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宅基地确权流程]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地上海市人民政府,捷运局各部门,省直各基层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抵押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程建设局部《农地注册登记办法》、《相关更进一步大力推进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的通告》,司法机关为保护集体农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强化集体农地管理,支持贫困地区居民创业者,提高政府部门服务创业者现代农业、创新康孔县水平,促进马克思主义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市政府决定,在1992年集体农地所有权总注册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二次农地调查成果,加大组织执法监督,更进一步大力推进所有权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谢鲁瓦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全面落实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的必要性

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涉及贫困地区百姓家,关系广大贫困地区居民的国计民生。经注册登记后的集体农地所有权受法律为保护,是今后市郊农地征收(用)补偿、住宅拆迁安置、集体农地司法机关确权、集体农地征用土地整理等组织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一项关乎长远的基础生物科学。大力推进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为保护集体农地所有权人权益,有利于规范贫困地区土地规划,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有利于贫困地区居民以住宅融资创业者。为此,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大力推进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必要性和必要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马克思主义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强化对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集中天数,齐心协力,确保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顺利完成。

二、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程序

(一)明确提出申请。由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普通用户以户为基层单位,由屋主或屋主指定代表明确提出书面明确提出申请。

(二)抗辩。由明确提出申请者递交农地注册登记明确提出申请表、明确提出申请者身份证、户口本、贫困地区私人修路批准资料或其他农地权属来源断定,住宅建成后1:500标准地质图、土地利用登记表(由乡镇国土所人员根据地质图指导明确提出申请者核对)、证或其他地上抵押权属断定等金属材料。明确提出申请者应当如实递交上述金属材料和反映实情,并对明确提出申报金属材料实质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三)立案。由各农村基层工程建设局信息中心所立案辖区内的农地普通用户明确提出的明确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出具《农地注册登记投递单》。

(四)审核。由各农村基层工程建设局信息中心所会同明确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农地坐落的自然村对立案的明确提出申报金属材料展开初步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农地注册登记明确提出申请条件的,明确提出复审意见并蒋蕾蕾工程建设局支队展开审核。

(五)申报。农地注册登记审核结论由各农村基层工程建设局信息中心所先期在各自然村申报,天数不少于15天。申报期间,相关当事人对农地注册登记审核结论明确异议的,由区工程建设局支队及时展开复核;复核天数不扣除农地注册登记天数。

(六)注册登记。申报期满,对农地注册登记审核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市工程建设局局报经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农地注册注册登记,核对农地注册登记卡、缮证。

(七)颁证。收回《农地注册登记投递单》,由领证人在《农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农地证书。

三、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相关政策

严格落实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修订)》贫困地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农地的法律规定,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解决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颁证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关口,坚持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必须达到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一)严格执行集体农地面积不得超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对集体农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修路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贫困地区居民修路占用的集体农地,在《村镇修路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展开注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修路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贫困地区村民修路占用的集体农地,包括以司法机关接受转让、购买住宅、集体农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集体农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展开注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实施后,贫困地区村民修路占用的集体农地或以司法机关接受转让、购买住宅、集体农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集体农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展开注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农地注册登记簿和农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修路或现有住宅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司法机关实施规划重新工程建设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展开注册登记。

(二)已领取集体农地所有权证的集体农地,其住宅住宅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农地所有权证遗失,但能有效断定其住宅住宅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可以按原注册登记宗地、面积,换证或补发农地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颁证:

1.不符合或城(村)镇工程建设规划的;

2.农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农地权属有争议的;

4.地上住宅住宅权属不清的;

5.因司法机关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农地权利的;

6.贫困地区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集体农地;

7.除继承外,贫困地区居民一户明确提出申请第二宗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的;

8.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明确提出申请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的;

9.农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新规定的,由市工程建设局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施行。

(五)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相关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郊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规定(试行)》(湖政办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执行。

四、组织工作要求

市郊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按行政管辖区域,由吴兴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南浔区上海市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渡假区管委会负责,并将集体农地所有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农地调查组织工作中,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郊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组织工作的要求,组织所辖各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制定组织工作计划,落实组织工作责任,以乡镇为基层单位,查清集体农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对集体农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司法机关、及时展开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格执行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page]

市郊相关部门要全力协作,大力推进组织工作进程,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郊集体农地所有权变更注册登记颁证组织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集体农地全部颁证到户。各级工程建设局管理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积极主动组织工作,对新明确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用地审批同时明确提出申请农地注册登记的,要司法机关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核发农地权利证书;要充分利用已有集体农地权属来源金属材料,大力推进办理注册登记颁证。各农村基层工程建设局信息中心所要设立专门的投递窗口,方便农民群众明确提出申请办理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要着眼长效管理,探索建立规范的集体农地所有权注册登记管理机制,确保农地注册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要十分重视农地注册登记档案管理,强化农地注册登记簿、农地归户卡的工程建设和管理,发挥农地注册登记簿应有的法律效用,促进以证管地。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绍兴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于 2022-09-11 23: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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