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可能]唐山打人事件可能被判定为互殴吗?
已经持续关注这件事三天了,具体来说让人感到欣慰的是9名疑犯的全部被捕,对于该该事件中反映出的犯罪行为人的界线以及他们碰到这种事要怎样应对的难题,我觉得有必要性发表一下他们的观点:
我省旧有《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权力、本人或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基本权利免受正在展开的犯罪行为人,而采行的制止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人人导致侵害的,归属于犯罪行为人,无愧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性限度导致重大侵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是免除处罚。对正在展开行凶、杀人、抢劫、轮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私刑,采行防御犯罪行为,导致犯罪行为人人伤亡的,不归属于防御过当,无愧民事责任。
根据此法见义勇为者显然归属于犯罪行为人的一种,故本文中不再做法律条文微观的单独探讨。
看到有许多人在探讨该该事件中女子另一方是犯罪行为人还是展开打架,也有许多法律条文界人士从我省旧有司法法律条文角度展开了解答,固然正确,但说实话看得我毛骨悚然。
犯罪行为人的界线难题本质上是国民向中央政府重新分配基本权利的某种程度的难题。
国民向中央政府重新分配的基本权利越多,中央政府就要相应地予以其治下的国民更多的保障,这其实是全体国民的两个选择,并谈不上有什么全然高下之分,但当重新分配某种程度较大以至于许多国民无法靠自身精神力量为保护他们,中央政府又不可能将在各家各户每一条街道上都时时派有警察时,就势必会导致大屠杀出现时被害方得不到为保护,正义贝阿尔恩县的意外事件,这也是本次该事件出现的原因。
要解决这个难题,个人认为需要人格防御和社会风气援助两个手段,即提升受压迫的人格为保护潜能,同时将及时的救援指望附近没那么弱势的群体;更重要的是在法律条文微观上放开对犯罪行为人的限制,在社会风气微观上鼓励见义勇为者。千万别让被害者反抗时畏手畏脚,更千万别让英雄们流血后又流泪。应将一部分防御的基本权利还给民众,让社会风气具有人格为保护的潜能。
理论讲得都很好听,落实到各人的暴力行动上却不单是。有许多人在说:目前的自然环境就是这种的,如果是我碰到这种事,一定要具体来说为保护好他们的安全,在不被加害者发现的情况下尽可能将地报警,即便因此理当轮奸侮辱无动于衷,即便他们身旁就有人遍体鳞伤昏迷不下。这是典型的野猪思维,面对存在难题的自然环境,两个人具体来说想到的应该是怎样改善它,而不是一味地适应它乃至说服他们接受它。从来就没有什么弥赛亚,也不靠神仙皇帝,社会风气的进步只能由他们他们争取,即使两个人的精神力量很可悲,但当他们每个人都有试问的决心和勇气,倒下的一定是良善的那另一方。我知道要求两个人见义勇为者是可耻、不合理的,但至少他们要知道这种做是好的,是值得被赞扬,应被学习的。我省国民诚然没有普遍的援助义务,因此他们说两个人袖手旁观不论怎样,一群人袖手旁观也无可非议,但当全社会风气绝大多数人都这种做,意外事件必定会出现,他们就都是凶手。千万千万别等待旁人站出来发声暴力行动,请从现在、从他们做起。希望大家千万别被冰冷的现实浇熄了心中炙热的理想。
在这次该事件中,女子另一方固然存在用啤酒瓶砸轮奸者后脑勺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但在当时同伴被连续轮奸侮辱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为保护同伴的安全一定在人们的第一选择中,此举虽然客观上导致了冲突的激化升级,但也同时对轮奸者导致了阻碍和伤害。如果轮奸者下手前知道对方会这种做,他至少不会那么肆无忌惮;如果两个地方的民风是受到不公决不姑息,公众对于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不公往往不惮于挺身而出,那么这个地方也绝对不会出现如今这多意外事件。所以我仍然保留他们的看法:这名女子的做法也许不是当时情况下的最优解,但绝对没有任何难题,非但不应被批评指责,而且是值得他们敬佩和学习的。
法律条文永远无法代表全部的正义,更不是金科玉律。社会风气的发展是两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公众才是推动这种进步的主体。请大家千万别因觉得他们精神力量可悲就只会想办法适应目前的自然环境,只有大家都拥有社会风气责任感并付诸实际,进步的车轮才会被推动,不合理的方面就会被改善。愿大家都能拥有心中的星月,照向永恒的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