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志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以凭房继承
权威性不权威性的先上图
网上广为流传一句话:我那时下班的目的就是为了之后不下班。每一人心中都有许许多多潜在性的期许,立足之地则是每一当代人崇尚的潜在性期许之一。
不要以为你买了一房,你就安家入驻了。要清楚,按照城市农地私有的农地制度,你只有了住宅的使用权,但没有地的使用权,作为屋主你保中有农地的使用权,而且是和一幢楼共同保有那块地的使用权。
所以,有多少乡下人期许能够有一块他们独一无二农地使用权的农地而不得,共有的使用权心中总觉得不太知足。哪天使用权即将到期了,你的房产证到底咋办还说不许。
从那个角度观察,贫困地区相比之下乡下人的竞争优势就出来了。贫困地区唯独都是独户独门独院,尽管贫困地区的房子可能没乡下的商品写字楼贵重,但是那个集体农地使用权还是本户独一无二的,是能他们家做主的。更别说那时贫困地区代代宽房老屋三间房,你乡下的商品写字楼能有位宽大的垛子的地方性吗?能有位分立养鸡的地方性吗?
就贫困户的那个竞争优势,是老乡下人十辈子都无法撼动的。乡下人能买到分立使用权的写字楼工业用地吗?无法!乡下人再有钱有势能去贫困地区买集体农地吗?也无法!
这些年随着数百万的农民回城,人地(集体农地)分立、人人(家人)分立、低保(户口)分立、人医(医疗保险)分立、六伙(红瓦坡)分立、颌(社会保险)分立的情形大有人在。对于外来工而言,尽管人回城了,但也只是人回城了,其他的都在贫困地区。
还有一部分情形内拉朱,人进了城,也在乡下安了家,也入驻了,社会保险医疗保健也是走老干部医疗保健体系,称得上在乡下移居,之后也基本不会再回到贫困地区了。该些社会群体也大有人在,他们有位普遍的担心,如果将来老一辈父母不在了,贫困地区的农地权利、财产权利会怎么处理?会不会跟他们没关了。
有这种担心是人之常情,他们有的东西(承包经营权),或者他们将来会有(承继)的东西,谁想无缘无故的就变成别人的了呢?
可选退路之有偿退出
这不关钱多钱少的事儿,所以,在很多回城移居的新乡下人眼里,他们还有一场贫困地区资产保卫战。
他们需要跨过贫困地区集体成员那个门槛,不是贫困地区集体成员,从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层面,贫困地区的集体资产就跟他们没什么关系了。
因此,妥善处理人口流动与政策之间的留白,极为重要。
回到正题,其实那个担心,国家的政策也有明确的说法,只是很多人对农业政策不太关注,也没有时间去细翻。
那块涉及到比较多的法律,《农地管理法》、《贫困地区农地承包法》、《物权法》、《承继法》、《不动产登记法》等等。
从不同的法律角度,或许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总的结论是这样: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权,村落户口家庭成员能凭房承继!
看一下自然资源部9月9日对邵志清人大代表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关于该些的回复:
懒人不打字,上图
结论很明确:农民的集体农地使用权能依法由村落户口的家庭成员承继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的回复是很严谨的,法律关系列举的相当明确。细读看一下那块的权利承继逻辑:
(1)根据《承继法》规定,被承继人的住宅作为其遗产由承继人承继,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承继人承继取得住宅住宅使用权和集体农地使用权,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无法被单独承继。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村落居民),因承继住宅占用集体农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贫困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在解决房地产权归属不同的矛盾时,还是按照按照房地一体原则,优先考虑地随房走,而不是房随地走。
那个回复有位前提,并无法简单理解: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权,村落户口家庭成员能承继,而应该理解为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使用权,村落户口家庭成员能凭房承继。这两句话只有两个字不同:凭房。
有红瓦坡的时候,地随房走,房是财产权,能走承继法。
没红瓦坡的时候,财产权就不存在了,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就不成立了,自然承继法也就不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