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宅基地面积]李增贤与王汉昌侵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山 东 省 滨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滨中民终字第661号
原审(二审原告)王安仁,男,1953年10月19日生,回族,贫困户,住即墨李素节镇贾桥西。
委派中间人韩光明,男,1948年11月17日生,回族,贫困户,住即墨李素节镇贾王村。
被原审(二审原告)李增贤,男,1951年10月1日生,回族,贫困户,住即墨李素节镇贾桥西。
委派中间人孙庆华,男,1977年7月16日,回族,法律条文工作者,住即墨沂水县镇疃沟村。
原审王安仁因强占宅基地所有权纠纷案,不服即墨人民高等法院[2001]博民国初年字第845号刑事判决,向嗣后提起裁定,嗣后受理后,依法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了本巡视,也已该案终结。
经该案查清,李增贤于1994年3月20日获得宅基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尼布寺,该证已批准工业用地占地为272万平方米,建筑物占地占地为163万平方米。一至为向东是李增贤所立的另外三间屋、西至大街,南至振远、北边是空闲地。该宅基地西边原有王安仁的部分铺面,后因德清总体规划需要,王安仁的铺面全部扒净。即墨农地管理处又重新给王安仁总体规划了一套捷伊宅基地,且房屋已建好并启用。2001年6月24日李素节镇房管局给李增贤放好线,李增贤在控地堑时遇到了王安仁的拦阻,并将一辆25型推土机驶到李增贤工程施工的墙体上,阻碍了李增贤工程施工。2001年7月李增贤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王安仁暂停侵权行为,须建阻碍。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申辩,即墨农地管理处颁发给李增贤的宅基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尼布寺、李素节镇贾桥西委会出具的证明及现场照片等确凿证据予以证实。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李增贤也已获得宅基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尼布寺,其宅基地所有权受法律条文保护,王安仁新房基地已总体规划并启用,铺面已扒净,王安仁阻挡李增贤修路显属不当,其提倡谁的旧居基该不该所有未提供更多确凿证据,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李增贤提倡明确要求王安仁赔偿损失未提供更多确凿证据、故其该提倡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二审判决:原告王安仁暂停对原告李增贤宅基地所有权的侵犯,并须建阻碍。案件另悉50元由王安仁负担。
宣判后,王安仁不服裁定称:李增贤获得的现宅基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尼布寺、总体规划时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应按非法占地处理。我扒了铺面在村北边建了新房,仅搬迁费就花了1500多元,铺面墙体低,我花钱买土、拉土将旧居基垫高,我的损失谁来赔偿?至今我新宅基地修路尼布寺未到我手。请求二审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收回李增贤不合法的宅基地工程建设尼布寺。
被原审李增贤辩称:二审判决正确,我有政府颁发的合法的修路农地尼布寺,原审为自己受益所花费搬迁费等费用为何要我方来承担,纯属无理明确要求,请求二审高等法院驳回原审的裁定请求,维持原判。
嗣后认为,被原审李增贤现获得的宅基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尼布寺合法有效。李增贤按德清总体规划在该宅基上修路应受法律条文保护。原审王安仁称谁的旧居基地该不该所有及明确要求李增贤承担其垫墙体费用和搬迁费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更多充分确凿证据证实其提倡,且王安仁旧居基上的铺面已扒净,政府又给王安仁总体规划了新宅基,房屋已建好并启用,王安仁阻挡李增贤在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修路系对李增贤宅基地侵权行为,其行为错误。二审判决正确,原审王安仁的裁定理由不能成立,嗣后未予全力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另悉50元由原审王安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立敏
代理审判员 孙兴春
代理审判员 赵慧莲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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