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宅基地确权]关于印发《灞桥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灞政办发〔2020〕15号
各乡镇联络处,市政府各相关组织直属机关,各相关派出机构:
《户县贫困地区康富多机能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细则(全面实施)》已经市政府一致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深入细致图伦区。
陕西省户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服务部
2020年8月5日
户县贫困地区康富多机能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
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细则(全面实施)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条为大力推进全市贫困地区康富多机能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明确贫困地区自发性资产房屋产权,保护贫困户权益,根据房产注册登记相关法规和中央和省、市相关文档规定,和户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服务部《有关下发户县贫困地区康富多机能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工作方案的通告》(灞政办发〔2020〕5号)要求,紧密结合我区前述,制订第五条。
第三条第五条所称‘康富多机能’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是指在户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标准化领导下,由户县贫困地区康富多机能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工作组服务部(以下全称区贫困地区流转注册登记办)具体内容负责管理,部门互相配合,组织积极开展自军管区范围内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使用权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的首度注册登记。
第三条第五条所称未完成康富多机能注册登记包涵四种情况:未注册登记房房屋产基本权利的、仅注册登记土地使用权的、仅注册登记住宅使用权的。
第五条所称树上住宅,是指树上永久续存的、结构完备的、具有定居机能的贫困地区主要住宅,不包括棚屋、棚房、铁器房、棚圈、洗手间等辅助性建筑和违章建筑。
第五条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旧区改建、棚户区改建、华工迁址等列入征税范围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及住宅,和挤占自发性土地工程建设的小房屋产权房,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五条对符合流转注册登记条件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使用权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以总注册登记方式进行标准化流转注册登记并颁发房房屋产权证书。
对不符合流转注册登记条件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使用权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只进行造册,暂缓注册登记颁证。
第六条第五条实施前依法颁发的自发性土地证、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和住宅使用权证继续有效,不重新注册登记。
第七条户县贫困地区康富多机能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其中康富多机能权籍调查、资料录入、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实行招投标集中采购,不得向村民个人或自发性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章 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注册登记
第八条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住宅流转注册登记造册范围为户县自管范围自发性土树上未完成康富多机能注册登记的、已前述建成并作为定居使用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住宅。
本《细则》下发前尚未流转注册登记颁证但符合流转注册登记条件的列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范围,注册登记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已经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的不再重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换发新证,注册登记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不符合流转注册登记条件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住宅只注册登记造册,暂缓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第九条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住宅流转注册登记的主体原则上为本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家庭成员。
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住宅流转注册登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范围内拥有一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视为一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该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一致同意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注册登记颁证:
(一)原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自发性土地使用权及住宅使用权的,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二)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成员因扶贫迁址、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华工安置等按照政府标准化规划和批准使用自发性土地建房的,在退出原自发性土地并注销注册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住宅及自发性土地使用权;
(三)非本自发性成员的贫困地区或城镇居民,因继承住宅使用权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的,可按规定注册登记颁证,在《房房屋产权证书》备注栏记该基本权利人为本贫困地区自发性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1982年2月13日原《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自发性土地或因取得住宅而挤占的自发性土地,范围在《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前述使用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在《房房屋产权证书》备注栏注记该基本权利人为非本贫困地区自发性成员;
(五)1982年2月13日原《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原《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自发性土地或因取得住宅而挤占的自发性土地,按照前述批准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注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贫困地区自发性成员经过批准建房挤占自发性土地的,按照前述批准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第十二条自发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流转注册登记到户。符合分户条件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定居的,其新建住宅挤占的自发性土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贫困户自发性一致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相关工业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未分开定居的,其前述使用的自发性土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工业用地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前述使用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第十三条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自发性土地及住宅,应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街道联络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自发性土地及住宅使用权。
第十四条贫困地区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以下面积标准流转注册登记:
(一)1982年2月13日原《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贫困地区自发性成员挤占自发性土地建房,范围在原《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工业用地面积无论是否超过133平方米(2分)的标准,均按前述使用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二)1982年2月13日原《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贫困地区村民建房挤占的自发性土地,超过133平方米(2分)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三)1987年1月1日原《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贫困地区村民建房挤占的自发性土地,符合规划但超过133平方米(2分)标准的,在补办相关工业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超占面积在注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注册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注册登记;
(四)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住宅挤占的自发性土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133平方米(2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自发性土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流转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贫困地区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自发性土地权益应记载到房产注册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贫困地区妇女因婚姻离开原贫困户自发性,取得新家庭自发性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同时注销原自发性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自发性土树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工程建设的,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不提供住宅符合规划或工程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工程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住宅符合规划或工程建设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2019年5月17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陕西省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之前,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住宅工程建设依法取得《乡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工程建设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审批或许可的建筑、违章建筑面积、层数注册登记住宅使用权。
第十八条贫困地区村民自发性土地工程建设未取得相关审批或规划许可,未能提供规划施工验收手续、住宅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的,但符合自发性土地相关政策规定,补充完善相关证明资料后,予以流转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按照前述建筑面积办理住宅使用权房产注册登记颁证手续。每户人均超过80平方米部分,只注册登记造册,不予注册登记颁证,备注栏注明不予注册登记建筑超出部分面积。
贫困地区村民自发性土树上住宅使用权只注册登记3层(含3层)以下建筑面积,超过3层部分不予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备注栏注明超出部分不予注册登记层数、面积。
办理注册登记时,住宅基本权利人应出具《安全责任承诺书》并一致同意注册登记的房产受权能限制,即注册登记时附记中记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贫困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照自发性土地用途认定予以流转注册登记。
第三章 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登记主体
(一)经批准依法使用自发性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二)经批准依法使用自发性土地兴办企业或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工程建设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入股企业;
(三)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主体。
第二十一条1987年1月1日原《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自发性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工业用地,经所在街道联络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按审核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乡镇企业工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的用于非住宅工程建设的自发性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贫困户自发性一致同意,经所在街道联络处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按审核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原《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工业用地、乡镇企业工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工程建设的自发性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文档,确定使用单位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按审批面积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资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在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一致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由街道联络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予以流转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经街道联络处和区住建部门审核一致同意,依法予以流转注册登记。未取得许可的,由街道联络处和区住建部门审核一致同意,补充完善资料后,予以流转注册登记。未经审核一致同意的,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第四章 注册登记与造册程序
第二十五条贫困地区康富多机能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流转注册登记颁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权籍调查。区、街道指导村委会做好权籍调查信息的更新与分类组织工作。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规范编制形成唯一的房产单元代码。
(二)村级公示。拟流转注册登记的,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基本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三)村级初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基本权利人提交自发性土地使用权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申请注册登记资料,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房产注册登记审批情况表中填写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意见。
(四)街道审查。区住建局、区农业贫困地区局、资源规划孟庄镇分局分别指导街道联络处住建、农业贫困地区、资源规划等职能科室审核填报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及树上住宅流转注册登记信息,在房产注册登记审批情况表中填写街道联络处职能科室初审意见。
街道联络处对拟流转注册登记信息资料进行审查,同时以街道联络处的名义在所在村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房产注册登记审批情况表中填写街道联络处意见,提交房产注册登记机构审批。
(五)房产注册登记机构审批。房产注册登记机构对符合流转注册登记条件的列入注册登记颁证范围,进入房产注册登记流程,进行房产注册登记审批,颁发房房屋产权证书。不符合流转注册登记条件的列入造册范围,暂缓注册登记。
(六)公告及颁证。房产注册登记机构将审批结果在区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拟注册登记的房产所在地公告15个组织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房产注册登记机构予以登簿并颁发房产证书。
第二十六条房产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房产注册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房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自发性土地及树上住宅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产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贫困地区自发性成员还需提供贫困地区自发性组织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权源证明材料。土地、住宅权属证书或历史上由乡、镇(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工程建设、房管等职能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档;
(四)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
(五)因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华工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工程建设、资源规划等部门及贫困地区自发性组织出具的异地建房的合法证明或批准文档;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八条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产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乡镇企业需提供镇(街)村办企业或入股联营企业的证明);
(三)权源证明材料。资源规划、住宅权属证书或区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业用地的文档等权属来源材料,或经自发性经济组织一致同意且通过街道联络处(原乡、镇政府)审核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六)房房屋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住宅平面图和宗地界址点坐标等相关房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流转注册登记:
(一)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压占林地的、压占水利控制蓝线的;
(二)不符合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有关流转注册登记的主体资格规定的;
(三)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住宅权属不清、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未经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非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所在地的贫困地区自发性经济组织成员购买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的;
(五)因依法查封树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基本权利的;
(六)贫困地区村民已批准取得新自发性土地,原自发性土地应退未退的;
(七)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第五条由区贫困地区流转注册登记办负责管理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五条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所颁布的其他相关文档与第五条不一致的,以第五条为准。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规定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五条有效期至陕西省积极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树上住宅使用权流转注册登记组织工作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