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买给谁更贵一些]政府采购为什么常比私人买东西贵
在2013年11月27日的全省中央政府订货工作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刘雅鸣透露,《中央政府订货法实行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拟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修法计划,正在履行职责相关修法流程。
这已经是不知道姚卓文爆出《法规》即将颁布的最新消息了。这一法规提案早在2005年开始草拟,此后几年里时有颁布最新消息爆出。
拦网9年,原先期盼期盼《法规》颁布的研究者专家们心机渐冷。在他们看来,如今,《法规》已不能解决热蓬,作为根本架构的《中央政府订货法》,亟需修正。
折价的订货
2003年,《中央政府订货法》正式实行。从2002年到2012年,全省中央政府订货规模由1009亿增加到13977亿,占财政收入的占比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1%。
中央政府订货高速路发展的同时,订货价低于消费市价、甚至产生高价订货的情况频出。根结的越权操作、贪污腐败滋长,倍受社会舆论非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研究室法制中国国情人资发布的2013年《法制白皮书》,首次推出《中国中央政府订货制度实行状况》调查报告。这本调查报告显示,中央政府订货的七成货品低于消费市场销售价格,56.1%的货品低于消费市场F83E43Se1.5倍。
那些折价并不都应简单归因于贪污腐败。
曾参与草拟《中央政府订货法》的复旦大学国际公法研究院副所长田利辉则表示,这与法律可操作性不足有关。比如买笔记本电脑,个人买5500元,中央政府订货的时候6000元,但是缩短了1年的宽限期,你说这就是高价订货了?不好说。
外交学院公用消费市场与中央政府订货研究院副所长马勇霞也则表示,公用订货通常明确要求,订货的商品不仅要能正常使用,还要符合部门职责,以保障公用部门的有效营运。因此,对于商品质量、灵活性及售后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往往会超过消费市场混种商品的标准,如缩短宽限期、及时修理、上门等。
但那些内容,在《中央政府订货法》中无法找到依照。
此外,运输工具、信息商品等常见的订货品,公用部门也可能在商品功能、性能及安全性等方面提出低于商业机构订货的明确要求。类似的还有对供应商或商品的资质、资格的明确要求。
马勇霞进一步说,那些特殊性都会导致参与的竞争者数量下降及生产成本上升。当订货预算缺乏论证、审核和监督流程时,少数订货人会对订货对象产生高档、高配的需求,同时设置门槛,从而选取高规格商品,或者人为排斥竞争。
难产的《法规》
中央政府订货规模日益增长的另一面,是作为操作细则的《法规》,近年来几乎年年有最新消息要颁布,却一直爽约。
马勇霞告诉记者,《法规》之所以难产,有三大原因。
首先,《中央政府订货法》中集中订货、集中订货目录、集中订货机构,都体现出订货权归属转移的含义。即原先分散在各部门单位的订货权,集中到订货机构。作为操作规范的《法规》,必然对集中程度要有明确规定,是各管各的,还是统一来管?集中程度如何?集中订货中心在这里的定位是什么?
马勇霞则表示,目前我国的集中订货,部门集中订货和分散订货并存。
他说,其中,部门集中订货就是一种妥协。他以税务系统为例,国税局将税务系统的订货集中进行,实际上还是分散订货。
依照《中央政府订货法》,纳入集中订货目录的中央政府订货项目,应当实行集中订货,就这一点,据马勇霞观察,做得也不好。总体来说,集中程度不够。马勇霞认为,提高集中程度涉及公用订货管理机制的改革,这种改革对于各中央政府部门来说是伤筋动骨的,也是一时难以接受的。
此外,中央政府订货关于支持环保、国货、中小企业等社会政策难以得到共识。最典型的争议是,什么算国货?微软(中国)算不算?此外,中央政府订货对那些领域的扶持,也和眼下简单强调物美价廉的目标存在矛盾。
最后一个原因,则是源于中央政府订货国际化。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曾承诺加入《中央政府订货协议》(GPA)。GPA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的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中央政府订货消费市场,以实现中央政府订货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马勇霞称其为二次入世。
2007年,我国正式申请加入GPA,至今尚在谈判过程中。开放范围是谈判中的焦点问题。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国企是否应该纳入中央政府订货。
根据《中央政府订货法》第二条,中央政府订货,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订货依法制定的集中订货目录以内的或者订货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法条并未列举中央政府订货的范围,财政性资金也没有明确的释义。在实践中,国企并不在中央政府订货的范围之内。
学界则大多认为,国企应该包含在内,至少是非经营性的订货项目,马勇霞则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则认为,开放的范围应该更大,除了国企,以中央政府为依托的慈善机构,也在徐焕东设想的大订货范围内。只要是公用资金订货,都应该纳入《中央政府订货法》的范围。徐焕东这样总结。
同样的期待,也来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范围的扩大,意味着他们能够更多分享中国的中央政府订货消费市场。但类似入世时曾经带来的冲击,国外企业的进入,将对国内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挤压。
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方面,希望能了解《法规》的修法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则表示,提案已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马勇霞认为,《法规》该解决的问题,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去年年底发布的《中央政府订货非招标订货方式管理办法》为例。这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办法》,对订货中非招标部分作了详细的规定。更早的时候,在2011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发了《中央政府订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旨在落实《中央政府订货法》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至于那些解决不了的问题,学界大多数专家认为,出在《中央政府订货法》本身。
建立统一的公开平台
中央政府订货的制度建立之初,目的就在于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马勇霞则表示,与官员的任命、升迁相比,中央政府订货的透明度更高,从发布到中标,大家都能看得到。
但这一最透明的制度,仍有改进空间。
招标订货的信息发布渠道不一,一直为人非议。各个部门分散发布,一些中央政府订货信息的发布网站是商业化的,需要注册付费,才能订阅。
对此,许多研究者建议,建立一个全省统一的、集中的信息发布平台。
田利辉则表示,任何一个招标订货的情况,哪些人来投标,都应当在网上公示,实现招标、缔约、履约全程透明。
改革评标委员会,也在田利辉的建议之中。他认为,传统的招标方式易被招标人操纵,对评标委员会的委员,应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他认为,应将全省的评标委员会联网,甚至本行业、本地的,都应该回避。本地的大家都认识,谁好意思说当地企业不行啊。
马勇霞同样认为,招标评定方式需要改革,原因在于现在无人负责。临时成立的评标委员会,选出来的商品出了问题,没人负责。招标人可以直接定标,也不用承担责任。
不协调的法律
《中央政府订货法》的问题里,最为人所非议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颁布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草拟及后来的推动。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草拟的研究者介绍,该法的颁布,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也是针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
3年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草拟推动的《中央政府订货法》颁布。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中央政府订货法》,在现实中却和之前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虽然法条中订货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专门颁布了第18号令,规定订货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田利辉说,这样一来,订货货物人为分成两段,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他认为,两法合一,合并成统一的《中央政府订货法》,建立统一开放的中央政府订货消费市场,才是治本之策。
以监管为例,依照《中央政府订货法》,中央政府订货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中央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这也是两法合一的难点之一。马勇霞则表示,《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流程法,重点是招标、投标流程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用订货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中央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这与《中央政府订货法实行法规》难产的原因类似,两法合一后,权力如何分配,同样是争议所在。
这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难度,唯一的阻碍是部门之间的分歧。徐焕东这样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