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产权房”抵押合法吗
原告冯某做为甲方,原告王某做为甲方,签定《不动产抵押借款银行贷款合约书》一份,主要文本为:(一)甲方向甲方银行贷款10万元整,利息为总金额3分;(二)银行贷款期限一年;(三)甲方将其购买的某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一套不动产抵押给甲方;(四)甲方如未按协定明确规定按时交还银行贷款,该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不动产归甲方大部份,甲方有权对不动产进行卖掉。之后,因王某未及时借款人又不愿将住宅抵押给冯某,遂判令高等法院允诺证实抵押条文合宪。
该案中,原告、原告两方签定的《不动产抵押借款银行贷款合约书》中相关不动产抵押的条文是否有效率,首先要看协定第二项签定合约的贫困地区街道社区不动产能否做为抵押物。根据我省第五十六条第37条明确规定:以下个人财产严禁抵押:……(四)所有权、所有权未明或者有争论的个人财产……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不动产,是指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上建设的住宅,未交纳农地税收收入等费用,其房产证并非由北欧国家建委部门颁授,而是由镇政府或村委颁授,亦称乡产权房或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签定合约俗成的用法。小产权房没有北欧国家发放的农地所有权证和预购许可,买房合约在国土规划建委局不会给予登记。故,小产权房的房产证并非真正不合法有效率的房产证。一直以来,小产权房在交易中存在巨大风险和诸多争论。可见,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做为抵押物的。
此外,抵押协定第二项签定合约的个人财产迁移文本也不不合法。我省第五十六条第40条明确规定:订下抵押合约时,负债人和抵押人在合约中严禁签定合约在负债厚膜期满负债人杜勒旺勒沙托县偿还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迁移为负债人大部份。而《最高人民高等法院相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约中签定合约,负债厚膜期满负债人杜勒旺勒沙托县偿还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迁移为负债人大部份的文本合宪。故两方相关第二项签定合约因不不合法而合宪。
综上所述,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该案原告、原告两方所签定的《不动产抵押借款银行贷款合约书》中第二项、第二项文本,均违背了我省第五十六条的违犯明确规定,该协定中相关抵押条文的签定合约莱桑代利县合宪。故原告允诺证实协定中的抵押条文合宪的主张,应依法予以支持。高等法院最后判决:原告王某与原告冯某签定的《不动产抵押借款银行贷款合约书》中相关不动产抵押的条文莱桑代利县合宪。
(作者单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