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959!抗疫物资被变卖?这地警方发布通报!深圳+20,多区调降风险区等级
来源:国家卫健委、央视新闻客户端、北京日报、深圳卫健委、贵州日报、拉萨发布
9月1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179例(四川97例,内蒙古21例,西藏16例,广东15例,山东9例,北京8例,广西3例,重庆2例,贵州2例,新疆2例,天津1例,上海1例,云南1例,青海1例),含17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四川11例,内蒙古4例,新疆2例)。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959例(西藏251例,贵州122例,四川90例,黑龙江87例,江西69例,广西60例,山东55例,湖北45例,辽宁38例,内蒙古32例,新疆26例,陕西24例,甘肃12例,青海12例,广东10例,上海7例,天津5例,吉林4例,海南3例,北京2例,云南2例,江苏1例,浙江1例,河南1例)。
■ 西藏
11日0时起,拉萨市柳梧新区、经开区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 海南
海南省10日通报:海南省所有市县已实现社会面清零。
北京新增10例本土感染者
9月10日0时至24时,北京新增8例本土确诊病例和2例无症状感染者(9例隔离观察人员、1例发热门诊筛查发现),无新增疑似病例;新增3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和4例无症状感染者,无新增疑似病例。治愈出院6例,解除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1例。
本土感染者
确诊病例1:现住中国传媒大学,通过发热门诊筛查发现,9月10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2至8:现住中国传媒大学,为隔离观察人员,9月10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无症状感染者1:现住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为隔离观察人员,9月10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现住中国传媒大学,为隔离观察人员,9月10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1:中国台湾籍,9月9日从中国台湾到达北京首都机场,经闭环管理送至集中隔离酒店,9月10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2:中国籍,9月6日从日本到达北京首都机场,经闭环管理送至集中隔离酒店,9月10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3:中国籍,9月8日从中国香港到达北京首都机场,经闭环管理送至集中隔离酒店,9月10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上述病例均已转至定点医院,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北京市卫健委提醒——
今天是中秋节小长假第二天,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过节不忘防疫,外出不忘防护,倡导就地过节,减少跨市活动,坚持不去7日内出现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旅游或出差,进入公共场所配合扫码测温、查验核酸阴性证明,进入公园、景区提倡预约、错峰出行。
进返京人员做好旅途中个人防护,主动向社区、单位等相关部门报备,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开展3天2检,抵京24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后、72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核酸检测,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对中国传媒大学进行临时封控
10日下午,北京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表示,对中国传媒大学进行临时封控,学生实行网格化管理、足不出宿舍。对周边梆子井学生公寓、中传国际交流中心、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以及邻近的珠江绿洲家园小区进行临时封控,并进行全员核酸采样。
抗疫物资被变卖?印江警方发布通报!9月9日,有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印江自治县捐赠贵阳市云岩区的抗疫物资被私自变卖获利的信息。接报后,印江公安立即派出工作调查组,第一时间依法开展调查。通报如下:
新疆新增2+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通报,9月10日0至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2例,其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1例、米东区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6例,其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6例、水磨沟区3例、米东区1例,伊犁州伊宁市12例,巴州库尔勒市4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
9月10日0至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2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40例。
截至9月10日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1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90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
广西新增3+60
9月10日0—24时,广西新增本土确诊病例3例(均在防城港市东兴市);无症状感染者60例(防城港市东兴市54例,梧州市长洲区4例,崇左市龙州县2例)。当日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例(均在防城港市)。截至9月10日24时,广西现有本土确诊病例46例(防城港市30例,梧州市16例),无症状感染者456例(防城港市443例,梧州市9例,百色市2例,崇左市2例)。
当日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1例(均在崇左市)。当日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6例(均在崇左市)。现有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例(均在防城港市),无症状感染者89例(崇左市70例,防城港市12例,百色市3例,北海市2例,南宁市1例,玉林市1例)。
当日新增密切接触者566人,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562人,现有密切接触者3052人。
广西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300例,累计治愈出院2250例,死亡2例,现有在治48例。
广东新增15+10
9月10日0-24时,广东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5例(深圳12例,汕头1例,佛山1例,惠州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0例(深圳8例,汕头1例,惠州1例)。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8例(广州8例,深圳4例,惠州2例,肇庆4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34例(广州8例,深圳10例,珠海2例,佛山2例,惠州2例,东莞10例);另有1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广州1例)。
广东省新增出院35例(境外输入10例),目前在院711例(境外输入173例);新增解除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20例(境外输入8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426例(境外输入170例)。
截至9月10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19530例(境外输入12300例),其中确诊病例9642例(境外输入5074例),无症状感染者9888例(境外输入7226例)。
深圳新增20例阳性病例,社会面零新增
9月10日0-24时,深圳新增20例阳性病例,12例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8例诊断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其中,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17例,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3例。
新增病例,情况如下
病例1
女,50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2
女,18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3
女,53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4
女,50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5
女,37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6
男,22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7
女,59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8
男,16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9
男,42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广业大厦,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10
女,43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155号小区,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11
男,59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华明楼,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12
男,32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港路20号,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13
男,29岁,居住在福田区福田街道西头坊,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14
女,29岁,居住在福田区梅林街道围面村,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15
女,56岁,居住在福田区梅林街道围面村,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16
男,62岁,居住在福田区梅林街道围面村,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
病例17
男,28岁,居住在龙华区观湖街道沙博小区,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18
女,29岁,居住在龙华区观湖街道沙博小区,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19
男,4岁,居住在龙华区观湖街道沙博小区,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病例20
女,2岁,居住在龙华区观湖街道沙博小区,在集中隔离人员中发现。
上述病例已转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急院区隔离治疗,情况稳定。
福田区、龙岗区、龙华区发布通告
深圳市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379号)
根据疫情处置工作进展,自2022年9月11日0时起,对福田区辖区的福田街道、南园街道、莲花街道、香蜜湖街道相关区域和措施调整如下:
一、高风险区调整中风险区
1.福田街道上围一村第148号-第150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2.将香蜜湖街道深康村第6栋A座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的管控措施。
市民原则上居家,在严格落实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每天每户可安排1人,按照分时有序、分区限流方式无接触式领取网购商品。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出入。所有出入人员落实查证、验码、测温、登记;居家时做好环境消毒、居室通风等。社区每日上门核酸采样。
区域内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二、中风险区调整低风险区
1.将福田街道上围一村第37号、第39号-第41号、第146号、第147号、第158号-第161号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2.将莲花街道长城盛世家园二期第3栋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3.将南园街道滨江社区滨江新村第35栋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4.将香蜜湖街道深康村第6栋B座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防控措施,加强社会面和密闭性空间及接触性行业管理,具体由所在街道社区组织实施。
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心理和法律等困难,可拨打暖心服务热线:福田区28813300(生活、就医困难)、4000343580(心理和法律专线),福田街道28811899、莲花街道83079192、南园街道83633123、香蜜湖街道83709975。
特此通告。
深圳市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9月10日
深圳市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380号)
根据疫情处置工作进展,自2022年9月11日6时起,对福田区的南园街道、沙头街道相关区域和措施调整如下:
一、高风险区调整中风险区
1.将南园街道旧墟村第2栋、第4栋、第6栋、第23栋-第28栋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2.将南园街道滨江社区松岭路祠堂村第22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3.将南园街道锦绣新居第2栋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4.将沙头街道上沙东村7巷第11号、8巷第12号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
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的管控措施。
市民原则上居家,在严格落实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每天每户可安排1人,按照分时有序、分区限流方式无接触式领取网购商品。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出入。所有出入人员落实查证、验码、测温、登记;居家时做好环境消毒、居室通风等。社区每日上门核酸采样。
区域内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二、中风险区调整低风险区
1.将南园街道旧墟村(高风险区除外)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2.将南园街道滨江社区松岭路祠堂村第17号、第18号、第21号、第26号、第27号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3.将南园街道锦龙新村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4.将南园街道爱华路8号锦绣新居(高风险区除外)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5.将沙头街道上沙东村5巷第10号、5巷第11号、6巷第9号-第11号、7巷第10号-第12号、8巷第11号-第15号、9巷第8号-第14号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防控措施,加强社会面和密闭性空间及接触性行业管理,具体由所在街道社区组织实施。
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心理和法律等困难,可拨打暖心服务热线:福田区28813300(生活、就医困难)、4000343580(心理和法律专线),南园街道83633123、沙头街道83303141。
特此通告。
深圳市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9月11日
深圳市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第117号)
根据疫情处置进展,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经专家组研判,龙岗区将吉华街道相关风险区域和防控措施调整如下:
解除翠湖社区下水径新村小区11号中风险区管理;
解除吉华街道区域内的低风险区管理。
以上调整自2022年9月11日7时起执行。调整后,吉华街道区域内加强个人防护、避免聚集,加强社会面和密闭性空间管理,具体由所在街道社区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深圳市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11日
深圳市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第99号)
根据疫情处置进展,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经专家组研判,龙华区调整民治街道相关风险区范围和防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将民治街道民强社区东边新村二区第24栋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调整后的低风险区加强个人防护、避免聚集,区域内人员离开深圳市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以上调整自2022年9月11日0时起执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中风险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等困难,可拨打暖心服务热线:民治街道81718111,民强社区81754409。
深圳市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11日
深圳市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第100号)
根据疫情处置进展,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经专家组研判,龙华区调整观湖街道相关风险区范围和防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将观湖街道新田社区亿兴达工业园宿舍楼由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调整后的中风险区实行管控措施,期间人不出区、错峰取物。如连续3天区域内无新增感染者则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二、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将观湖街道新田社区亿兴达工业园厂区、金宝宝幼儿园、谷丰一路第7号楼、9号楼由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调整后的低风险区加强个人防护、避免聚集,区域内人员离开深圳市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以上调整自2022年9月11日3时起执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中风险区域内居民如遇到生活、就医等困难,可拨打暖心服务热线:观湖街道29359922新田社区27977440
深圳市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11日
四川新增97+90
9月10日0—24时,四川全省新冠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如下:
新增本土确诊病例97例:成都48例,宜宾18例,内江8例,阿坝7例,遂宁3例,泸州2例;11例由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泸州7例,阿坝2例,宜宾1例,甘孜1例)。
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90例:外省返川点对点集中全程闭环转运人员1例,成都42例,宜宾14例,泸州12例,达州9例,内江5例,阿坝4例,遂宁2例,乐山1例。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在成都)。
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6例(在成都)。
新增治愈出院病例71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无新增死亡病例。
@拉萨市民:涉疫法规30条条条后果要记牢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4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5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8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9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
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6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9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
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
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内蒙古新增21+32
9月10日0—24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1例,其中赤峰市18例(含4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松山区11例,均在隔离点检出;翁牛特旗7例,其中2例在社区筛查中检出,5例在隔离点检出)、锡林郭勒盟3例(均在锡林浩特市,在隔离点检出);无症状感染者32例,其中赤峰市20例(红山区1例、松山区9例、翁牛特旗10例。其中17例在隔离点检出、1例在密切接触者筛查中检出、1例在社区筛查中检出、1例在闭环管理人员筛查中检出)、锡林郭勒盟3例(均在锡林浩特市,在隔离点检出)、巴彦淖尔市1例(在临河区,在高速路口落地核酸中检出)、阿拉善盟8例(均在策克口岸,其中1例在隔离点检出、7例在非闭环管理人员筛查中检出)。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无症状感染者3例,均由首都机场国际航班分流至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2例,其中锡林郭勒盟1例(在二连浩特市)、鄂尔多斯市1例(在伊金霍洛旗),解除医学观察的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均在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治愈出院4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例,均由首都机场国际航班分流至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
截至9月10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303例,其中呼和浩特市5例(均为落地检出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呼伦贝尔市7例(均在满洲里市)、赤峰市250例(红山区6例、松山区95例、翁牛特旗149例)、锡林郭勒盟40例(锡林浩特市25例、二连浩特市15例)、鄂尔多斯市1例(均在伊金霍洛旗),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62例,其中呼和浩特市1例(为落地检出人员的密切接触者)、赤峰市290例(红山区9例、松山区85例、翁牛特旗196例)、锡林郭勒盟62例(锡林浩特市35例、二连浩特市27例)、巴彦淖尔市1例(在临河区)、阿拉善盟8例(均在策克口岸)。境外输入确诊病例6例,无症状感染者5例,在呼和浩特市。
编辑:王昭丞
校对:李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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