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短视频盗版侵权大声说“不”
影视制作金融行业四月三次自发性敦促 中共中央宣传部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积极主动回应
向短音频盗版软件侵权行为高声说不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正式发布会上,中共中央宣传部著作权管理工作处局长于慈珂表示,要继续加大对短音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音频网络平台以及自媒体、社会公众帐号制造管理工作者需经许可拷贝、表演、传播他人影视制作、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联手首倡
喊停短音频Veriton 对代拍路透社说不
4月23日,国内超70家影视制作传媒机构及500数十位歌星正式发布联手首倡,敦促短音频网络平台大力推进著作权文本合规性管理工作,清扫需经许可的文本。
上周四的4月9日,中国电视文化交流协会、中国剧制作工业协会等15协会会员联手爱网易、百度音频、土豆网、土豆TV、YY音频等5家音频网络平台和午夜阳光、光线传媒制作、纤歌影视制作、幸福蓝海等53家影视制作公司联手正式发布了《关于保护影视制作著作权的联手声明》。而23日的联手首倡,又增加了主要包括章子怡、张倬闻、杨幂、张翰、LX1、惠英红、迪丽热巴等500多名个人亲笔签名参加。业界一个月内三次大规模特别针对短音频侵权行为自发性表达意见,由此可见扭转和实现目标的政治理念之急迫。
从联手首倡的文本看,精确性比之前的《联手声明》更加明确,主要包括倡导短音频网络平台从即日起清扫需经许可的切条、捡拾、速看和精选集等影视制作剧文本;通过关键字、音频人脸对比等管理工作手段防止需经许可的切条、捡拾、速看和精选集等影视制作剧文本的上载;从即日起严格遵循先许可后使用,清扫自身帐号内需经许可的切条、捡拾、速看和精选集等影视制作剧文本。同时还特别针对社会公众帐号制造管理工作者提出从即日起需经许可,不随意正式发布影视制作剧文本摄制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摄制片段、现场电子零件、路透社音频等等。总之,阿尔热莱加佐斯县之事,皆是提醒短音频网络平台和社会公众帐号管理工作者提升著作权意识,大力推进著作权文本合规性管理工作。
金融行业弊病
已无法袖手旁观短音频网络平台残暴生长
长音频与短音频的使用者争夺战长久以来,影视制作剧切条、捡拾的问题其实早就已经引起著作权争议,但暂时没有得到解决。最初短音频网络平台兴起,制片方看上短音频网络平台的宣传顶板效应,积极主动与短音频网络平台合作,主动释放电子零件,短音频一度被视为重要的导流和营销手段。 另一方面,使用者选择在短音频网络平台上打发碎块时间,过活了大量影视制作剪辑营销号。经过残暴生长阶段,这些短音频吸引大量使用者关注的同时,也长期游走在著作权的边缘地带,甚至演变成侵权行为盗版软件泛滥的现象。
热播剧是切条、捡拾的重灾区。大量文本切条流出,必定会造成剧集文本流失,从而造成使用者流失。碎块化的文本也更容易造成影视制作剧文本被曲解表达,例如之前《三十而已》制片人陈菲曾无奈表示:顾佳的婚姻线我们是按现实主义的方法去刻画的,却被各种提前释放反复强化的短音频cut让观众读解为‘爽剧模式’,最后让观众的情绪无处安放。
现实中有越来越多观众已经养成用短音频刷完一部剧的习惯:除了免费的诱惑,碎块式看一看,反复观看个人喜好片段确实满足了一部分人对剧的刚需,毕竟一部动辄40自发性量的剧,在高节奏的当下完整观看需要很大的决心。影视制作剪辑类公号也就是瞄准这样的心态,毫无著作权意识地创作段子剧、热搜剧。短音频Veriton除了大量分流了斥巨资购买著作权的长音频网络平台的使用者和播放数据,还使短音频网络平台靠几乎零成本的文本支出,收获了巨额流量,并通过广告、带货的形式将流量变现,与相关帐号管理工作者分成。
各方说法
保护著作权 向优质文本付费
对于这份首倡,各方基于不同立场各有表态。
某短音频网络平台影视制作解说博主说,根据以往的经验,影视制作的著作权边界很模糊,规则也并不明确,有的用一点片段都不能正式发布,有的即便将全剧分段切条上载也没有障碍,处不处理看网络平台。短音频网络平台上除了这些靠二创著作权作品获取流量变现的作者,还有很多粉丝和短音频爱好者自娱自乐。某作者就表示,目前处于观望阶段,如果未来二创真的需要购买著作权,会考虑著作权的价格以及自己对于素材的喜爱程度,有可能会为自己的爱好花钱,不过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高产。
著名制片人于金伟表示,无论长音频还是短音频,保护创作者著作权、向优质文本付费,才是构建影视制作金融行业健康生态、良性发展的根本,才有利于实现多方共赢。
于金伟说,剧金融行业仍处于艰难爬升过程中,只有为数不多的电视台还在坚持播首轮剧,相当大体量的著作权剧制作成本靠土豆网、爱网易、百度三家音频网络平台购买、消化,在市场低迷发展时期,长音频网络平台客观上给了影视制作公司活着的可能性。但是免费的短音频网络平台Veriton,令著作权剧分流明显,付费网络平台收益锐减,最终受伤害的痛苦必将从长音频网络平台传导至影视制作制作公司。短音频的繁荣是好事,获利后应该反哺输出文本的影视制作金融行业,而如果目前的状况不改变 长此以往无异于竭泽而渔。
短音频捡拾说到底是著作权意识的淡薄和对新生事物法律法规的滞后。中共中央宣传部著作权管理工作处昨天上午的表态,是对影视制作权利人呼声的积极主动回应。著作权局还表示,今年将大力推动短音频网络平台以及自媒体、社会公众帐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著作权制度建设,完善著作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文/本报记者 杨文杰
律师说
短音频网络平台及创作者是如何侵权行为的?
短音频侵权行为都有哪些类型和特点?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界定和处罚短音频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北京青年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长期代理文娱金融行业知识著作权案件业务的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
短音频创作者侵权行为有5种招数
王军称,短音频侵权行为主要主要包括创作者侵权行为及传播网络平台侵权行为两种方式。创作者通常有这五种直接侵权行为方式:秒盗,即整个短音频被完整捡拾转发到网络平台,这些短音频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剧片花、片段、片尾曲以及一些网红知识产权(IP)短音频等;长拆短,即将热门影视制作剧等长音频裁剪做成数个短音频,上载至网络平台;画中画,删除原作品片头片尾,将核心画面直接裁剪或组装成新的小音频传播;二次创作,需经许可对影视制作经典等长音频或者短音频二次创作,形成一个新的短音频;微加工转发,将原短音频进行了删除片头片尾,商标(logo)被打上马赛克,画面缩放等小改动,上载至网络平台传播。
伪装自媒体 网络平台利用算法侵权行为
在短音频网络平台侵权行为方面,属于直接侵权行为的有:网络平台方直接上载侵权行为短音频文本,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少见;网络平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侵权行为短音频,由第三方机构使用其在网络平台注册的帐号将侵权行为短音频上载至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内部人员自己注册了大量自媒体帐号,网络平台方伪装成自媒体,分类上载,并且通过算法推荐给使用者,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某些短音频网络平台方推出各种培养计划,鼓励、诱导注册使用者上载侵权行为短音频,网络平台再通过算法主动推荐给网民;虽仅为使用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虽仅为使用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使用者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些都属于短音频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行为。王军说道。
那么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上述短音频侵权行为呢?王军认为,应综合考量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利用作品的类型、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与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且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或者不当利用他人作品的商业价值及著作权价值的,则构成侵权行为。
短音频侵权行为方需要负哪些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4月28日生效的《试听表演北京条约》里明确了表演者的著作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在王军看来,今年4月份影视制作演员接连三次的大规模维权联手声明,就说明他们对于短音频创作者及其网络平台直接盗用他们的表演桥段进行侵权行为传播深恶痛绝,公开站出来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影视制作金融行业的这三次维权声明,除了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外,同时也存在着长音频的权利人准备对于长音频进行短音频的许可开发的现象。从市场考量角度,作为长音频的权利人他是可以对外商业性地许可或商业性地使用。即对其作品进行剪辑再开发再创作,形成短音频作品来进行传播的。那么这些正当利益应该归属于维护正版的权利人。王军说道。
也有一些短音频创作者有这样的疑虑,他们只是帮一些影视制作剧方做公益宣传,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王军认为,对影视制作剧进行剪辑使用,首先要征得著作权方的同意和许可。另外,这跟商业的还是公益的没有关系,公益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定许可,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再说这种行为即便没有直接利益,但是间接赚取流量和点击量,也是一种商业行为。
对于短音频侵权行为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王军表示,在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责任之上,随着今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以及今年6月1日马上要施行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大幅提高了侵权行为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比如,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关联损失金额或正常的市场许可费用标准,那么可以基于该标准主张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完全有机会通过维权获利。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仍通过非法的剪辑、长拆短来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可以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记者 张恩杰)
案例
飞幕APP
听音识剧功能在线播放构成侵权行为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听音识剧侵权行为案例,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箫明公司)因开发运营的飞幕APP中提供了听音识剧功能,被依法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剪辑后并上载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其嵌套的听音识剧功能,比对网络使用者提供的声音,向使用者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被告的上述行为,虽然仅仅特别针对网络使用者的每次识别行为,但其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以供社会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作品文本。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网络使用者使用听音识剧功能获取到涉案作品片段后,还可另行将相关作品片段选择正式发布于被告APP设置的不同栏目中。就已经正式发布的音频片段,社会公众亦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本案被告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片段的具体正式发布者信息,故应认定,被告是其运营APP中涉案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亦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
蜀黍科技
需经许可使用382张剧截图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于需经许可剪辑权利作品并正式发布到网络的行为,一般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侵权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0年5月,图解电影案二审宣判,蜀黍科技公司因需经许可使用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里面的382张截图,且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土豆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图解电影案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该案审判结果明确表示了影视制作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制作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将会对图片或短音频解说影视制作剧金融行业造成重要的影响。本组文/本报记者 张恩杰
思考
整治短音频侵权行为弊病
还有哪些难点要克服?
12426著作权监测中心正式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音频著作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行为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行为率高达92.9%。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原创权益是保护影视制作创作的底线。保护著作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在短音频环境下,原创保护的具体落实还存在一些难点。
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厘清网络平台在侵权行为过程中的责任。
早在2006年,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引入避风港原则。该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理流程。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方式是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制)品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主动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仍构成侵权行为。
目前,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网络平台规则,对于短音频是模仿还是抄袭都存在模糊地带。再加上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创作品被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文本分散。对短音频侵权行为问题采取红旗原则,对网络平台来讲存在不小的难度。
相比之下,避风港原则相对宽松一些。但也正因为如此,部分网络平台存在默许侵权行为者使用,坐等权利人通知删除,甚至延缓删除等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
另外,在短音频侵权行为问题中,著作权方、网络平台、影视制作二次创作者和观众之间应该构筑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本身并不是对立的。在保护影视制作著作权的同时,我们也要为二次创作留足空间。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如何在法律上和机制上厘清著作权方、网络平台、影视制作二次创作者的边界?如何在海量信息的今天,建立更加高效而灵活的著作权许可制度?这还需有关各方做进一步思考。(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