兰达规则严格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影响到了事先的指控以及监禁和审讯过程中警察权的行使。通过警方对嫌犯不厌其烦的米兰达告诫,使得警察对自身权力的滥用有了戒备,在提醒嫌犯的时候,同样也提醒了自己。另一方面,在米兰达告诫的提醒下,嫌犯面对于公权力可以充分的实现攻击与防御的平衡,而不受突袭。而这一石二鸟的法效,把权利保护提高了一个层次,使得权利从静态的法律文本走向了权利的动态的运作过程,又使得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权利剥夺从对抗走向了合作事实上。正是在MALLOY V.HOGA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第五条宪法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被告拥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纳入到了联邦的保护范围之内。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和进一步的挖掘,并借此机会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联邦规定,以对法庭审判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建立起程序性的保护。这样,米兰达规则便得以成为全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要求,并通过广泛地传播而成为美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被认为是这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程序提升。 米兰达规则及其背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英美国家悠久深厚的程序正义观念是分不开的。尽管它可能使一些罪犯逍遥法外,不符合实质正义的理念,但它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的沉默权和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同时有效抑制了警察机关的滥用权力行为。从深处讲,反映了试图通过正当程序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为弱者树立牢固屏障的人权观念。我们说在米兰达一案中,沉默权作为记载于美国宪法文本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的产物,是个人本位主义的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按照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的历史文化价值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追诉机关的讯问时享有拒不回答提问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为了构造原、被告平等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在这种诉讼结构下,作为侦控机关的警方和检察机关(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方)是平等对立的双方,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就如同市场上做生意的买、卖双方,一方要卖个好价钱,另一方则想讨个最低价。警察和检察官以国家的名义追究犯罪,力求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而被追诉者则要尽量开脱罪责,逃避惩罚。这两者都被认为是正常的。在这种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沉默权便以国家权力的对立物出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追诉行为的挡箭牌。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但是,沉默权是一把两刃剑,它本身有其难以消除的弊端。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说过,沉默权是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 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对沉默权提出新的批判。他不否认沉默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但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 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对沉默权提出新的批判。他不否认沉默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但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反对沉默权的最主要的理由,概括来讲有三点: (一)沉默权无助于保护无辜。真正无罪的人需要的是允许他陈述和辩解,而并不需要沉默权。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着眼点放在了保护被追诉者,它以牺牲被害人的权益为代价,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事实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沉默权的,大都是累犯、惯犯和重罪案犯,它使许多恶贯满盈的黑帮分子和重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尤其在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毒品犯罪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

沉默权遵循的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它植根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按照这种理念,刑事诉讼是被追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而根据西方所谓的民主宪政精神,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米兰达警告作为一种权利提醒注重了权利保护的动态运作,使得权利保护走向了另一个良性轨道,即从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对抗走向了他们的合作。当追诉者给予被追诉者足够的权利提醒之后,被追诉者对追诉者的内心对抗弱化了。我们想象着当亨特警官不厌其烦的告知嫌犯米兰达告诫的时候,嫌犯此时已不再拥有先前的那份恐惧,他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可以聘请律师。他已不再孤立无援,不再缺乏对抗手段。但是负罪的内心开始侵扰他,于是他开始了与警方的交易,表示愿意放弃沉默权而获得警检的从轻发落。就这样追诉者与被追诉者开始了合作。如果没有权利提醒,嫌犯不主张沉默权,那么警检就会突袭审讯,不但会使得攻守失衡,而且更会使得刑讯逼供之泛滥,从而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纵然,权利提醒一方面给了嫌犯保护权利的机会,但是它就像把双刃剑,它也会给追诉方以发现案件真实的障碍。而这种障碍的代价自然也是不小的,但是两害相比取其轻。所以,程序性地保护罪犯人权,也就是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用米兰达告诫之类权利提醒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破案的效率,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程序性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滥用特权、任意迫害和欺压普通民众,这是对守法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就像霍姆斯大法官所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和国际一体化趋势的加速,带有现代化特征的暴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以及高层官员贪污受贿等犯罪呈现日益增长的势头,各种严重犯罪几乎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而变本加厉,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美国司法界对待沉默权的态度也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官在排除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证据时,态度趋于宽松。例如:在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警方在没有告知沉默权的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在其他方面看来是真实可靠的,那么它虽然不能直接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对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的与先前供述相矛盾的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①二是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抽血或提取指纹等活动不必遵循米兰达规则,只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一定的手续就可以强制进行。②三是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地方法院通过若干个案的判决确立了适用米兰达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如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被害人例外。这就是说,如果警察认为不对被捕者立即进行讯问将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就可以不向他告知米兰达规则而直接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取得的案犯口供,就不算是违法取证。 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而将沉默权推向了极端的国家,人们同时开始认识到:过分强调沉默权而完全排斥了警察的讯问权,必然会放纵犯罪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使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失去获救的机会。但即使对米兰达规则的改革种种,根据各项调查的显示,在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中作出有利于刑事被告的判决之后,鉴于此判决对执法单位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在初期各地均有普遍拒绝遵循,或者不完全遵循、阳奉阴违的现象,但是后来情况就逐渐地有了改善[13]。今天,很多美国警察的衣袋里都装有一张印有米兰达原则的小卡片,在其实施逮捕行为或进行询问时,都要对犯罪嫌疑人高声宣读这一原则,并且这已经成为通用的刑事程序的一部分,甚至成为美国独特的法治文化的一部分。

刑法学(章节习题) 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

1.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2.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3.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

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 刑法概述

1.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ABCD)

A.惩罚功能 B.保障功能 C.引导功能 D.评价功能 2.刑法总则是关于(ABC)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

A.犯罪 B.刑事责任 C.刑罚 D.刑法 3.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AB)规范体系

A.罪状 B.刑罚幅度 C.罪名 D.性质 4.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ABC)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1.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4.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2.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答:刑法的法律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民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种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

其次,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刑法修正案

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对刑法典具体条文进行增减、修改、补充、废除等立法活动的特定法律规范表现形式。

第三章 近现代刑法理论学派

1.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流派,即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其创始人是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代表人物还有德国的费尔巴哈、英国的边沁等;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

2.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这三大基本原则,由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首次系统提出。

3.理论界普遍认为,刑事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之分,我国刑法理论通常不称其为刑事近代学派,而称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4.人类学派注重犯罪的生物学研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又有称之为龙勃罗梭学派的,其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菲利(后转入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因其主要代表人物均为意大利人,所以又称意大利学派。

1.如何理解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答:报应主义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的否定,而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即所谓善恶有报,因果报应。但是,对刑罚报应正当化的根据,则认识各不相同。如前期学者多主张道德报应,还有主张等量报应的,如康德、黑格尔主张等价报应,而宾丁、毕克迈耶等主张法律报应。而这其中又有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之分,前期古典学派将法与道德严格区分,立足于功利主义,是以一般预防为目的的心理强制;而后期古典学派却将法与道德同等看待,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对恶行的一种报应,所以,报应是绝对的报应、赎罪的报应。应当看到,虽然同为报应主义,但其思想基础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相对主义立足于个人自由主义,而绝对主义立足于国家自由主义。

2.如何理解古典刑事学派提出的刑罚人道主义?

答: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意为刑罚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的原则,封建主义的刑罚惨无人道,古典学派基于此而主张刑罚人道主义化。刑罚是痛苦的,但应认识到它是一种不得已的痛苦,对于犯罪者决不能施以过多的刑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正如边沁所言:所有的刑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

指以犯罪危险性的反复为基础,以保卫社会为目的,作为刑罚的替代而由法院宣告的强制处分。

只有当内部的危险性表现为外部行为时,才能认识其危险性格,即只有当犯罪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征表显露出来,才能对之科刑,这被称之为征表主义。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还可派生以下哪个规则(ABCD)

A.排斥习惯法 B.否定溯及力 C.禁止类推适用 D.反对不定期刑。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包括(ABC)

A.定罪上的平等 B.量刑上的平等 C.刑罚执行上的平等 D.制刑上的平等

1.1997年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除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刑法典规定的原则外,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贯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罚人道原则,也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3.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从反对奴隶制和封建制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两种错误倾向出发而提出的。

1.刑罚人道性的含义。

答:刑罚的人道性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人格尊严的保护与尊重。国家在对罪犯适用刑罚时,应注意维护罪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虽然他因犯罪而被判以刑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人格尊严;(2)禁止以人作为达到刑罚目的的工具。人之所以受罚,是因为他犯了罪,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如果刑罚的判处不是以此为基础,而仅仅是为了要达到震慑其他人的效果,则是不符合人道主义之要求的;(3)禁止使用不人道的刑罚手段,如肉刑、羞辱刑等。

2.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的意义。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主要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同犯罪做斗争;(2)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1.司法类推 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曾经的类推制度。

2.犯罪分解 刑法在1979年修订时,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1979年刑法规定的几个犯罪进行了分解。如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等,分别规定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也作了类似的分解。

3.刑罚人道,是相对于刑罚残酷而言的,作为一项刑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的刑罚种类、幅度与执行均应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

第五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A.属地原则 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

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2.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1.下列人员中,(AD)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 B.司法人员 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 D.现役军人

2.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ABC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1.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应受我国刑法管辖。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世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最早出现的两个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了两个新的原则,即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即刑事管辖权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处理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从世界各国刑法看,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含义是:(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1.拟制领土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航行于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军用船舰、军用飞机或者悬挂我国国旗的其他船舶、飞机,主权应属于我国,有人也称其为拟制领土。

2.军人

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3.外国人

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第六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2.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3.犯罪概念是区分 罪 与 非罪 界限的总标准。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5.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答: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形式特征,因此该概念被称为是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如果没有后两个特征,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社会危害性就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

答: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答: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2) 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实特征;

(3) 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被告人陈××,男,20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金××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来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个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受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金××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本案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与罗××,金××与方××经过认识建立的是恋爱关系而非不正当的性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不能以犯罪行为处理。

第七章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C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多少 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D.犯罪所直接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B ,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A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简单客体 D.复杂客体

4. C 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A.犯罪对象 B.简单客体 C.同类客体 D.直接客体

A 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的时间、地点 D.犯罪的方法 6.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B 。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 C.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 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D 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D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完全 B.完全无 C.相对无 D.减轻

B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D.从轻、不满18周岁 10.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D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1.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 规定 ,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 客观事实特征 。

3.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 行为、结果 ,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 行为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 和 不作为 。

5.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 法定义务、职业义务 和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

6.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 单位 。

7.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从宽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种程度。

8.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三个年龄阶段。

9.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 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长 或者 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 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收容教养 。

10.生理功能丧失的 聋哑人或者 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即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此外,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随意客体的称谓。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是什么? 答:两者的关系有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偷越国境罪等。 (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 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答: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答: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狭义危害结果的特征:(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

答: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被告人王××,男,20岁,农民。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洗澡时,陈××要求王××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觉得自己的游泳技能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真的将陈××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离开陈××自行上岸。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不动,溺水死亡。

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 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被告人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4.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另一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

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②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王××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

2.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陈某虽未满16周岁,但陈某的行为已对吴某造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3.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李某明知自己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可能造成挖树蔸农民受伤或致死的可能,而故意实施并放任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特征。

4.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身为拖拉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用火烤冻油的行为可能导致油桶爆炸并燃烧,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油桶爆炸并造成邻居死伤的结果,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八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是指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行为。

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答案:1.B 2.B 3.C 4.C 5.C 1.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在于其 B 。

A.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客观真实性 D.刑事违法性

B 。

A.防卫不适时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C 。

A.防卫过当 B.提前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4.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C 处罚。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5.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C 处罚。

A.酌情减轻或者免除 B.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C.减轻或者免除 D.免除或者减轻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 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而实际上没有 社会危害性 ,因而不构犯罪的行为。

2.防卫不适时有两种形式,即 事前防卫 和 事后防卫 。 3.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

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5.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四个方面,包括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和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

6.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答: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防卫意图条件。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2)防卫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

(3)防卫对象条件。防卫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5)防卫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如何理解不过当防卫?

答: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被刑法学界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

(1)该款只适用于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对非暴力犯罪,或者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适用该款的规定;

(2)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了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外,还应该包括任何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爆炸、放火、各种破坏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3)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不法侵害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的紧迫威胁,已严重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如果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尚未达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对他们的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请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点。 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规定的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虽然他们都给某种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整体看,结果均是有益于社会的;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即前提都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危险的威胁;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责任相同。当超过法定限度时,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不仅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也包括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心理、生理状态等,只要对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产生危险的都可以成为危险的来源;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2)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实行避险行为是唯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这一避险行为;而正当防卫并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可以选择采取多种防卫手段。

(3)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进行的,而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决不允许对第三者实施。

(4)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等于或大于均属于避险过当;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5)主体要求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而正当防卫没有主体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1.被告人赵××,男,19岁。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738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躲进738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当即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被告人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

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

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本案来看,赵××因陈××等人一再进行不法侵害而被迫实行防卫,从防卫的手段看,赵××使用水果刀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过当;从防卫的强度分析,若不是用水果刀制止陈××的不法侵害,也将发生赵××本人身受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因此,赵××对陈××所造成的后果,同陈××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基本相适应,不属防卫过当。

2.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何××指挥工人拆除着火现场的第四家房屋后,形成了隔离空道,使大火蔓延至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肯定牺牲了较小的合法利益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再从避险的目的、起因及对象等条件看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因此,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状态。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犯罪状态。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状态。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状态。

答案:

2.B 3.D 4.B 5.D 6.B 7.A 1.某甲与某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这种情况属于 。

A.结果犯 B.举动犯 C.行为犯 D.危险犯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D.减轻或者免除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

A.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B.减轻或者免除 C.免除或者减轻、D.免除

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完成形态 和 未完成形态 两种基本类型。

2.过失犯罪和 间接故意犯罪 不存在停止形态。

3.犯罪既遂有四种不同的类型: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

4.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

答: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状态。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既遂归纳为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四种主要类型。 2.如何把握犯罪的预备?

答:成立犯罪预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活动。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即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这也是犯罪预备的一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进入了犯罪的实行阶段,不可能再有犯罪预备问题。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停止下来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答:成立犯罪未遂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区别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答: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行为实行阶段。 (2)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即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5.对犯罪停止的各种状态应当如何处罚? 答:依据刑法下列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赵某家准备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2.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正闹离婚。王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答案:

1.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邓某完成了杀害赵某的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在前往赵某家的途中,突然出现腹部疼痛这一出乎邓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实行杀害赵某的行为,使邓某的犯罪行为在实行之前停止下来,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

2.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在实施向刘某脸部泼倒硫酸的行为后,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但救助行为未能奏效,仍然发生了刘某被严重烧伤的后果,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犯罪已经既遂。

第十章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

是指教唆他人产生实行犯罪意图的犯罪人。

答案: 1.C 2.C 3.C.4.C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 全部罪行处罚。

A.他参与的 B.他组织的 C.集团所犯的 D.他指挥的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 。

A.不予处罚 B.免予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3.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蔡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 。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帮助犯

4.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抢劫该出纳员领回的工资。后来甲因事抽不开身未能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该出纳员所领工资七千多元四人平分。对甲的行为 。

A.不以犯罪论处 B.以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单独论处 C.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论处 D.以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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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犯罪 。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 事前预谋的共同犯罪 和 事前无预谋的共同犯罪 。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 复杂共同犯罪 。 4.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 5.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 免除 处罚。

答:所谓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了成立共同犯罪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 2.如何理解共同犯罪行为?

答: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答: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作出多种划分。在我国,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分类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分类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分类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4)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4.什么是主犯及主犯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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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所谓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即犯罪集团的主体数量必须是在三人以上。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一般来讲,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因此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组成人员比较固定,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这是指犯罪集团的成员比较固定,他们在实施一次或者多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仍然存在,集团的成员并不因某次犯罪的完成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1.某部队的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某。

请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到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3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请分析:甲、乙、丙、丁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各自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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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陈某与王某的心理态度。从案情分析陈某与王某身为军人对着墙壁真枪实弹练枪法,对人武部部长的劝阻置若罔闻,具有放任其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陈某与王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甲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 乙在犯罪中准备犯罪工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丙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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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答案: 1.A 2.A 1.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2.非法拘禁罪属于 。

A.持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惯犯

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没有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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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即在该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答;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参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解决: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吴某为了窃取财物,在某火车站候车室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后发现,包里除了证件、文件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外,还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吴某将证件、文件丢弃,将现金挥霍,并把手枪和子弹藏在了家里,后被起获。

请分析: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吴某以窃取财物为目的,盗窃军人背包,内有证件、文件、现金1500元和手枪及若干子弹,已构成盗窃罪。因其事先并不知道背包内有枪,因而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只属于盗窃罪的牵连结果。吴某随后将枪支和子弹又藏在家中,应构成私藏枪支罪。因此,对吴某应以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

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我国,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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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

A 。 A.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侯 B.行为人作为被告人被提起诉讼的时候 C.行为人被确认有罪判处刑罚的时候 D.对行为人的有罪判决生效的时候

C 。 A、赦免 B、定罪免刑方式 C、刑罚 D、特殊处理方式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事责任是介于 犯罪 与 刑罚 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 犯罪 的后果,又是 刑罚 的先导。

3. 刑罚 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

4.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非难谴责性、严厉性、人身专属性、时效性等基本特征。 5.刑事责任的时间,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可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时间、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

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四项权力。 7.刑罚的适用对象是 犯罪分子 。

9.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 特殊预防 和 一般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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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答:刑事责任既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具有刑事责任的个性,其特点如下:

(1)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一个行为只要成立犯罪,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便应运而生。

(2)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非难与谴责,表明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3)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刑事责任的严厉性,是指对刑事责任的承受主体来说,它是后果最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较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最为严厉,它可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

(4)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违反刑事义务的人即犯罪人承担,不得转移给他人承担,即罪责自负、责任自担。

(5)刑事责任具有时效性。行为人犯了罪后,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刑法明确规定了法定的追诉期限,期限届满,刑事责任即告消失。

答: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是指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和迫使行为人履行刑事义务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为人从应当负刑事责任、实际负刑事责任到终止负刑事责任的过程。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方式。刑罚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也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性质不同的要点所在。因此,人民法院判处某种刑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处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

(3)特殊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因预防对象不同而作的区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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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答案:1.C 2.A 3.C 4.D 5.B 6.B 7.D 1.管制的最低期限是 。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

A.三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B.三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C.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D.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起计算。

A.判决之日 B.判决确定之日 C.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D.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决定罚金数额。

A.犯罪性质 B.犯罪情节 C.犯罪所得 D.犯罪人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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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主刑期相等 B.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一年以上八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A.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C.三年以上八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答案;1.BD 2.AD 3.AB 1.死刑不适用于 。

A.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

A.没有故意犯罪 B.确有悔改 C.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3.对于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A.死刑 B.无期徒刑

C.驱逐出境 D.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3个月 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得超过 3年 。

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2日 。 4.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 6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1年 。 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

6个月 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20年 。 7.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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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驱逐出境。

1.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关于罪行极其严重,刑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统一,既包括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也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巨大。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把握,即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答: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死刑运用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

答: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性。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

(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可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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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答案:

2.C 3.D 4.D 5.C 6.C 7.C 8.A 9.C 1.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 的刑罚。

A.最重 B.次重 C.相对较重 D.中线以上

的刑罚。

A.最轻 B.次轻 C.相对较轻 D.中线以下

3.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B.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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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处罚。

A.从轻或者减轻 B.减轻 C.减轻或者免除 D.免除

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

C.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D.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7.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9.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1.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等。

一般累犯 和 特殊累犯 两种。 4.对于累犯,应当 从重 处罚。

吸收 原则和 并科 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6.在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 吸收原则 。

8.在数罪中除判处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 并科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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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拘役的犯罪分子。 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年 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年 。

答: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答: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3.自首如何认定?

答: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答: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5.自首与坦白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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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待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因此,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范畴。

自首和坦白存在以下相同之处:均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在归案后犯罪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都要求犯罪人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两者都是从宽处罚情节。

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这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待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自首犯比相对较重,因此,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但在缓刑期满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请分析:李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2.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过程中主动交代还曾犯有盗窃罪。经公安机关调查,确有此事,犯罪事实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犯罪人一直未能确定,案件未破获。

请分析: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3.被告人李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罪行,同时还交代了曾经抢夺他人财物的罪行,经查属实。

请分析: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答案:

1.李某不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不再执行就没有执行完毕之说,因而不能构成累犯。

2.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根据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3.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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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答案: 1.C 2.C 3.B 4.D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能不于 。

A.五年 B.十年 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D.十五年

以后,可以假释。 A.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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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年 。

2.对犯罪分子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3.非经 法定 程序不得减刑。

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 起计算。

5.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年 。 8.时效,一般分为 追诉时效 和行刑时效两种。

5年 年,不再追诉。 10.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 15年 年,不再追诉。

答: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 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答:减刑的程序,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答: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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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答:假释不同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在适用条件上,必须是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及哺乳婴儿的妇女,但如果上述情形消失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仍要收监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未判决的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假释管理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六章 刑法分论概述

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1.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 和 法定刑 两部分组成。

2.由于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一般可分为 简单罪状、叙名罪状、空白罪状 和 引证罪状四种。

3.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罪名可为分 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 4.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 单一罪名 和选择罪名 。

5.法定刑一般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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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排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2)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3)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理论上一般分为四大类: 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答:刑法理论上一般将法定刑可分为三种,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只规定单

由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不能使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轻重适当的刑罚,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所以我国刑法典极少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只规定对该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由于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体现了恐吓主义的刑罚观念,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容易导致法官裁量刑罚的不平衡,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这种形式的自法定刑既有刑罚的限度,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便于法官在保证司法统一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刑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因而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第十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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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中国公民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战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 的行为,构成背叛国家罪。

2.对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应当依照武装叛乱、*罪从重处罚。

3.叛逃罪的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4.参加 间谍组织 或者接受 其代理人委派的任务 ,或者为敌人指示 轰击目标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间谋罪。

答:背叛国家罪,是中国公民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1)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勾结外国,即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与外国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这是手段行为。二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是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

(3)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目的。 2.叛逃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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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答: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间谍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体现在: (1)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

(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典规定的具体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那些在间谍组织中工作,却只单纯地从事一般的勤杂、医务、采买等服务性活动的,不能以间谍罪论。

(3)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属于举动犯既遂。即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就成立犯罪,不要求在加入后从事具体的间谍行为。

此外,划清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参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被告人李某在某机关任秘书科长期间,与本单位一女干部(有夫之妇)多次通奸,被其同事孙某揭发,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而对孙怀恨在心,图谋报复。当年4月,李模仿孙的笔迹先后写了三封信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信中还附有一些当时正在召开的人代会的材料,其中有三份会议简报属于机密级。然后,李某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上述信件后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并查明是被告人所为。

试分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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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诬告陷害罪。

李某为了报复其同事孙某,首先伪造孙某笔迹故意与境外组织联系并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随后又向公安机关诬告是孙某向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意图使孙某受到刑事追究,又构成诬告陷害罪,对李某应两罪并罚。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答案:

2.C 3.B.4.A 5.A 6.B 7.B 8.D 9.B 1.某甲企图将某单位仓库烧毁,于某日深夜在仓库门窗上洒上汽油用火点着,幸被巡逻人员发现,及时扑灭,因而未造成严重损失。对某甲应当以( )论处。

A.放火罪(未遂) B.放火罪(既遂)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2.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均属于( )。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某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 B.爆炸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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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他乘刘某外出之机,潜入刘某家中,将装有定时起爆器的自制炸弹放置在刘某的床下。刘某与同学李某一起回家睡觉后,炸弹爆炸,刘某与李某均被炸成重伤。吴某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报复陷害罪 C.爆炸罪 D.故意伤害罪

)。 A.犯罪对象不同 B.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对某甲应当以( )论处。

A.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毁坏财物罪 7.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以( )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间,甲停车坐在驾驶室吸烟时,看到有两个

约十分钟后,甲发动机器,继续轧场,这时他却忘记了小孩在后边玩,也未回头看一下,结果拖拉机刚开动,站在石滚上的小孩便滚到下面,当场被轧死。甲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玩忽职守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 A.盗窃罪 B.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 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和 重大公私财产 安全的行为。 2.在犯罪既遂的几种类型中,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 危险犯 。

14 周岁的人。

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 等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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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交通运输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答案: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和《刑法修正案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过失犯罪等。

(2)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及其过失犯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5)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答案: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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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以各种方法引起被点燃物燃烧,放火行为既可以用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用不作为方式实施。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放火罪的,行为人必须是负有防止火灾发生义务的人。因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存在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使尚未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放火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

(3)本罪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

答案: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犯罪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航空器,是指各种运送旅客和运输物资的空中运输工具,主要是指飞机。本罪属国际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杀伤、殴打、捆绑、禁闭等强制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毁坏航空器,杀害人质等暴力为内容相要挟,迫使机组人员服从其指挥的手段;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使机组人员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从而劫持航空器的任何方法,比如用麻醉药物使机组人员不知抗拒、或者航空器的驾驶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劫持航空器等。这里的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包括控制航空器的航向、航程、降落地点等。

(3)本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至于自于何种动机,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答案: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枪支,包括遗失、被抢、被盗等情况。并非丢失枪支,就会构成本罪,必须是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对所发生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是对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的行为一般是故意的。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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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刘某,男,28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

试分析: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 2.被告人陈某,男,38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个路口时,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忙将王某抱到路边,然后驾车逃离。半小时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案例答案: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刘某用爆炸的方法本想炸死特定的个人李某,犯罪行为与结果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2.陈某在夜间违章驾车撞倒王某,发生交通肇事后,未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王某送医院抢救,反而将王某移至路边逃逸,王某因耽误时间过长,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见,陈某主观上已从过失心态转变成间接故意的犯罪心态,即他对王某可能因得不到及时抢救会导致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陈某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自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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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是指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答案: 1.C 2.C 3.A 4.D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 )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万元 B.2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 )处罚。

A.走私罪 B.妨害公务罪 C.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 D.走私罪从重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以( )论处。

A.伪造货币罪 B.持有、使用假币罪 C.诈骗罪 D.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合并

)论处。

A.伪证罪 B.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C.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D.保险诈骗罪

答案: 1.ABCD 2.BCD 3.ABD 1.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 )。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C.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D.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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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偷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A.5% B.10% C.15% D.20% 3.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 )。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发布者 C.广告管理者 D.广告主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 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数量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

5万元 以上。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 累计 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的, 从重处罚 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4.伪造货币罪的对象包括 人民币 和 外币 。

5.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或者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

6.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8.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 营利 为目的。

9.以 暴力、威胁 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 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答案:依据刑法分则第三章、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005年《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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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8大类,102个具体罪名。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共9罪。 (2)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共10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共16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共28罪。 (5)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共8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等。共12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共7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等。共12罪。 2.走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为类犯罪,走私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走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说,走私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三个特征:

(1)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海关法》对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这是走私罪成立的前提条件;(2)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是走私罪的另一个基本特征。(3)情节严重,是走私罪成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3)走私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4)走私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走私罪。有些走私犯罪的成立还需要具有牟利或者其他目的。

答案: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7罪。

答案: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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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具体方式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故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了资金账户,转账等帮助的,不构成犯罪。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包括:

(1)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格而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2)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以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如提高利率、提前还本付息、先付息后存款、变相提高利率等。(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名义如集资、投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答案:根据《刑法修正案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答案: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在1979年刑法中,属于投机倒把罪的范畴,1997年刑法修订后,分解了投机倒把罪,将未分解成具体犯罪罪名的投机倒把行为统称为非法经营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正常的管理制度。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及《刑法修正案》共规定了4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分别是:(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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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

①反对强迫自认其罪,拥有沉默权

②控方举证,证据充足

③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④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特点:

①沉默权(核心),针对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②非强迫性

③制度保障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①排除证据形式的有限(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诉;3.被告、犯人供诉

②证明非法手段

③非法手段的取证

(1)已满14未满16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已满16未满18的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

托人的;

⑥是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

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⑦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

姐妹关系的;

⑧其他(高院《规定》第二条):审判人员可能与当事人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可能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

(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②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③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其唯一职能;

④只有辩护职责,没有控诉义务

⑤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①职务保障权;

②阅卷权;

③会见、通信权;

④调查取证;

⑤获得开通知的权利;

⑥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⑦拒绝辩护权;

⑧申请调查取证权;

⑨申诉、控告权;

⑩其他权利:包括A.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提起上诉;B.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刑事辩护权有关的文书;C.辩护人有权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A.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B.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C.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D.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E.具有外国国籍的;

F.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G.人名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D.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务?

(1)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

A.一般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窜供。

B.选择性义务(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场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2011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1]

醉驾入刑第一人:

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1日零时44分,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正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刚刚码放好交通标志,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从东向西开了过来。民警董阳立即示意奔驰车司机接受检查,他轻轻一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就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随后,奔驰车司机李俊杰按规定被带回交通支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抽血。3时40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俊杰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哈尔滨酒驾入刑获罪第一人被判拘役

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刮蹭发生交通事故的张某成为酒驾入刑后我市被判罪第一人。日前,被告人刘绍波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绍波于6月6日1时20分许,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黑APD213的轿车,在道里区友谊路由西向东行至中央大街街口,与行人杨晓宇相刮,发生交通事故。经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刘绍波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5MG/100ml,已达到醉酒规定标准。道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绍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相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念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已赔偿杨晓宇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东莞醉驾刑拘第一人被判拘役五个月

28岁的湖南打工仔欧阳某醉酒后驾驶货车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欧阳某本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欧阳某成为东莞醉驾刑拘第一人。

2011年7月7日,法院已经审结此案,欧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5个月,昨被送入监狱服刑。

案情回放:酒精含量超标准4倍

打工仔欧阳某今年28岁,湖南省蓝山县人。2011年5月1日21时30分许,欧阳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黄江镇宝湖山庄往黄牛埔村方向行驶,在行驶到黄江镇东环路新兆丰工艺灯饰厂路段时,驾车越过中间双实线,车头左角与对向行驶由方某驾驶的轿车车身左边发生碰撞,造成欧阳某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事故,发现欧阳某醉酒,并查出欧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6.10mg/100ml,是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4倍。

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欧阳某醉驾案成为东莞市交警部门查获的首例危险驾驶案,受到媒体和市

民的极大关注。

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检察机关介绍,今年5月1日当晚该院获悉查获首例醉驾案后,第三市区检察院指派公诉部门的骨干提前介入案件情况,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保证其合法诉讼权益。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三市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仅用一天时间即完成审查工作,并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30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欧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7月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表示,欧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欧阳某表示服判,不会上诉。

从高晓松案件看醉驾入刑

5月9日晚10时许,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连撞三车。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04毫克,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此时,距离《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义为犯罪仅一个多星期。

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晓松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 6 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我国刑法,6 个月已是拘役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

从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和飙车以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规定,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哪怕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照法律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高晓松也因此被网友戏称为醉驾入刑的代言人。

入刑

醉驾入刑并非中国的先例。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酒后驾车或醉驾已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各国法律对于酒后驾车都有严格处罚。

例如日本法律规定,即使没有伤亡事故发生,醉驾者最高亦可处拘役三年。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者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6 个月的徒刑。

美国每个州对醉驾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不少州,只要是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可立即逮捕;有的州规定,如果一名驾车人在7年内有3次酒后驾车被捕的记录,将会被控以二级谋杀罪,即使驾车人当时并没有造成任何人的身体伤害。若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重伤或是死亡,驾驶人会因重罪遭起诉。

新加坡法律也对酒后驾车有严格的规定。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至5000 新元(合人民币5000 到 -25000元), 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 3000至10000 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30000 新元罚款,并入狱3 年。被判酒后驾车者即使没有造成车祸,也将被吊销驾照至少一年。任何人每100 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 毫克,或在检测仪下呼 出100 毫升气体中含超过35 微克酒精,都属于违法。即使司机体内的酒精含量低于法定水平,只要警方认定其无法正常控制车辆,也将面临指控。

醉驾入刑可以说是顺应民意的结果。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杨兴培告诉《外滩画报》记者。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一次次点燃了公众的愤怒情绪。2008 年底,成都司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2009 年 6月,南京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连撞 9人,致5人死亡;2010 年 5月,北京司机陈家酒后追尾,造成一家三口两人死亡。

以上三位肇事者因为醉酒驾车造成 了严重后果,均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然而,更多的

酒驾者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行政处罚草草了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以前,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仅为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只不过行政拘留15天和缴纳一定罚金。

在民意的强烈呼唤下,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旦查获醉酒驾驶,立即吊销驾驶员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被终身禁驾,同时按照刑法危险驾驶罪定罪。

以往醉驾处罚由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决定,5月1日后,只要测出驾驶员呼气酒精浓度高于 80mg/100ml,将立即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共同办理。醉驾入刑实施前半个月成效显著: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争议

然而在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后,关于醉驾该不该一律入刑却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5月10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醉驾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举被解读为醉驾入刑开了口子。随后公安部表态,称醉驾案一律刑事立案侦查。5月23日,最高检发言人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杨兴培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醉酒驾车要入刑,没有说需要造成什么后果,也没有说要有其他的什么条件,那我们就必须按此执行。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

然而,也有专家认为不该一刀切。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宪权撰文认为,应该考虑醉驾者的主观动机、出事的路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而应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因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而过度扩大犯罪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他在文中说:最高法院领导的说法只不过是重申刑法总则中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文的规定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轻微犯罪,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刘宪权认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设立危险驾驶罪后,尽快制定醉驾入刑的标准。

杨兴培则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醉驾入刑,那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入刑的前提不能变,但在入刑的方式上可以多种多样。在刑法中,免予刑事处罚也是入刑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说,判处拘役而缓刑的,也是一种入刑的方式,或者拘役给予缓刑,但是罚金依然处罚也是一种方式。杨兴培说,高晓松醉驾后,对(醉驾)行为没有任何抵赖,认罪的态度也很好,撇开给全国人民作典型的意义外,搞个缓刑未尝不可。

其次是要界定什么是驾车。坐上汽车座位启动汽车就叫驾车,还是汽车运行了叫驾车,还是运行了一段路以后叫驾车?是否一定要在机动车道上,在人行道上慢慢走叫不叫驾车呢?杨兴培说,这些才是需要司法解释的问题。

今后查醉驾一律要抽血,对于醉驾中查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

对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案件的,如果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其刑事拘留;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可以其自报名移送起诉。

拘役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性质不同,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是行政处罚。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三是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相比来说,行政拘留的影响就要小很多。)

操作活动在拼音教学中的设计

汉语拼音对一年级新生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他们进入学校后学习时间最长的一个内容,是他们识字的一块敲门砖,阅读的一把金钥匙。教学大纲要求一年级的学生在一年级要能够读准声母、韵母、声调和整体认读音节,并且能够准确地拼读音节,正确书写声母、韵母和音节,熟记《汉语拼音字母表》。一年级的学生刚刚进入小学,此时让学生打下扎实的拼音基础,对于之后的语文学习,以及更加快乐地在生活中成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师需要采取一定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兴趣,增强其学习的动力。

小学生一般都具有好奇、好问的心理,机械重复的读、写,会让人乏味,何况是生性好动的刚入学的儿童呢?创设情境让孩子们动手操作、能够使学生迅速地由抑制到兴奋,萌发求知欲望,把知识的学习当作一种自我需要,迅速地进入最佳学习状态。

为了记住z、c、s的字形,我们改变了死记硬背,抄抄写写的惯用方法,让孩子们用自己准备好的一段丝带来摆摆这三个字母,看谁摆得最漂亮。每个孩子都积极地参与操作,真像个小小设计师。课堂上也出奇的安静,因为孩子们全身心地投入到这项设计中,都想成为最成功的设计师。孩子们在自我操作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就记住了z、c、s的字形。我的z是彩色的平时不太善言的小王兴奋地叫道;小李举着摆好的s激动地说:我的s是由红色和蓝色组成的,我设计得多美啊!他们还发现用丝带能拼出好多字母时就好像发现了新大陆一般,兴奋异常,欲罢不能,这不但培养了孩子们的想象能力,创造能力,而且挖掘了创造的潜能。

发音部位的正确是读准拼音学好普通话的关键。要读准字音,我们采用直观教学法,一遍一遍地演示给学生看,讲清发音要领,使学生掌握发音的方法。让学生明白,发不同音时,舌尖或舌面各接触口腔内的哪一部分,如何送气,口形怎么变化。

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发音技巧后,我们可以适当插入这样的操作活动:让学生仔细观察老师发不同拼音时口形的变化,让学生模仿,相互检查,老师巡视。

学生对学习有了兴趣,就能全神贯注思维;有了兴趣,就能克服困难探索科学的奥秘;有了兴趣,学习就不再是一种负担,而是乐此不疲的享受;有了兴趣,也就有了真正的参与。 为了培养、提高孩子们学拼音的兴趣,我们十分注意学科的联系兴趣的迁移。平时,小朋 友十分喜欢,我们就把画画渗透于拼音教学中,这增强了学生对拼音的兴趣,把画与学习语文结合在一起,孩子们想去画,就要把音节词读懂,在画画前必须把音节词与日常生活中所

1 见的事物联系起来,然后把脑子里产生的表象用笔勾画出来,使抽象的拼音字母变成实实在 在的生动有趣的一幅幅画。

据研究资料表明,小学生注意的稳定性7—10岁儿童只能保持20分钟左右,注意力不能持久,这就需要教师遵循小学生的心理特点,上课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巧妙地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自己的教学内容上。例如编一编儿歌、猜一猜谜语、做一做游戏、演一演比一比等孩子喜闻乐见的形式来来活跃了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拼音的积极性。

在多年拼音教学中,我发现当拼音作为符号单独存在时,因抽象学生识记存在一定的困难,可一旦把拼音放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让它与学生熟知的生活密切联系之后,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会学得快快乐乐,记得轻轻松松。例如,在教zhi chi shi ri这一课时,有的学生读这些整体认读音节时总是分开拼,纠正几遍效果都不太理想。在课后我反思了自己的教学方法:看来一味用教师范读、学生跟读的方法难免单调枯燥,怪不得学习效果会打折扣。于是我另辟蹊径,抓住低年级学生特别喜欢听故事的特点,编了一个故事:zh是妈妈,i是他的宝宝。有一天妈妈带着宝宝去逛街,宝宝很调皮,被精彩的外面世界迷住了,悄悄地离开妈妈,结果迷路了。宝宝找不到妈妈,也找不到回家的路,急得哭了。后来在警察叔叔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妈妈,小i紧紧地抱着妈妈说,妈妈,我要永远和您在一起,再也不离开您了。听了这个故事,学生们都知道整体认读音节不能分开拼,然后举一反三,自然记住了chi shi ri zi ci si。

音节词的教学、复习,以往教法都比较单调、新课程改革实验中,我们把声母、韵母音节词变成一个个图案。有的把声母韵母的拼读变成花瓣,组成大红花,会读的花瓣上涂上彩色,然后把小花送给自己的好朋友;有的让学生会读就给苹果涂上自己喜爱的颜色,回家后把苹果送给爸爸妈妈;有的把词粘在蘑菇上,让学生帮小白兔把蘑菇送到蘑菇房去·····复习字母表时,我们又找了一张只露出海豚头的彩图,印发给每位学生,老师告诉小朋友用26个字母为海豚添上身体。

这系列的变字母、音节词为游戏的操作活动,为课堂教学增添了无穷的乐趣。在课堂中营造这种轻松愉快的氛围,为学好拼音、学好语文作了铺垫。这既培养了学拼音的兴趣,又提高了学习效果。学习拼音并不能立竿见影,必须经常练习,长期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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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语文教学工作二十余年,语文课堂教学活动中显现严、实、细、活、深的课堂文化,关注全体学生的综合能力发展,适应学生发展需要,重视培养语文基础知识的学习与基本能力的培养,也重视语文学习方法的指导和情感的熏陶。在教学中教学方法得当,师生互动性强,活动形式多样有效,讲、教、练适中。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

【颁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拔高认定。

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故意杀人、伤害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就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假释的适用,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则可以从宽把握。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社会危害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意见》第7条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实践中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复杂多样,处理时要注意分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到区别对待。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同时应重视此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第23条是对此审判经验的总结。

此外,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犯罪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多属酌定量刑情节,法律往往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决定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需要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仔细甄别,以准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的案件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比如为了铲除政治对手而雇凶杀人的,也有一些人犯罪是出于义愤,甚至是大义灭亲、为民除害的动机杀人。有的案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比如采取放火、泼硫酸等方法把人活活烧死的故意杀人行为。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特定的犯罪对象和场所也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如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上犯罪动机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判处。如果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真诚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应考虑从宽处罚。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比较常见,此时,就应当根据《意见》第28条,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在处理时应当依据《意见》的第20条、第21条考虑从宽。对犯故意杀人、伤害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后果不重的伤害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故意杀人、伤害罪的,由于其已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一般也应酌情从宽处罚。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审判中要按照《意见》第29条的规定,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坚持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把每一起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亲属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抓获被告人的,也应视为自首,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罚。对具有立功表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体现从宽,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即使有立功情节,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处理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当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和较为严重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死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打击处理上不能等其坐大后进行,要坚持严打的方针,坚持打早打小的策略。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当然,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既要防止将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将不具备四个特征的犯罪团伙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这是《意见》的基本要求。

《意见》第30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同成员的处理原则: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依法从严惩处,其承担责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而应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以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起诉、审判,实际上是轻纵了他们的罪行。要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犯罪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

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间的检举、揭发问题上,既要考虑线索本身的价值,也要考虑检举、揭发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现全案量刑失衡的现象。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虑是否从轻量刑时也应从严予以掌握。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对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基本原则:未经法院审理,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检察监督等

辩护制度:辩护人的范围;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辩护人收集证据;律师会见 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回避:

证据:种类;分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证人保护;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强制措施: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扭送

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立案条件

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押;技术侦查手段;侦查终结

刑的拼音xíng,组词如下:刑罚[xíng fá] (名)审判机关采用的一种剥夺犯罪人某种权利的强制处分。刑讯[xíng xùn] (动)采用体罚或变相体罚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附加刑[fù jiā x...

拼音xíng。邢,一个古老汉字,异体字为郉,释义有三:地方名,指今邢台市,为邢台市简称。诸侯国名,邢国,封建于西周时期,疆域范围包括今邢台市大部和周边部分地区。中国姓氏之一,起源于邢台市,因邢国后裔而...

三刑,就是四柱八字之术语。根据《阴符经》记载,三刑生于三合,亦如六害生于六合之义。古代星相家将十二支与五行四方相配,据其生克之理以推凶吉。子卯为一刑,寅巳申为二刑,丑戌未为三刑。凡逢三刑之地则凶。见《...

绳刑,是一种恐怖残忍的刑罚,而且主要针对女性。施刑时把女人架在一条磨得很粗糙锋利的粗麻绳上,让女人坐在上面,执刑人拉住女人的两条大腿,让其下体在麻绳上反复锯磨。还有种在绳子上放有有腐蚀性液体,绳擦破皮...

无刑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wú xínɡ,意思是不用刑罚;不设刑罚。无视法度。不用刑罚,不设刑罚。出自《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无视法度出自《左传·隐公十一年》: 许无刑而伐之,服...

炮烙亦称炮格。是一种由殷纣王所创的中国古代的酷刑。《史记·殷本纪》曰: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也就是堆炭架烧铜柱,令人行走其上,以致落火被焚身亡。关于这个刑法的由来,有许多说法。有一种说法是商纣王...

黥刑是古代五刑之一。指在罪轻者前额刺字,并染上墨色颜料。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废除,前后沿用...

梳洗之刑不是指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古代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行刑者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犯人往往经受不住痛苦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

剔骨之刑是膑刑。其为夏商五刑之一,又称刖刑,是古代一种极为残忍的刑法,因2021年8月18日播出的影视剧《周生如故》而广为人知。膑辟:古代断足的刑罚;膑脚:砍去膝盖骨及以下的刑罚;膑罚:剔去膝盖骨的刑...

虿盆之刑是一种我国古代的非常残酷的刑罚,它具体的做法就是把一些有毒的蛇虫放置在一个巨大的坑内,保证犯人无法逃脱的前提下,将他们扔进坑中任凭这些有毒的东西的啃食。相传为商纣王与苏妲己发明。出自于明代神妖...

子卯相刑在十二地支中子与卯是相刑关系,相刑是地支中最不好的组合了。子对应的属相就是鼠,卯对应的属相就是兔,也就是说属鼠的和属兔的在一起双方的气场不是太和,时间长了就会出问题。化解的方法是属鼠的人带一块...

枭首:中国有一种刑法叫做枭首,即把人头砍下挂在城门上示众。据史册记载,枭首这种刑法最初出现在商朝时期,到了秦代才明确到刑法制度中。汉朝延续了秦朝定下的刑法制度,凡大逆不道之人皆处以枭首,北齐之时死...

古代的夹刑叫拶刑。拶刑是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紧收,是旧时的一种酷刑,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古籍记载: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把申春君严刑拷打, ...

属相相刑是属相的不合之一,属相不合分为4种冲、害、刑、克。属相的相刑是指不同属相之间的很大的不适合。传统上认为,刑的力度要比冲、害大一些。比喻起来,如果说冲只是吵嘴,害就是伤害,那刑则是动手打...

在众多刑罚中,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鞭刑。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

吉太医下毒遭刑概括:张绣投降曹操后,孔融向曹操推荐祢衡,但祢衡当众侮辱曹操,使曹操大为不满。曹操使祢衡招降刘表,但祢衡被黄祖所杀。董承向太医吉平吐露心事,吉平在曹操的药中下毒,却被曹操发现,从而使得衣...

地支相刑是辰午酉亥自刑。刑亦主动,是刑动,其动幅一般小于冲。自然属性的灾病,主要看被刑伤之五行。 相刑在命理学中是生克制化在地支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他并不是地支所代表的正五行之间的生克关系。自然属性的...

古代的剔骨之刑是指膑刑。膑刑是夏商五刑之一,又称刖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其中膑辟:古代断足的酷刑;膑脚:砍去膝盖骨及以下的酷刑;膑罚:剔去膝盖骨的酷刑。膑刑出处如下:《汉书·刑罚志》:膑...

大宋提刑官是正四品官。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职称,为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是正四品官员。这个职位由朝廷选派,每三年一换。 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 提刑官...

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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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19 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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