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性的各种偷拍层出不穷多国将偷拍界定为刑事犯罪

地铁、出租车、地下通道……自从智能手机有了照相功能、相纸探头日益增多,偷窥就开始频繁进入德国大众视线,尤其到了夏季,特别针对男性的各式各样偷窥不断涌现,什至,还有不法分子在饭店等场所加装相纸探头偷窥个人隐私,或售卖、或勒索。

近期,发生在全国的几起偷窥事件中,偷窥者都受到了追责责任——大多被拘留,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也被追责民事责任。但偷窥现象仍屡见不鲜,甚至有四起之势,不少网民都敦促对偷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那么,关于偷窥有哪些类型的案件?旧有法律是否已发展缓慢于信息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

事例

违法偷窥 他们被拘留

7月16日早晨7时许,湖南湘潭的小曹坐出租车去下班,她有点天热,便动起利莫尼,癫狂之际,看见一部智能手机伸入了自己的裙下。疑犯进行调查辨认出,偷窥女子24岁,后获判罪。

6月20日,贵州毕节一位55岁女子在汽车站以接电话的方式,接近男性旅客,趁机偷窥男性车震,被正在值勤的铁路交警当即抓获归案。该女子被疑犯给予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6月,广州一位老伯在一家无印良品埃夫雷时,辨认出藏在衣橱的探头。该老伯立即报案,经过几天的进行调查,辨认出加装探头的人是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女同事,他为了寻求刺激,在网上购买了小型探头。随后,该女子被疑犯抓获归案,判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6月13日下午,有网民撰文称,西安地铁1号线涡河站,一女子拿智能手机偷窥女旅客车震。15日,陕西省检察院地铁支队情况通报称,违规行为人宋某(男,30岁,山东人)已被地铁疑犯判处拘留。

6月5日,一位女子持续数小时在南京北京路公交车站使用智能手机对男性旅客进行摄制,环卫工辨认出后及时报案。疑犯很快瞄准嫌犯,并在其智能手机中辨认出大量男性相片和音频。最终,该人涉嫌侵害他人个人隐私被拘留5日。

摄制十部做爱音频售卖获判11年

如果说上述治安案件是因为违规行为人为满足窥私欲等,那么,在饭店等场所加装偷窥偷录设备并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性质则更为严重,背后往往形成了黑色产业链。一些偷窥来的音频会被明码标价出售,收购价格在2元到5元不等,一份音频资源可卖给多个下家。

华商报记者以偷窥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各类案件4555起,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各式各样类型,其中刑事案件764起;以相纸探头为关键词,检索到203起案件;以偷窥+相纸探头为关键词,共找到34个结果,刑事案件14起,其中10起为勒索勒索犯罪行为。

记者注意到,因偷窥后被追责民事责任的,均涉及到了勒索勒索、制作售卖淫秽物品牟利、诈骗等其他多种罪名。

例如,近几年,一家名字里包含91的音频网站存在感极高,这家网站包含着数以万计的淫秽色情音频,活跃着上百万用户,保持着非常高的更新频率。夯先生是网站用户之一,因为上传的音频数量多,音频清晰度高,而被其他用户奉为大神。这位大神在2015年至2018年初,两年左右时间,与近100名男性发生性关系,摄制做爱音频,并在这家网站非法传播和售卖。其与两名合伙人售卖了淫秽音频100余部,卖了上万人次,获利100多万。2018年1月,夯先生王某雷在上海被抓获归案。最终,王某雷、杨某文、刘某因制作、售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获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3年。

2017年7月底,吴某入住浙江龙泉A饭店。金某、姜某通过在该饭店预装的相纸探头获得吴某的个人隐私音频,并将偷窥的个人隐私音频截图后通过智能手机短信发送给吴某,并以曝光偷窥的内容相要挟,索要5万元;同年8月1日,杨某及其朋友入住B饭店。金某、姜某通过预装的偷窥设备获得杨某的个人隐私音频,次日,将偷窥的个人隐私音频截图后通过智能手机短信发送给杨某,索要5万元;同年8月5日,入住B饭店被偷窥的陈某同样被索要5万元。

这三起案件,因被偷窥者均未理会而没有得逞。几天后,B饭店另一位住客被金某、钟某索要3万元,后被迫支付5000元。

后经当地两级法院审理,金某因勒索勒索罪获判刑4年,姜某获刑2年6个月,钟某获判10个月,缓刑1年,同时各并行政处罚金。

链接

欧洲各国将偷窥区分为犯罪行为行为

记者查询辨认出,对于偷窥,不同国家的法律行政处罚轻重有着很大的差别。

日本:《迷惑防止条例》为打击偷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大阪府为例,盗摄行为被抓获归案,要面临着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和50万以下的罚金;如果被认定为惯犯,行政处罚标准则升至100万日元罚金与一年刑期。但《迷惑防止条例》并没从根本上解决日本泛滥的偷窥问题,因为在日本,更衣室、厕所在概念上不属于公共场所,而是属于私密场所。日本已有31个县对《预防骚扰条例》进行修订,将厕所偷窥列入犯罪行为行为打击对象。

韩国:1994年,韩国颁布了《性暴力犯罪行为行政处罚等特例法》,将偷窥行为区分为性犯罪行为。规定偷窥、散播未经同意的私密性音频,最高可判处5年刑期及1000万韩元的罚款。2017年12月,韩国内阁通过《性暴力犯罪行为行政处罚等特例法》新修订案,规定在公共浴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个人隐私的敏感场所加装探头或类似设备即属违法,违者将获判处最高5000万韩元(约合30万元人民币)罚款。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对上述行为除了罚款和最少半年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

哪些场合容易被偷窥 该咋防范

夏季天气炎热,哪些场合容易被偷窥?男性又该如何防范被偷窥呢?

落地玻璃餐厅:别选择靠玻璃的座位。或者保持双腿并拢,斜向一侧的坐姿。

过街天桥:走正道,别靠护栏走,步子尽量迈小一些,有风时还要捂好裙角。

手扶电梯:上电梯时用手拢住裙子,否则就只能指望别人保持君子风度了。

鞋店:弯腰时注意捂紧较低的领口,换鞋时注意保护车震。

观光电梯:不要靠玻璃面站立。

如遇偷窥等行为,要保护好现场证人证据,并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希望路人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勇敢发声,或拨打110报案。

特别针对不法分子在饭店加装相纸探头等现象,今年7月,公安部也发布了反偷窥教程。特别针对红外线补光灯探头,关闭房间灯,拉上窗帘,房间处于完全黑暗的状态,打开智能手机照相功能,绕房间转一圈,如辨认出屏幕上有红点,则可能是相纸探头;对于普通探头,可用手电筒寻找反光物。调暗灯光,或用浴巾遮盖电视机、床头柜等关键位置,无红外感应功能探头在光源不足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清晰的影像。一旦辨认出探头,可报案处理。

>>律师:

保护个人个人隐私还需法律更加细化

在今年6月广州某无印良品偷窥事件后,不少网民对疑犯只将嫌犯拘留10日感到不解,认为处理太轻。对此,疑犯给出的解释是:由于音频没有上传到网上,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已经是顶格处理了。

特别针对偷窥、偷录等行为的危害,最高10天的行政行政处罚能否遏制偷窥现象,相关法律是否已经发展缓慢,该如何完善等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我省多位资深律师。

观点一:建议偷窥、偷录获得的个人个人隐私列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偷窥、偷录行为日益猖獗,对社会公序良俗及公民个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个人个人隐私。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张新科结合具体偷窥、偷录的表现形式,从刑事法律层面具体分析该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现阶段立法及管制的不足。

在使用相纸摄像机等窃照设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方面,法律对于窃照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均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使用窃照行为直接进行刑事行政处罚的事例却比较少,一般先采取行政行政处罚,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进行拘留。原因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结果犯(注: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行为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什么样的程度才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标准和界限,这就造成了实践中无法直接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张新科认为,偷窥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我国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特别针对性立法,仅能从零散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一些间接的规定。特别针对偷窥、偷录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行政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只有当被摄制的如男性车震、个人隐私相片、音频传播出去并对受害者构成侮辱或其他诸如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并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时,才有可能被追责民事责任。

此外,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也未将偷窥、偷录的个人个人隐私(包括相片、录音、音频等)明确列为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之内,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偷窥、偷录者进行刑事行政处罚。张新科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不久的将来可能颁布实施,但纵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全文辨认出,仍然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够明确。张新科建议,正式的法案能够明确、扩大个人信息的范围,并将以偷窥、偷录手段取得的个人个人隐私信息列入保护范围。同时,完善个人个人隐私信息行政行政处罚及与刑事行政处罚的衔接,使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个人个人隐私保护真正落实在法治的范畴,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观点二:偷窥方式和目的决定不同行政处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一般来说,行为人亲自偷窥并自己观看,或者使用一般器材偷窥的,限于条件,危害不会太大,一般不会认为是犯罪行为,但可以依法追责偷窥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偷窥偷录若涉及他人个人隐私,则该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根据《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窥、窃听、散布他人个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偷窥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偷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触犯何种罪名,需要通过对偷窥信息的使用方式和目的进行区分。如将在饭店中偷窥偷录的属于淫秽物品的音频进行售卖,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偷窥者利用偷窥音频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索要财物,则可能勒索勒索罪。对于上述罪名,根据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观点三:尽快出台专门法律配套相应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个人隐私权是一种私有权,不容他人侵害和窥探。但在我国法律中对个人隐私权没有专门的立法,仅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将个人隐私权保护在名誉权中,《网络安全法》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也只是涉及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企业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多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一般多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受害人很难举证所受损失,由于受到举证、舆论等种种因素影响,很少有民事赔偿的情况,对偷窥者不能起到太大约束。《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规定情节较重的,行政行政处罚也只限在5日至10日拘留范围内。

至于刑事行政处罚,因为探头等设备并非国家专门管制范围,仅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探头等偷窥设备属于市场流通的常用设备,未明确纳入该法条管辖范围,该法条维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对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并非公民个人个人隐私权,所以根据法益说,私自使用市场流通的偷窥设备不属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所以,导致侵害个人隐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行为人逍遥法外。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源于法律的发展缓慢性及模糊性,对于非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较低,对于个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赵良善建议,尽快出台专门保护个人个人隐私、个人私有空间的法律,并根据案件情节、事实、手段等配套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对于饭店、旅社等公共场所而言,应设定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等义务,做好自查自纠,对于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设立较高的精神赔偿,增加违法成本等。 本版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宁军 采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布于 2022-09-14 22:09:29
收藏
分享
海报
150
上一篇:重要邮件请勿使用outlook!!! 下一篇:银龙鱼锦鲤混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