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宅基地确权流程]湖州市南浔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服务部有关下发湖州镇颁证组织工作细则(2015年修正)的通告
各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湖州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直各基层单位:
《湖州镇贫困地区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细则(2015年修正)》已经市政府一致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坚决贯彻继续执行。
绍兴市湖州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服务部
2015年12月30日
(徐显秀申明正式发布)
湖州镇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细则(2015年修正)
为全面性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关全面性大力推进体制改革若干个关键性问题的决定》,大力推进使用管理制度体制改革,明确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产证关系,依照《有关大力大力推进大力推进全市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浙政办发〔2014〕73号)、《有关下发的通告》(湖新中化〔2014〕3号)等明确要求,按照房屋产权明确、商业用途控管、节省科学管理、严管的准则,全面性积极开展湖州镇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紧密结合我区前述,特制订本细则。
一、集体土地注册登记颁证的业务流程
此次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暴力行动组织工作覆盖范围为村落工程建设市中心区外所有贫困地区集体土地。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是指在村子覆盖范围内,以建筑、违章建筑挤占为形式的廉租房、独立设置综合楼和回廊工业用地,不包括集体土地之外的林业户口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或林业生产综合楼。高架道路、水渠等,以及总体规划高架道路、水渠等交通设施拟挤占地,不划归家户集体土地覆盖范围。具体内容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如下表所示:
(一)提出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普通用户以户为基层单位,由屋主或屋主选定配偶提出口头提出申请。
(二)举证。由提出申请人提交土地注册登记提出申请书、提出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贫困地区居民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各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普通用户提出的提出申请,对符合提出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注册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土地坐落的行政村对受理的提出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注册登记提出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建议并报区国土分局审核。
(五)公示。土地注册登记审核结果由各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分批在各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土地注册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国土分局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注册登记时间。
(六)注册登记。公示期满,对土地注册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区国土分局报经区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注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注册登记卡、缮证。
(七)颁证。收回《土地注册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
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准则上应当依法确认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贫困地区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贫困地区土地综合整治等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已经拥有一处集体土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贫困地区或村落居民,因继承房屋挤占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的,可以注册登记颁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贫困地区居民原在贫困地区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和房屋,房产证没有发生变化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注册登记颁证,在权利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历史上因继承已经前述取得的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在出具继承公证书或司法调处意见建议后,可以按照初始注册登记予以注册登记颁证。严禁将村落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的集体土地(或上建造的房屋)注册登记颁证。
三、集体土地处置的相关政策
此次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以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照,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准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贫困地区居民合法权益。
(一)不同阶段集体土地的处置办法。除已颁发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可直接换证外,其余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按照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发生的时间,予以区别对待: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贫困地区居民建房挤占的集体土地,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且四至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照现有前述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贫困地区居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挤占的集体土地,若已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有关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告》(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前述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前述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止,贫困地区居民建房挤占的集体土地,按照前述批准面积进行注册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注册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总体规划重新工程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所有权,其超出部分退还村集体。
4.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今,贫困地区居民建房挤占的集体土地,严格继续执行一户一宅,如一户多宅的,除合法集体土地法定继承外,由贫困地区居民自行确认一宅,按照一户一宅的处置办法予以流转注册登记颁证,但其余集体土地上的建筑、违章建筑等准则上应予以拆除。
5.对因政府性工程集中拆(搬)迁安置、贫困地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安置形成的公寓式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面积按照建筑前述占地面积进行共用分摊。多套套式住宅合计前述共用分摊面积未突破规定标准的,可以视为一户一宅。
6.贫困地区居民购买村或原生产队等集体林业生产及管理综合楼,或市政府为改善贫困地区专业户生产条件,批准村落市中心区外每户45平米生产综合楼的非农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临时生产综合楼。
7.共用集体土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贫困地区居民共同使用一处集体土地的,由相关农户首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覆盖范围。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家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流转注册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家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流转注册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家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流转注册登记。
8.对有合法权属来源但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可以依照合法权属来源直接提出申请注册登记颁证。对于没有颁发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则由贫困地区居民本人出具不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证明,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核实后方可办理。
(二)违法集体土地的处置办法。在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违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除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补办的,应列入三改一拆覆盖范围予以拆除。
1.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要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由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按批准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对符合一户一宅但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在二调数据库中为非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挤占前的地类补办工业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2.在2001年12月31日前,因违法占地建房被土地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缴纳相应罚款,至今仍保留现状,也未建(改)造过其他任何贫困地区廉租房的,其进行罚款处理的房屋可以暂缓拆除。
(三)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注册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流转注册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贫困地区居民已批准取得新集体土地,原集体土地应退而未退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5.已列入2015年底前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或旧城(村)改造计划的。
6.空闲的贫困地区集体土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集体土地管理中户的认定标准
本细则中所指的户,是指湖州镇行政区域覆盖范围内实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贫困地区居民,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紧密结合湖州镇前述,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中,对分户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准则:
(一)独子户连同父母、祖父母按一户计算。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二)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外嫁子女(包括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能和父母分户。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四)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具体内容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子女未婚的,不得分户。
2.子女已婚的,且配偶户口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提出申请分户。
3.子女已婚的,若配偶户口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所在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
4.子女已婚的,配偶户口既不迁入,也不作出相关承诺的,不得分户。
5.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
(五)上述情形中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五、其他
(一)各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的管理。
(二)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突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工业用地补办方面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贫困地区居民民主自治管理。
(三)2009年以前贫困地区居民建房挤占集体土地,已经颁发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在核发新证之前,旧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集后统一上交区国土分局销毁。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五)本细则中的有关具体内容规定和专业内容由区国土分局按所承担的职责进行解释。
(六)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15日《绍兴市湖州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服务部有关下发湖州镇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细则的通告》(浔政办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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