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场管理逐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需加强

6月4日,审计工作署公告了《国有农地所有权税收收入审计工作进行调查报告》。针对审计工作进行调查报告的相关情形,审计工作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司司长翟挨才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回答了本报记者的相关难题。

本报记者:农地审批和卖地是社会关注的重大难题,从本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11个卫星城的情形看,近几年来农地消费市场的整体状况怎样?

翟挨才: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地消费社会秩序黎初朝及经营性农地所有权投标拍卖行申报卖地情形执法监察以来,各省市普遍强化了对农地消费市场的管理工作。从管理制度层面看,各省市基本上都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建立起了统一供给、信息公开、地价评估、自发性重大决策等农地消费市场管理工作基本上管理制度,不少地方性中央政府成立了由县区主要就领导牵头、各主要就部门参与的农地储备经营委员会,基本上努力做到了对农地供给的自发性重大决策。有的是地方性制定了明确的农地卖地要领等,农地消费市场的管理制度环境应该说是越来越好,促进了农地无偿使用管理制度的推行和农地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发现,11卫星城2004至2006年卖地农地占地面积占卖地和拨给农地占地面积的73.11%,通过投标拍卖行申报形式卖地的农地占地面积占卖地农地占地面积的29.6%,而上次我们组织对10个卫星城2001至2002年农地税收收入审计工作时,这两个比率分别是70.4%和6.3%,这就说明农地的无偿供给比率和消费市场化实用性比率都提高了,消费市场在实用性农地资源中的作用增强了。

但是本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发现当前的农地消费市场也存有许多难题,比如,有的是地方性中央政府将应通过投标拍卖行申报卖地的农地违法协议卖地、为工业用地基层单位免收或隐性免收税收收入等;许多地方性或工业用地基层单位以租一十八名农民自发性农地,擅自将农工业用地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有的是开发商积欠大量税收收入中央政府却违法向其派发农地尼布寺。产生这些难题的主要就其原因是经济客观条件。部分地方性中央政府只考虑加快工程建设和发展速度,以多种不同农地折扣作为引资的条件,而这些折扣犯罪行为最终主要就体现在供地方性式和供地价格两方面。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人以权谋私、利用职权的情形。

本报记者:农地税收收入是地方性中央政府的一块重要收入,征税情形怎样?主要就存有哪些难题?

翟挨才:从本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的情形看,税收收入的征税情形整体上是好的,11卫星城3年度农地税收收入的按时征税比率达到了94.08%,征税金额也逐年增大。但也要看到,还有部分本应拨归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未能努力做到本息尽入,主要就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免收和隐性免收税收收入,如有的是地方性在与工业用地基层单位签订卖地合约后,又以中央政府办公会等形式,研究决定免收税收收入;有的是地方性采取先征税、然后再以某种理由向工业用地基层单位返还税收收入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隐性免收税收收入。二是欠征税收收入,即工业用地基层单位由于多种不同本质性其原因,长期积欠应上交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这两年大多数地方性中央政府加大了税收收入的清收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有地方性为了引来和赢回工程项目等其原因,给积欠税收收入的工业用地基层单位违法派发农地尼布寺。

本报记者:上面提到,许多地方性中央政府为吸引投资工程项目等其原因,违法为积欠税收收入的工业用地基层单位派发农地尼布寺,请问这一犯罪行为违背了什么规定,答再者?

翟挨才:这一犯罪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强化国有农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农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卖地、租赁合约的管理工作,债务人和出租方未还清全部税收收入、租金的,不得为其派发农地尼布寺的规定。地方性中央政府为积欠税收收入的工业用地基层单位违法派发农地尼布寺,以及为缴纳部分税收收入的工业用地基层单位分割办理农地尼布寺,会造成两个后果,一个是造成开发商只用少量资金就取得了大片农地的控制权,给开发商囤积农地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利于中央政府对农地消费市场的调控。另一个就是增加了银行和中央政府的风险。开发商往往用农地尼布寺作抵押向银行大量贷款进行开发,而后待房屋销售后回收资金再上交税收收入和归还银行贷款,有的是甚至继续积欠,将销售回款再用来取得另外农地的所有权,如此循环反复,金融风险由银行承担,工程项目能否建成的风险和收不到税收收入的风险则由中央政府承担。

本报记者:公告提出有的是地方性中央政府以农地换工程项目,请问具体含义是什么,其危害是什么?

翟挨才:以农地换工程项目是指有的是地方性中央政府为加快卫星城基础设施和其他许多公共设施工程建设,以向开发商提供一定占地面积农地且往往是经营性农地的所有权为条件,向企业换取工程。简单讲,就是中央政府为建造一个或几个工程工程项目,给企业一块地用于经营性开发,作为回报,企业为中央政府完成某些工程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如有的是地方性用农地换取道路,有的是用农地换取防洪堤,还有的是地方性采用这种形式换取中央政府办公楼。以农地换工程项目表面看能够起到加快局部地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作用,但其弊端很大,主要就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以农地换工程项目时,往往规避投标拍卖行申报卖地农地所有权规定而将经营性农地直接协议卖地,或通过虚假投标拍卖行申报的形式卖地经营性农地,以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这不利于建立和规范正常的农地消费社会秩序。二是以农地换工程项目的卖地农地价格往往明显低于消费市场价格,会造成国有农地收益流失。三是由于换给开发商的农地未缴纳税收收入而直接换成了工程工程项目,也造成了这部分应缴纳税收收入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

本报记者:税收收入的管理工作使用情形怎样?税收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和农地卖地净收益未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有什么危害?

翟挨才:本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的是2004至2006年的税收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财政部当时的相关规定,农地税收收入应全额上交地方性农地税收收入财政专户,而后将清算核拨卖地业务费、前期开发费等费用后的农地卖地净收益缴入国库,由财政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卫星城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农地开发。

本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发现,有2.46%的税收收入未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71.18%的农地卖地净收益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工作,也就是说相比之下,专户管理工作税收收入的情形要好许多,而大部分农地卖地净收益未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税收收入不纳入专户管理工作、农地卖地净收益脱离预算管理工作,会造成3方面的危害,一是影响中央政府预算的完整性,不符合预算法相关不得隐瞒、少列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的规定,二是由于农地卖地净收益脱离了预算管理工作,造成这部分资金脱离了地方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三是容易造成税收收入体外循环、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难题。本次审计工作就发现地方性中央政府违法使用税收收入83.73亿元,主要就用于建楼堂馆所、弥补经费、出借或对外投资等。

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国办发〔2006〕100号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范国有农地所有权卖地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农地卖地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性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将会从根本上规范税收收入管理工作,促进上述难题的解决。

本报记者:近些年来,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而引发的信访难题比较多,这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是否关注了这方面的难题?

翟挨才:这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也把征地补偿安置这一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难题作为了一个主要就关注点。从抽查11个卫星城的部分征地工程项目看,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大部分能够派发到位,多数卫星城采取了留地、就业、移民、入股分红等多种不同办法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有所改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我们这次抽查了部分被征地的农村自发性组织和农户,征地补偿资金到位率分别达到了89.77%和97.81%。

本报记者: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还存有什么难题?

翟挨才:从这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的情形看主要就存有两个难题,一是积欠、出借征地补偿费,二是欠收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特别是后一个难题还比较突出。应当说,随着各级中央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难题的重视程度提高和被征地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农民都能够拿到应得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村自发性也能够拿到安置补助费和农地补偿费。但对于部分地方性自行安排的或从安置补助费和农地补偿费中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集中起来后在以后的若干年才需要逐步派发的,有的是地方性就放松了征税的力度或将已收取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影响了这部分资金的足额筹集和安全使用,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要强化相应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

本报记者:公告中提到以租一十八名农民自发性农地难题,请问以租一十八名具体是指什么,这样做答危害?

翟挨才:所谓以租一十八名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自发性农地进行非农业工程建设。

按照农地管理工作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兴办乡(镇)村企业、村民建住宅和工程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依法经批准可使用农民自发性所有农地,其他任何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农地;未依法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工业用地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农民自发性所有的是农地的所有权不得卖地、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工程建设。

以租一十八名的实质是规避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批和农地征税审批,擅自将农民自发性农地用于非农业工程建设的犯罪行为。同时,以租一十八名还规避了缴纳新增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农地无偿使用费、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目前,以租一十八名的难题在各省市比较突出。主要就其原因是经济客观条件。对企业和地方性中央政府而言,由于近年来国家农地管理工作和调控的强化,企业使用国有农地的成本加大,而以租一十八名不需办理工业用地审批手续,可以绕过农工业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制和快速投入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对于农民而言,农民认为通过租地每年可以领到的租金比自己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还高,因而也支持以租一十八名。

但是以租一十八名的危害更为突出。一是严重影响了国家农地管理工作秩序,使国家的农地用途管制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农地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能落到实处,也影响了国家严把农地闸门的农地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二是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农民出租农地的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企业破产或经营困难,农民的租金将没有保证,而已经用于非农业工程建设的农地短期内无法恢复耕种,会给农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者给当地中央政府形成支付压力,影响社会稳定。

本报记者:目前农地储备贷款派发使用中存有哪些突出难题?产生这一难题的其原因是什么?

翟挨才:我们关注这一难题主要就是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本次审计工作发现农地储备贷款中存有两个突出难题,给农地储备贷款带来较大风险。一是农地储备贷款的抵押物不实,即用于抵押的农地并非是真正已储备的农地,同时有的是农地储备机构贷款规模过大而还款能力不足;二是农地储备贷款被用于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等非农地储备用途。产生这方面难题的根本其原因是部分地方性中央政府将农地储备贷款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为获取卫星城发展所需的巨额资金,以储备农地的名义大量贷款用于卫星城工程建设。除了贷款风险外,农地储备贷款规模过大,还会大量透支地方性中央政府未来的农地收益,增加未来的还款压力和风险,还会造成盲目超量储备农地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过度扩张。

本报记者:怎样防范农地储备贷款的信贷风险?

翟挨才:为了防范农地储备贷款的信贷风险、规范农地储备管理工作犯罪行为和强化农地储备资金管理工作,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相关强化农地储备贷款和卫星城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农地储备管理工作办法》和《农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首先要认真落实好这些文件,同时,我们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参与确定农地储备机构的贷款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各金融机构应强化对农地储备机构贷款、偿还能力和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审核,审慎派发农地储备贷款,并强化对储备贷款的用途监控。

本报记者:本次审计工作进行调查查出难题的整改情形怎样?

翟挨才:相关部门和各省市方性中央政府对审计工作查出的难题非常重视,采取多种不同措施整改违法违法难题,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工作。尤其是环保部,在审计工作进行调查期间就对审计工作查出的重大难题及时派员向地方性中央政府了解情形、督促整改,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规和管理工作规定。监察部、环保部等5部委在今年开展的农地税收收入清理工作,也把审计工作查出难题的整改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形作为了督察的重点内容。审计工作进行调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环保部就根据审计工作反映的部分地方性中央政府为积欠税收收入的工业用地基层单位违法派发农地尼布寺难题,在2007年发布的《投标拍卖行申报卖地国有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权规定》中规定,未按卖地合约约定缴清全部农地卖地价款的,不得派发国有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权证书,也不得按卖地价款缴纳比率分割派发国有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权证书。这一规定限制了开发商分期付款、分割拿地的做法,会有效的限制和打击部分开发商蓄意囤积农地的犯罪行为,也有利于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和中央政府信用风险。

发布于 2022-09-11 18: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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