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西乡宅基地]农村宅基地18问,你想知道的都说清楚了!
1.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基本概念及重新分配形式是什么?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如前所述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而独享的能用作修筑写字楼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贫困户无须缴纳任何人农地服务费方可获得,具备社会福利物理性质和社会福利机能,通常无法承继。但自发性农地上投入使用的住宅,则归属于居民财产,能司法机关承继。居民多于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没使用权。
2.居民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须要什么样前提?
居民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能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
(1)未满20十八岁的村中居民,因成婚等其原因另行工程建设商品房水表缺乏自发性农地的(包括男方到男方入驻的);
(2)因出现或是防卫灾害、实行村子和集乡总体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或因国家工程建设班莱班县等其原因须要迁址的;
(3)外来人员入驻,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自发性农地的;
(4)农村居民经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回祖籍入驻,贫困地区杜预写字楼的;
(5)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其它前提。
3.什么样情况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无法核准?
居民有以下情况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未予核准:
(1)年纪未满20十八岁的;
(2)旧有自发性农地的占地面积已经达至明确规定国际标准或是能化解水表须要的;
(3)村中居民将原自发性农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明确规定的。
4.自发性农地如何提出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自发性农地提出申请前提的居民在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子、集乡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规模范围内提出申请使用自发性农地修筑写字楼的,应先向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提出提出申请,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工业用地的,司法机关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居民建商品房,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的审批国际标准是什么?
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自发性农地。居民建商品房,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审批国际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子,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子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可低于前款明确规定限额。
6.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否能承继?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无法单独承继。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发性农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自发性农地的使用权归属于村自发性,使用权归属于村内住宅使用权人,居民多于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无法随意对自发性农地进行处置。所以自发性农地不归属于遗产,无法被承继,自发性农地上的住宅能承继。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承继的住宅灭失后(居民一户一宅外),无法进行重建或是以其它形式继续使用这块自发性农地,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按法定程序收回其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村内无自发性农地可供重新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办理.
但父亲不可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明确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7.为什么要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贫困地区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贫困户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司法机关保护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能有效规范贫困地区写字楼工程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须要提交什么样资料?
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应向县区政府、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个人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提出申请书;
(二)提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纪、身分证、家庭核心成员,户口是否村中自发性户口等);
(三)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应出具的材料:
1.提出申请人现有的自发性农地情况;
2.对提出申请人拟发放自发性农地的位置、占地面积、宗地草图等;
3.居民会议或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讨论情况,在村自发性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县区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农地地类;
(四)归属于建新交旧的,提出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须要提交的材料。
9.居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农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自发性农地,其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自发性农地未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自发性农地按照《农地管理法》有关明确规定按非法占用农地处理。
10.如何规范确认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主体?
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司法机关确定给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
(1)非本贫困户自发性的贫困户,因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本贫困户自发性大多数核心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异地建房的,可按明确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自发性农地的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的贫困地区或农村居民,因承继住宅占用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的,可按明确规定登记发证,在《自发性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贫困户自发性原核心成员写字楼的合法承继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贫困地区合法获得的自发性农地和住宅,住宅产权没变化的,经该贫困户自发性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司法机关办理农地登记,在《自发性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
(4)对于没权属来源证明的自发性农地,应当查明农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归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11.什么样情况下未予办理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未予办理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1)所提出申请登记的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不符合《县区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
(2)除承继外,贫困地区居民一户提出申请第二宗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自发性农地、住房的;
(4)自发性农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经核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工程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其它未予确权的。
12.什么样情况下可收回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报经市或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能注销其农地使用证或工业用地核准文件,由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收回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1)为实行村子集乡总体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工程建设征用等其原因须要调整或迁建写字楼,商品房投入使用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自发性农地的;
(2)进行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须要占用的自发性农地;
(3)因承继住宅等其原因造成贫困地区居民一户一处之外的自发性农地;
(4)因迁移、病故等其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自发性农地;
(5)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自发性农地的。
13.是不是所有的自发性农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前提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前提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重新分配、承继、赠与、水表等形式获得的自发性农地,只要是空闲地或住宅工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4.小产权房能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核准,占用贫困户自发性农地工程建设的住宅及附属配套设施,没向政府缴纳农地出让金等相关服务费,农地物理性质为自发性,归属于违规违法工业用地。《农地登记办法》明确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农地登记将违法违规工业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农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无法发证。
15.农村居民能否到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
根据《关于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严禁为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写字楼发放农地使用证,所以农村居民无法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和贫困户写字楼。
16.居民在出售、出租住宅后,还能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吗?
居民在出售住宅后,无法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农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出售住宅后,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未予核准。《关于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将旧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不得核准。
17.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重新分配的自发性农地能否发证?
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行新村工程建设,且占用的农地是原村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能办理自发性农地申报,经有核准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工业用地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手续的,能提出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核准的新贫困地区,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18.撤村建居的自发性农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自发性农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贫困户自发性名称。